國際開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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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開發協會網站網址: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EXTABOUTUS/IDA/0,,pagePK:118644%7etheSitePK:7315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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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1960年成立,是世界銀行集團成員。
▲成員:目前包括184個成員國
▲宗旨:世界銀行的無息貸款(軟貸款)和贈款視窗,通過向生產性項目提供貸款,促進欠發達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
▲負責人:現任董事長是保羅•沃爾福威茨(Paul Wolfowitz),美國人,2005年6月上任,任期5年。
▲總部:美國華盛頓。
▲組織結構: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由捐款國組成的董事會負責處理日常業務。
▲主要活動: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每年同期舉行一次春季例會和一次年會。
國際開發協會是世界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這個國際金融機構專門對較窮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發放條件較寬的長期貸款。國際開發協會的組織機構與世界銀行相同。它的正副理事、正副執行董事由世界銀行的相應人員兼任,經理、副經理由世界銀行行長、副行長兼任,辦事機構的各部門的負責人也都由世界銀行相應部門的負責人兼任。協會的會計、盈虧核算獨立,名義上是一個獨立機構。
國際開發協會的任務,主要是向較窮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公共工程和發展項目提供比世界銀行貸款條件寬的長期貸款。開發協會提供的資金稱信貸(Credit),世界銀行則稱貸款(Loan)。二者的區別在於,協會的信貸條件較寬,原則上只貸給發展中國家較窮的會員國及其所屬地區。
開發協會的貸款條件優惠,與世界銀行的貸款混合發放。開發協會的貸放部分稱為軟貸款,實際上只貸給會員國的地方政府項目,不收利息,只收0.75%的手續費,對未用部分的信貸收0.5%的承擔費,而且對貸款運作機構的貸款運作佣金也在國際上制定了不得超過0.1-0.2%的規定。信貸期限較長,可達50年,並有10年的寬限期(頭10年不必還本),第二個10年,每年還本1%,其餘30年每年還本3%。
因為協會集中援助最貧窮國家及地區,其援助的項目具有這樣的特點:投資收益率高,同時又能提高生產率;應用的技術較簡單,使低收入階層也能掌握,並可減少項目建設費用;平均費用低,以便能夠建設更多的項目;提供一系列的投入因素,如在農業項目中提供良種、化肥、信貸、技術援助等,最大限度地提高生產率和收入。
國際開發協會(IDA)在支持世界銀行完成減輕貧困的使命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 IDA通過為旨在推動經濟增長和改善生活條件的方案提供無息貸款和贈款,幫助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IDA與世界銀行的另一個貸款機構,即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相輔相成。後者的任務是通過資本投資和咨詢服務幫助中等收入國家。
IDA的目標是減少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現象,其方式包括使更多的人參與主流經濟活動、減少貧困、使人們能更平等地利用經濟增長創造的機會。為了實現這一目標,IDA資助公平的和環境可持續的發展所必需的方案,如改進政策、建立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和開發人力資本的方案。
IDA還強調,只有擴大獲得基本人文服務的渠道,如基礎教育、住房和醫療,才能保證人民過上像樣的生活,才能使發展中國家的貧困人口有能力積极參与全球經濟活動。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必須建立伙伴關係才能實現它們共同的“千年發展目標"。IDA的工作在這種伙伴關係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要提高援助的效益,發達國家必須推動建立一種有利於增長和發展的國際經濟,並提供充分的援助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則必須把重點放在良政治理、合理的政策和強有力的制度上。IDA的援助在幫助最貧困國家解決它們在這項工作中所面臨的複雜挑戰具有關鍵的意義,尤其是,在81個符合獲得IDA資助的國家中,大多數國家的人均年收入不到500美元,許多國家甚至還遠遠低於這個水平。
為了支持國家本身的工作,IDA以 “優惠"條件向它們提供貸款(稱為信貸)。優惠的意思是,這些貸款是無息的,還款期長達35至40年,還包括一個10年的寬限期。2002年,IDA開始將其相當大比重的信貸資源用於贈款,預計在今後幾年中,贈款的比重將達到IDA承諾的30%左右。自1960年成立以來,IDA共發放了1520億美元的信貸和贈款,近年來平均每年發放70-90億美元,並將其中最大部分(大約50%)投入了非洲。
IDA的金融資源大部分來自富裕成員國政府的捐款,另外一個重要的資金來源是信貸償還金,包括過去獲得IDA援助但已經從IDA“畢業"了的國家償還信貸的資金。捐款國每三年聚會一次,以補充IDA的資金。這種補充安排確保方案具有充分的監督和問責性,並保證成員國積極承擔它們各自應盡的財政責任。第十四次IDA充資(IDA14)於 2005年2月結束。捐款國將IDA今後三年的承諾權提高了大約330億美元,比上一次充資增加了23%,是二十年來增加最多的一次。美國、日本、英國、法國、義大利和加拿大一直是最大的捐款國。
國際開發協會的組織形式[1]
國際開發協會是世界銀行的附屬機構,它的組織機構與管理方式與世界銀行相同,甚至相應機構的管理和工作人員也是同一套人員兼任,而且也只有世行成員國才能參加協會。但是國際開發協會又是一個獨立的實體,有自己的協定、法規和財務系統,其資產和負債都與世界銀行分開,業務活動也互不相關。
國際開發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執行董事會處理日常業務。協會會員通過投票參與決策活動,成員國的投票權與其認繳的股本成正比。成立初期,每一會員具有500票基本票,另外每認繳5 000美元股本增加一票。在1975年第四次補充資金時,每成員國已有3 850基本票。
國際開發協會的主要業務[1]
國際開發協會的主要業務活動,是向欠發達的發展中國家的公共工程和發展項目,提供比世界銀行貸款條件更優惠的長期貸款。這種貸款亦稱開發信貸,有如下特點:
(1)期限長。最初可長達50年,寬限期10年。1987年協會執行董事會通過協議,將貸款劃分為兩類:一是聯合國確定為最不發達的國家,信貸期限為 40年,包含10年寬限期;二是經濟狀況稍好一些的國家,信貸期限35年,也含10年寬限期。
(2)免收利息。即對已撥付的貸款餘額免收利息,只收取 0.75%的手續費。
(3)信貸償還壓力小。第一類國家在寬限期過後的兩個10年每年還本2%,以後20年每年還本4%;第二類國家在第二個10年每年還本2.5%,其後15年每年還本5%。由於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免息的,故稱為軟貸款,而條件較為嚴格的世界銀行貸款,則稱為硬貸款。
國際開發協會貸款的條件包括:
(1)借款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須低於635美元;
(2)借款國無法按借款信譽從傳統渠道獲得資金;
(3)所選定的貸款項目必須既能提高借款國的勞動生產率,又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
(4)貸款對象為成員國政府或私人企業(實際上都是貸給成員國政府)。
* 一個國家是否符合獲得IDA援助的資格,首要的決定因素是它的相對貧困狀況。後者的定義是人均國民總收入低於某個確定的、每年更新的臨界點(2007財年為1,025美元)。
* IDA也為某些經濟條件高於業務臨界點、但又不具備從IBRD借款的資信的國家提供援助,其中包括若幹小型島國。
* 有些國家(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符合根據人均收入水平決定的獲得IDA援助的資格,但也具備從IBRD借款的資信。它們被稱為“混合型”國家。
* 目前有82個國家符合獲得IDA援助的資格。這些國家共擁有25億人口,占全世界總人口的一半。據估計,這些國家有15億人口每天靠2美元或不到2美元的收入維持生活。
* IDA 信貸的到期日分20年、35年或40年,在開始償付本金之前還有一個10年的寬限期。IDA根據借款國的收入水平及其管理經濟與現有IDA項目的成功履歷分配資金。這些信貸雖然沒有利息,但收取些微服務費,目前為所提供的資金的0.75%。
* 2006財年(截止2006年6月30 日),IDA總共作出了95億美元的承諾。2006財年的新承諾包括167個新業務。自1960年以來,IDA已經為108個國家提供了1700億美元的貸款。過去三年來,IDA的年度貸款額穩定增長,平均高達91億美元。
* IDA貸款的重點領域包括基礎教育、基本醫療服務、清潔用水與衛生、環境保障、改善商業環境、基礎設施和制度改革。這些領域的項目為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崗位、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條件鋪平了道路。
* IDA強調基礎廣泛的增長,包括:
- 投資於人民、教育和健康,尤其是戰勝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瘧疾和肺結核的工作;
- 提高借款國提供基本服務和保證公共資源問責制的能力;
- 內戰、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後的恢復工作;
- 推動貿易和地區一體化。
* IDA進行分析工作 ,以便為科學地設計減貧政策奠定知識基礎。IDA為政府提供建議,以擴大經濟增長的基礎,保護貧困人口不受經濟衝擊的影響。
* IDA還幫助協調捐助機構的援助,以便向那些不能承受償債負擔的貧困國家提供援助。IDA已經建立了一個根據國家債務風險分配贈款的體制,以幫助借款國保證債務的可持續性。
* IDA為貧困國家提供了540億美元的債務減免,即根據重債窮國舉措(HIPC)提供的180億美元的債務減免、以及根據多邊債務減免舉措(MDRI)提供的360億美元的債務減免。
* IBRD從世界金融市場籌集資金,而IDA 則主要從其富裕的成員國那裡獲得資助。其它資金來自IBRD的收入和借款國為以前的IDA信貸支付的償還款。
* 為了補充IDA的資金,捐助國每三年聚會一次。在第14次IDA充資活動中,捐助國的貢獻超過了為2008年6月30日結束的三年期提供的330億美元項目資金的一半。 * 在IDA第14次充資中,作出最大承諾的是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瑞典、義大利和加拿大,但不那麼富裕的國家也為IDA作出了貢獻。 * 債務減免和贈款減少了IDA的資金迴流。要在IDA第15次充資中(2008年中期至2011年中期 — 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關鍵年份)繼續向貧困國家提供同樣水平的 IDA信貸和贈款,慷慨的 IDA充資非常重要。IDA第15次充資談判於2007年3月開始,將持續到今年年底。
*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負擔已經高達不可維持的程度,並制約了國家的發展前景。為此,IDA建立了一個新的根據國家債務壓力風險分配贈款的制度,以幫助IDA國家確保債務的可承受性。這種制度與IDA在以下方面的工作相輔相成,即確保將免除債務產生的儲蓄投資於旨在推動增長和戰勝貧困的方案。後者是國際社會幫助國家解決不可承受債務的努力(即“重債窮國"倡議)的一部分。IDA還與伙伴合作,支持IDA受援國有效管理外債。
* IDA建立了一個衡量效果的指標體系。該體系可以監控發展進展,並將效果和產出與IDA的國家方案和項目聯繫起來。它可以更好地評估國家和IDA的工作,加強捐贈資源使用問責制,並最終惠及貧困人口。為瞭解決現有數據的缺陷,IDA的重點目標之一就是在國家戰略中提高對效果的重視,擴大對國家提高衡量效果能力的直接支持。
* IDA的目的是通過與受援國政府結成的伙伴關係,支持各國在本身的發展戰略中提出的優先重點。這種發展戰略是在有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參與的協商過程的基礎上產生的。IDA在工作中與世界銀行集團的其它機構、其它發展機構、私營部門和公民社會合作,為受援國提供一整套財政、政策建議和制度支持。
IDA根據國家政策業績分配資源。國家政策業績的實力是有效利用資源的最佳指標。IDA根據業績進行分配(PBA)的制度特別註重治理,因此它將大部分資源分配給制度有效、公共部門管理良好、腐敗程度較低的國家。為了進一步加強PBA制度,IDA將在2005年的國家評估開始時,公佈它的業績評級。這樣做將進一步提高IDA本身的透明度和問責制,提高評級和評級過程的可靠性,增加發展中國家和國際發展援助機構在關鍵的發展、政策和財政決策方面的對話和開放。
IDA還通過改善公共部門治理與反腐敗以及加強制度與能力建設支持國家實現基礎廣泛的增長。IDA在這一領域的戰略包括經濟政策改革、公共部門管理改革、法律和司法改革,以及加強公共資源使用的監督、透明度和問責制。最近幾年,IDA在公共部門改革領域的支付增長得最快,傳統的“技術援助"越來越註重加強具體部門的能力建設。
* 印度尼西亞的Kecamatan發展項目支持社區建立滿足當地需求和廉潔的自我治理機制。
* 布吉納法索和烏干達的“減輕貧困戰略信貸"把重點放在預算管理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上,並強調通過權力下放擴大獲得公共服務的渠道,改善公共服務的質量。
* 已經為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孟加拉和斯裡蘭卡設計了獨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項目。
IDA還推動自身戰略和業務的開放。利益相關者參與制定IDA的國家援助戰略,並參與IDA資助業務的準備和實施過程。IDA承諾進一步提高其工作的開放程度,包括公佈IDA資助項目和方案的實施進展情況。另外,IDA的受援國代表參加了充資過程。其間,參與方討論了IDA的政策,IDA也與公民社會組織進行了磋商,以征求它們的意見。
可持續的增長需要充滿活力的私營部門與有效的國家政府之間的平衡。這種平衡對私營部門與國家政府的工作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IDA不斷提高對增長和私營部門發展的重視。它努力幫助國家解決其發展展望和《減貧戰略文件》(PRSP)中列出的這方面的問題,併進一步加強《國家援助戰略》(CAS),即IDA設計其援助方案並使這些方案滿足各國需求的主要工具。
IDA還通過以下方法幫助改善投資環境,即鼓勵國家建立私營部門發展的法律和管理框架,包括取消管制、加強產權、改善公司治理。
* IDA旨在推動私營部門發展的貸款的估計額不斷增加,2004財年大約增長到22億美元。IDA正在進行的促進巨集觀經濟穩定、開放貿易、加強金融體制和發展基礎設施的工作也在為改善國家的投資環境作出貢獻。
* IDA幫助為農村貧困人口和農村小型企業提供直接融資。越南的“第二個農村融資項目"除了通過小型企業融資直接支持農村貧困人口之外,還為有發展前景的農村地區私人投資提供了定期貸款。估計該項目將惠及九萬個經濟實體。
在經濟增長和擴大貧困人口的經濟機會方面,基礎設施具有關鍵的意義。但是,發展中國傢具有大量的“基礎設施貧困人口"。那裡,有12億人口缺乏安全的飲用水,因此易於感染水源性疾病。有24億人口沒有足夠的衛生條件,惡化的環境會推動疾病的傳播。估計有25億人口缺乏現代能源供應,因此往往不能用電燈看書學習,只能靠骯髒的燃料取暖做飯,從而導致呼吸性疾病。發展中國家有9億人口生活在沒有可靠的全天候道路的地區,因此在進入市場、找工作和看病等方面受到限制。
針對基礎設施的不足,IDA的反應是採取以下方法,即提供資金、專門技術、以及把基礎設施供應政策和管理改革與推動經濟增長和擴大貧困人口獲得清潔用水、能源和交通條件的渠道相結合。隨著 IDA受援國對基礎設施需求的不斷增長,IDA日益提高了對基礎設施的重視,並將在今後幾年內明顯增加對基礎設施的承諾。
* 在尚比亞,一個“道路修複與維護"信貸正在幫助建立和保持制度能力,以便用有效、公平和財政上可持續的方法管理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安全。該項目幫助重建和維護公路與橋梁,並擴大城市和農村的交通基礎設施與服務,以擴大覆蓋面。
* 為了幫助阿爾巴尼亞應對電力危機(非法用電與賴帳造成的過度需求),“能源部門發電與結構調整項目"正在幫助資助阿爾巴尼亞建立一個新的熱電廠,並提供技術援助以改善業績,支持該國的能源部門改革。
2004財年,IDA的教育貸款增加到幾乎破紀錄的12億美元。截至2005年2月,大約有86個IDA支持的教育項目進入了實施階段,總計43億美元。在這五年期間,對基礎教育的支持幾乎占了全部貸款的一半。
* 在葉門,IDA正在支持一個用社區教育方法提高女童小學入學率和在讀率的兒童開發項目。該項目是葉門新的女童教育戰略的補充,其中包括免除女童的學費以降低費用障礙。該項目正在建立社區校舍,增加女教師的數量併為她們提供充分的培訓,提供學慣用品包以減少費用,加強課本發放體制,併在項目中納入用水系統,以解脫女童的取水負擔,讓她們有更多的時間到校上課。
* 馬其頓的一個教育現代化項目正在幫助政府提高學習質量和分權式教育體制的效率。其目的是提高當地學生在校學習的質量和出勤率,並提高學校和學校組織加強學校層面的計劃與管理的能力。該項目將建立在分權式教育體制中運作的制度和能力,包括改善戰略規劃、管理和監控。
迄今為止,IDA在全球範圍內已經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預防、看護和治療以及減輕危害的方案做出了超過18億美元的承諾。其中包括6.2億美元的贈款承諾。
* IDA已經為非洲的一個多部門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防治戰略投入了11億美元。該戰略包括一個廣泛參與的戰略規劃程式,其中有以下主要成份:
o 通過對非洲和其它地區領導人進行積極的宣傳,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防治問題占據全球發展議程的中心地位。
o 通過開展對艾滋病巨集觀經濟影響的跨國分析提高認識,將艾滋病納入IDA受援國的經濟模型,並與聯合國艾滋病方案(UNAIDS)一道評估綜合國家方案的成本。
o 通過各種方法提高能力,例如,通過項目改造將與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有關的活動納入項目,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影響評估報告作為項目標準環境和健康評估的一部分,將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問題納入HIPC和PRSP文件包,以及為解決運輸、農業、教育和採礦業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問題建立具體部門指南。
* 在查德,IDA正在支持一個旨在遏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傳播並減輕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高生育率的社會經濟影響的項目。IDA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是支持婦女教育以及婦女和婦女協會的創收活動。該項目致力於使婦女具有自身生育決策權,並採用性別明確的指標衡量項目業績。
IDA在幫助國家和地區應付衝擊和危機方面發揮著關鍵的作用,並已經擴大了其後衝突援助方案。
* 在印度洋2004年12月發生海嘯之後,IDA與受災國一道解決它們的重建需要。IDA提供的災害管理基金還支持了若幹加勒比國家在“9.11"恐怖分子襲擊(該事件嚴重影響了旅游業)後的緊急恢復、聖文森特和格瑞那達群島與格瑞那達的緊急恢復與自然災害管理、以及尼加拉瓜減輕自然災害脆弱性的工作。
* 在剛果民主共和國,“緊急複員和重返社會項目"正在支持政府遺散大約15萬前戰鬥人員,並幫助他們重返平民生活。
▲中國參與情況:1980年,中國恢復了在世界銀行集團的合法席位,並同時成為國際開發協會的成員國。
▲投票權情況:中國在公司的投票權為219696票表決權,占總投票權的1.88%。
▲向我提供貸款情況:截至1999年7月,協會共向中國提供了102億美元的軟貸款。從1999年7月起,國際開發協會停止對中國提供貸款。
- 【 文獻號 】1-40947
- 【有 效 性】有效
- 【法規名稱】國際開發協會協定
- 【法規分類】FL01
- 【頒佈時間】19600915
- 【實施時間】19600915
- 【正 文】
本協定簽字國政府,考慮到:
為了建設性的經濟目的、世界經濟健康發展和國際貿易均衡增長而進行的相互合作,有助於促進對維護和平和世界繁榮有利的國際關係;
速經濟發展,以提高欠發達國家的生活水平、經濟和社會進步,不僅符合這些國家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
實現這些目標,需要增加國際公私資本的流通,以幫助欠發達國家開發其資源,為此同意如下:
國際開發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按下列規定建立和經營業務:
本協會的宗旨是為了幫助世界上欠發達地 區的協會會員國促進經濟發展,提高生產力,從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別是以比通常貸款更為靈活、在國際收支方面負擔較輕的條件提供資金,以解決它們在重要的發 展方面的需要,從而進一步發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的開發目標並補充其活動。
協會的一切決定,均應以本條規定為準則。
第一節 會員國資格
(a)協會的創始會員國應是目前列入附錄A中的銀行會員國,併在本協定第十一條第二節(c)款規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協會會員國資格者。
(b)銀行的其他會員國,可按照協會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加入協會為會員國。
- 第二節 首次認股
(a)每個會員國在接受會員國資格時,應按分配給他的數額認繳股金。這種認股以下稱為首次認股。
(b)分配給每個創始會員國的首次認股金額,載明於附錄A中會員國名下,以美元表示,此項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為準。
(c)每個創始會員國首次認股的10% 部分,應按下列辦法以黃金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繳付:其中50%在按第十一條第四節規定的協會開業日期後30天內,或者在創始會員國成為協會會員國之日繳 付,兩者中以較晚的日期為準;12.5%在協會開業一年後繳付;以後每隔一年繳付12.5%,直至繳足首次認股額的10%部分為止。
(d)每個創始會員國首次認股的其餘 90%部分,如系列入附錄A第一部分的會員國,則應以黃金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繳付。列入附錄A第二部分的會員國,則可用認股會員國的本國貨幣繳付。創始會 員國首次認股的90%部分應依照以下安排,分5期逐年繳付:第一期在協會按照第十一條第四節規定的日期開業後30天內,或者在創始會員國成為協會會員國之 日繳付,兩者中以較晚的日期為準;第二期應在協會開業一年後繳付,以後每隔一年繳付一期,直至繳足首次認股額的90%部分為止。
(e)協會對任何會員國根據前述(d) 款或根據第四條第二節規定繳付或應繳的本國貨幣,在本協會業務上不需要時,應接受該會員國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機構所發行的票據或類似的債券以代替該會員 國貨幣的任何部分。此種債券不得轉讓、不計利息、並按票麵價值見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機構存入協會的帳戶內。
(f)為了執行本協定,協會將下列貨幣視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i)一個會員國的貨幣,經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磋商後,協會確定可以充分兌換成其他會員國貨幣供協會業務需要者;或
(ii)一個會員國的貨幣,經該會員國同意,可在協會滿意的條件下,兌換成其他會員國貨幣供協會業務需要者。
(g)除協會另外同意,附錄A第一部分的每個會員國,對其按本節(d)款作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而繳付的貨幣,應保持其在繳付時同樣的可兌換性。
(h)創始會員國以外的會員國,其首次認股的條件、金額以及相應的繳款辦法,由協會按本條第一節(b)款規定確定。
- 第三節 責任的限度
會員國不因其為協會的會員,而對協會債務承擔責任。
第一節 追加認股
(a)協會根據創始會員國首次認股繳款 的完成情況,在它認為適當的時候,以及在其後大約每隔5年,應對其資金是否充足進行檢查,如認為有必要時,可批准普遍增加認股額。但是雖有以上規定,協會 仍可在任何時候批准普遍地或個別地增加認股。唯個別增加認股,只有在有關會員國申請時才予考慮。按本節規定所作的認股以下簡稱為追加認股。
(b)按下列(c)款規定,當追加認股獲得批准時,批准認股的金額,以及有關認股的規定和條件,應由協會確定。
(c)追加認股一經批准,各會員國在協會合理確定的條件下,有機會認購一定數額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應的投票權。但會員國並無必須認股的義務。
(d)本節一切規定,需經總投票權2/3多數通過。
第二節 會員國以另一會員國的貨幣提供補充資金
(a)協會在符合本協定規定所達成的協 議條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個會員國以其他會員國的貨幣作為其應付的首次認股或追加認股以外增加的補充資金,但是,除非協會確知其貨幣所涉及的會員 國同意使用其貨幣作為補充資金,並同意其使用的條件,否則,協會不得作出任何此類安排。接受任何這類資金的安排,可包括有關資金收益的處理規定,以及提供 資金的會員國停止其會籍或在本協會永遠停止業務的情況下處理該項資金的規定。
(b)協會應授予貢獻資金的會員國一張“特別發展證書”,載明所貢獻的資金的金額和貨幣類別,以及有關此項資金安排的條件。“特別發展證書”不帶有任何選舉權,並且只能轉讓給協會。
(c)本節所述各點不應排除協會按協議的條件接受會員國以其本國貨幣提供的資金。
第一節 貨幣的使用
(a)列入附錄A第二部分的任何會員國 的貨幣,不論其是否可以自由兌換,凡屬按第二條第二節(d)款規定以該會員國貨幣繳付其應繳的90%部分而為協會所接受;以及由該款衍生作為本金、利息和 其他費用而得到的該國貨幣,協會可將其用於支付在該會員國領土上所需的協會行政費用;並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貨幣政策,也可用於支付在該會員國領土上所生產 的、併為在該會員國領土內由協會資助的項目所需要的物資和勞務。此外,當有關會員國的經濟和金融狀況,按該會員國與協會間的協議認定,已達到可靠程度時, 該會員國貨幣應可自由兌換,或者可用於該會員國領土外由協會資助的項目。
(b)協會接受的除創始會員國首次認股以外的認股而繳付的貨幣,以及由該款衍生,作為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而得到的貨幣,其使用辦法應受批准該認股時所規定的條件限制。
(c)作為認股以外由協會接受的補充資金,以及由該款衍生,作為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而得到的貨幣,其使用辦法應以接受此項貨幣時的安排所規定的條件限制。
(d)協會接受的所有其他貨幣,協會均可自由使用或兌換,不受其貨幣被使用或兌換的會員國的任何限制。但以上規定並不排除協會與協會提供資金的項目所在地會員國進行任何安排,限制協會使用與該項資助有關,作為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而收到的該會員國的貨幣。
(e)協會應採取適當步驟,保證由附錄A第一部分所列會員國按第二條第二節(d)款規定所繳付的部分股金,在合理的分段間隔時間內,協會應大致按比例地加以運用。但是,以黃金或認股會員國以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繳付的那部分認股款,可更加迅速地加以運用。
第二節 維持所持有貨幣的價值
(a)當某一會員國的貨幣票麵價值降 低,或協會認為,某一會員國貨幣的外匯價值在其國境內已大為貶值時,則該會員國應在合理時間內,向協會增繳一筆本國貨幣,以便保持該會員國在認股時按第二 條第二節(d)款規定應繳付給協會的該國貨幣以及按本款規定所提供的貨幣數量的足夠價值,不論所持有的這種貨幣是否是按第二條第二節(e)款規定以票據的 形式為協會所接受。但上述規定只限適用於該項貨幣還從未被支付過或兌換成另一會員國貨幣的那一部分。
(b)當某一會員國的貨幣票面價值增值,或者協會認為,某一會員國的貨幣的外匯價值在該國境內已升高至可觀程度時,協會應在合理時間內,退還給該會員國一筆該國貨幣,其數額等於本節(a)款規定所適用的這種貨幣額增長的價值。
(c)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所有會員國貨幣票麵價值作普遍按比例調整時,協會得放棄上述規定。
(d)按本節(a)款規定,為維持任何一種貨幣價值而加繳的金額,其可兌換和使用程度應與該項貨幣一樣。
第一節 資金的運用和提供資金的條件
(a)協會應提供資金以促進在協會會員國範圍內世界上欠發達地區的發展。
(b)協會提供的資金,應用於協會根據有關地區需要情況,認為符合應予優先發展之目的。並且,除非有特殊情況,應用於具體項目。
(c)如果協會認為,受款人可以合理條件從私人來源獲得該項資金,或者可以由世界銀行貸款方式提供時,協會即不應提供資助。
(d)除非經一合格的委員會,對貸款申 請的優點仔細審核,提出推薦外,協會不應提供資助。每一合格的委員會,均應由協會指定,其中包括代表審議中項目所在地(一或幾個)會員國的(一或幾個)理 事提名的人員一人,以及協會的技術人員一或數人。要求委員會包括理事提名的人員這一點不適用於向公共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提供資金的情況。
(e)如果項目所在地的會員國反對此項資助,則協會不應對該項目提供資金,但如系對公共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提供資助則協會沒有必要弄清是否有個別會員國反對貸款。
(f)協會不得提出條件,限定貸款應在某一或某些特定會員國國境內使用。但上述規定不排除協會按本協定的條款規定,而對資金使用所加的任何限制,包括根據協會與提供資金者之間商定的對補充資金所加的限制。
(g)協會應規定辦法使任何貸款只用於提供貸款所定的目的,並應充分註意節約、效率和競爭性的國際貿易,而不得涉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經濟的影響或考慮。
(h)任何貸款業務所提供的資金,只有在支付因資助項目而確實發生的有關費用時,始得向受款人提供。
第二節 資助的方式和條件
(a)協會資助應採取貸款方式。但協會也可提供其他資助。其方式有二:
(i)從第三條第一節規定認繳的資金,及由該款衍生的作為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而得到的資金中提供,如果批准此種認股時,明確規定可用作此種資助之用者;或
(ii)在特殊情況下,由提供給協會的補充資金中,及由該款衍生的作為本金、利息或其他費用而得來的資金中提供,如果提供此種資金所規定的辦法,明確授權可進行此種資助者。
(b)根據上述規定,在註意到有關地區的經濟狀況和發展前景,以及資助項目的性質和要求後,協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和條件提供資助。
(c)協會可對會員國,包括在協會會員國內某一地區的政府,上述任何政府的下屬政治部門,(一或幾個)會員國領土內的公私實體,或對公共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提供資助。
(d)在對一個實體而非對會員國貸款時,協會可斟酌情況,要求適當的政府擔保或其他擔保。
(e)在特殊情況下,協會可提供外匯供當地開支之用。
第三節 資助條件的修訂
協會可在它認為適當的時候和範圍內,根據一切有關情況,包括有關會員國的金融和經濟情況及其發展前景,並按其確定的條件,同意放寬或另行修訂其所已提供的資助條件。
第四節 與提供發展援助的其他國際組織及會員國之間的合作
協會應與那些對世界上欠發達地區提供財政和技術援助的公共國際組織及會員國進行合作。
第五節 其他業務
在本協定其他地方所規定的業務以外,協會也可:
(i)經以該國貨幣計算貸款的會員國同意,借入資金;
(ii)對協會投資的證券提供擔保,以利證券的銷售;
(iii)買賣協會所發行、擔保、或投資的證券;
(iv)在特殊情況下,對用途與本協定規定並無不符的其他來源的貸款進行擔保;
(v)提供會員國請求的技術援助和咨詢服務;
(vi)行使為促進協會宗旨所必要或可行的業務,而涉及的其他權力。
第六節 禁止政治性活動
協會及其官員不得干涉任何會員國的政治事務;他們的一切決定也不應受有關會員國政治性質的影響。他們的決定只應依經濟方面的考慮而定,權衡此種考慮時應無所偏頗,以期達到本協定所闡明的宗旨。
第一節 協會的機構
協會應有一理事會、若幹執行董事、一名會長以及其他官員和工作人員,以執行協會所規定的職責。
- 第二節 理事會
(a)協會一切權力都歸理事會。
(b)凡銀行會員國又是協會會員國者, 其指派的銀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職權,同時也應是協會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無投票權。除非銀行理事會主席代表的國家非協會會員國,因此 理事會應在理事中另選一人為理事會主席外,銀行理事會主席依其職權同時也應是協會理事會主席。如果某會員國已停止為協會的會員國,則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 事亦應停止其職務。
(c)理事會得委托執行董事會行使其任何權力,但下述權力除外:
(i)接納新會員和決定接納其入會的條件;
(ii)批准追加認股和決定有關的規定和條件;
(iii)暫時停止一會員國資格;
(iv)裁決因執行董事會對本協會條文所作解釋而產生的異議;
(v)按本條第七節規定與其他國際組織訂立合作辦法(臨時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決定永遠停止協會業務和分配其資產;
(vii)按本條第十二節規定,決定協會凈收益的分配;
(viii)批准本協定的修正案。
(d)理事會每年應召開年會一次,經理事會決定或執行董事會召集,也得召開其他會議。
(e)協會的理事會年會應和銀行理事會的年會結合舉行。
(f)理事會開會的法定人數應為過半數理事,並持有不少於2/3的總投票權。
(g)協會可規定建立一種程式,使執行董事會對某一具體問題可採取不召開理事會的方式而得到理事的投票表決。
(h)理事會和執行董事會在受權範圍內,為執行協會的業務可制定必要和適當的規章制度。
(i)協會理事和副理事擔任職務均無報酬。
- 第三節 投票
(a)每一創始會員國應享有500票, 另按其首次認繳額每5,000美元增加一票。除創始會員國首次認股以外的認股部分所應享有的投票權,應由理事會視情況按第二條第一節(b)款或第三條第一 節(b)和(c)款規定決定之。除第二條第一節(b)款規定認繳的股金,和按第三條第一節規定追加認股部分以外,額外增加的資金,均不應享有投票權。
(b)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協會一切事務均由投票的過半數決定
;第四節 執行董事
(a)執行董事會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業務。為此目的,執行董事會應行使本協定授予或由理事會委托的一切權力。
(b)協會執行董事會,依其職權,由銀 行的執行董事組成,他們應:(i)由兼為協會會員國的銀行會員國指派;或(ii)至少有一個兼為協會會員國的銀行會員國在選舉中投票使之當選。每個銀行執 行董事的副職,依其職權也是協會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會員國或投票使他得以當選的所有會員國已停止為協會會員國,該董事即應停止其職務。
(c)凡系銀行的派任執行董事的協會董事,應享有任命他的會員國在協會內所應有的投票權。凡系銀行的選任執行董事的協會董事,應享有在銀行選舉中使之得以當選的(一或幾個)協會會員國在協會中應有的投票權。每一董事應有的投票權應作為一個單位投票。
(d)董事缺席時,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權代行其全部職權。當董事出席時,副董事可參加會議,但無投票權。
(e)執行董事會議的法定人數,應是過半數並行使至少1/2總投票權的董事。
(f)執行董事應按協會業務需要,時時集會。
(g)理事會應制定章程,使無權指派執行董事的協會會員國,能派出代表,在討論該會員國的請求或與該會員國有特殊影響的事項時,參加協會執行董事會的任何會議。
;第五節 會長和職員
(a)銀行的行長,依其職權,同時也是協會會長。會長又應是協會執行董事會主席。但是,除非雙方票數相等時有權投決定票外,他沒有權投票。他可以參加理事會會議,但在此種會議上無權投票。
(b)會長應是協會業務經營人員的主管。他在執行董事會的指導下,處理協會的日常業務,併在他們總的管理下,負責組織、任命和辭退官員和工作人員。銀行的官員和工作人員,在可行範圍內,應兼任協會的官員和工作人員。
(c)協會的會長、官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完全對協會而不對其他當局負責。協會各會員國應尊重此種責任的國際性;在他們履行職務時,不得試圖影響他們中的任何人。
(d)會長在任命官員和工作人員時,最重要的應視其是否能達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術能力的標準而定,並應註意儘可能按最廣泛的地域範圍錄用人員的重要性。
- 第六節 協會與銀行的關係
(a)協會和銀行應是分開的和不同的實體,協會的資金與銀行的資金也應分別保存。協會不得向銀行借入資金,也不得借給銀行資金。但不排除協會將協會貸款業務所不需要的資金,投資於銀行所發行的債券。
(b)協會可就設施、人員和提供服務等方面的事項,以及一方組織代表另一方先付的行政費用的墊付款償付事項同銀行作出安排。
(c)本協定不得使協會對銀行的行動或債務承擔責任,或使銀行對協會的行動或債務承擔責任。
- 第七節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
協會應和聯合國作出正式的安排,並可與在有關領域內負有專門責任的其他公共國際組織作出此種安排。
- 第八節 協會所在地
協會總辦事處所在地,即應是銀行總辦事處所在地。協會也可在任何會員國領土內設立其他辦事處。
- 第九節 存款機構
各會員國應指定其中央銀行作為協會保存該會員國貨幣或協會其他資產的存款機構。如會員國無中央銀行,則應為此目的指定協會所同意的其他機構。如未另有指定,則為銀行而指定的存款機構應即是協會的存款機構。
- 第十節 通訊渠道
各會員國應指定一適當的權力機構,以便協會可就與本協定有關的事項與之聯繫。如果未另有指定,則為銀行而指定的通訊渠道,應即為協會的通訊渠道。
- 第十一節 報告的公佈和資料的提供
(a)協會應出版一種年報,載明已經審計的決算報告,並應每隔適當時間,向會員國發佈一種說明協會財務情況和業務經營結果的簡報。
(b)協會認為對其執行任務有利時,得發表其他此類報告。
(c)本節所述各種報告、報表和出版物,均應分發給會員國。
- 第十二節 凈收益的處理
理事會應時時確定協會凈收益的處理辦法,應恰當地註意提供準備金及預防意外事件所需。
- 第一節 會員國的退出
任何會員國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協會總辦事處退出協會。協會收到該項通知之日起,退出應即生效。
- 第二節 暫停會員國資格
(a)如果一會員國不履行任何對協會的義務,協會得經過半數理事並持有過半數總投票權的表決,暫停其會員國資格。該國自暫停會員國資格之日起1年後,除非以同樣的過半數表決恢復其會員國資格外,即自動終止為會員國。
(b)在暫停會員國資格期內,會員國除有退出權外,不再享有本協定規定的任何權利,但仍應對全部債務負責。
- 第三節 暫停或終止銀行會員國資格
任何暫停或終止銀行會員國資格的會員國,應視情況,自動暫停或終止其在協會內的會員國資格。
- 第四節 已停止為會員國的政府之權利和責任
(a)當一國政府停止為會員國時,除本節和第十條(c)款規定者外,不再享有本協定規定的權利;但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無論作為一個會員國、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它仍應為它對協會的所有財務方面的義務負責。
(b)當一國政府停止為會員國時,協會 和該政府應結清帳目。作為結清帳務的一部分,協會和該政府之間可協商需退還給該政府所認繳股款的數目,以及退還的時間和支付的貨幣。當使用“認繳股款”一 詞涉及任何會員國政府時,為了本條目的,應指包括該會員國首次認股數和追加認股數兩部分。
(c)倘自該政府停止為會員國之日起6個月或協會與該政府商定的其他期限內,還未就上述問題達成協議,則應適用下列條款:
(i)該會員國政府應即免除此後進一步發生的因其認股而對協會所負的任何責任。但該政府應向協會立即交付該政府停止為會員國之日已到期而尚未交付,且協會認為,為了償付至該日為止,協會因經營貸款活動而承擔義務所必需的金額。
(ii)協會應退還會員國政府至其停止為會員國日止還在協會手中的,因認股而繳付的資金,或因借出該款而作為本金償還的資金;但協會認為,為了償付至該日止協會因經營貸款活動而承擔義務所需要的那部分除外。
(iii)自會員國政府停止為會員國之 日以後,協會收到的根據以前契約規定借出的貸款所償還的本金,協會應按比例份額支付給該停止為會員國的政府;但由根據特殊清償權利規定安排而提供給協會的 補充資金所貸出者除外。該項份額應是在該貸款全部本金金額中,該政府因認股所繳全部金額而尚未按上述(ii)款退還部分,與全體會員國因認股而繳的全部金 額相比而應占的比例部分;此項金額係為了至該會員國政府停止為會員國之日,協會因貸款活動承擔義務而已被用掉或協會認為需要使用者。此項支付應在協會收回 這部分償還的本金時分期付給,但不得超過每年一次。分期付出的款項應以協會所收進的貨幣支付,但協會也可酌情以有關國家的貨幣支付。
(iv)由於認股原因而應付該會員國政府的任何金額,只要該政府或包括在該政府會籍內的任何地方政府,或上述任何政府的下屬政府部門或機構,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仍對協會負有債務的話,協會可將該金額扣留,由協會斟酌,用以在債務到期時抵付債務。
(v)停止會員國資格的政府按本節(c)款規定應收回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以下兩數中之較小者:(a)因為認股而由該政府繳付的資金總額,或(b)在該政府停止會員國資格之日協會帳面資產凈額中,該會員國認繳股款占所有會員國認繳股款總額中按比例應占部分。
(vi)今後進行的一切計算,都必鬚根據協會的合理確定辦法進行。
(d)根據本節規定,應付給會員國政府 的任何金額,均不得在該政府停止為會員國之日後6個月內支付。如果該政府停止會員國資格後6個月內,協會根據本條第五節停止業務,則該會員國政府的一切權 利應按該第五節規定確定;該政府除無投票權外,按第五節規定的目的,仍應被視為協會的一個會員國。
- 第五節 停止業務和清理債務
(a)協會可通過過半數理事行使過半數 總投票權的表決永遠停止業務。協會停止業務後,應立即停止其一切活動,但與有秩序的變賣、保存和保管協會資產及與清理債務有關者除外。在上述債務清理和資 產的分配最後完畢以前,協會應繼續存在,協會與會員國相互間根據本協定規定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繼續有效;但會員國不得被暫停會籍或退出,協會資產除按本節規 定外不得進行分配。
(b)在對債權人的所有債務都已償清或作好償清準備,且理事會已以過半數理事行使過半數總投票權表決進行分配以前,不得將協會資產因認股關係分配給會員國。
(c)協會應執行前款規定以及向協會提 供補充資金時商定的有關處理該補充資金的特殊安排的規定,按會員國已繳認股金額的比例將協會資產分配給會員國。按照本節(c)款前述規定而分配任何資產 時,就任何會員國來說,應先解決協會對該會員國的所有未償還的債權。此種資產分配何時進行,所用的貨幣,用現金或用其他資產,應按協會認為公平的辦法確 定。分配給不同會員國的資產類型或所用貨幣種類,不必一致。
(d)任何按本節或第四節規定接受協會所分配資產的會員國,就該項資產而言,應享受與協會在分配前所享受的同等權利。
- 第一節 本條目的
為使協會履行其被托付的職能,應准許協會在每個會員國境內享有本條規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權和特權。
- 第二節 協會的法律地位
協會應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別是有權:
(i)簽訂合同;
(ii)取得並處理不動產和動產;
(iii)進行法律訴訟。
- 第三節 協會在司法程式中的地位
只有在協會設有辦事處、指定可接受傳票 或訴訟通知書的代理機構、或業已在該地發行或擔保證券的會員國境內有權受理的法院,始能受理對協會提出的訴訟。但會員國及代表會員國或承受會員國權利的個 人,皆不得提出訴訟。協會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處,為何人所保管,在對協會最後宣判前,均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和執行。
- 第四節 資產免受扣押
協會的財產和資產,不論在何處由何人所保管,均應免受搜查、徵用、沒收、征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
- 第五節 檔案的豁免
協會的檔案不受侵犯。
- 第六節 資產免受限制
協會的一切財產和資產,在執行本協定所規定及根據本協定條款而經營之業務所必需的範圍內,應免受任何性質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緩償付辦法之限。
- 第七節 通訊特權
各會員國對於協會的公文函電應與其他會員國的公文函電同等對待。
- 第八節 官員和雇員的豁免權和特權
協會的所有理事、執行董事、副董事、官員及雇員;
(i)在執行公務中,應豁免法律訴訟。但協會放棄此項豁免權時不在此限;
(ii)倘非當地本國國民,則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國人登記法和兵役義務豁免權,其在匯兌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應與會員國所給予其他會員國同等級的代表、官員及雇員者相同;
(iii)在旅行方面,應享有與會員國給予其他會員國同等級的代表、官員及雇員相同的便利。
- 第九節 豁免稅收
(a)協會及其資產、財產、收益及本協定授權其經營的業務活動和交易,應豁免一切稅收和關稅。協會對於任何稅收或關稅的征收或交納,均豁免任何責任。
(b)協會的執行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如非當地本國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質的國民,其自協會所得的薪金和報酬,均應免納稅。
(c)對協會發行的債務憑證和證券(包括紅利與利息),不論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課征:
(i)僅因該項債務憑證或證券為協會所發行課征之歧視性稅收;或
(ii)僅以其發行,可以支付或付款的地點或貨幣或協會辦事處或營業處的地點為法律根據而征收的稅收。
(d)對於協會擔保的任何債務或證券(包括紅利與利息),不論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課征:
(i)僅因該項債務或證券為協會所擔保的而課征之歧視性稅收;或
(ii)僅以協會辦事處或營業處所在的地點為法律根據而征收的稅收。
- 第十節 本條的施行
各會員國應在其境內採取必要行動,使本條文規定的原則能在其本國法律範圍內生效,並應將已採取的具體行動通知協會。
(a)任何修訂本協定的建議,不論其為 會員國、理事或執行董事所提出,均應先通知理事會主席,然後由他提交理事會。如修訂建議經理事會通過,協會應用公函或電報徵詢各會員國是否接受該修訂案。 如果有3/5會員國並持有4/5總投票權接受此修訂案,協會應將此一事實正式通知各會員國。
(b)雖有上列(a)款規定,但有關下列事項的修訂案,須經全體會員的同意:
(i)第七條第一節所規定的退出協會的權利;
(ii)第三條第一節(c)款所規定的權利;
(iii)第二條第三節所規定的責任的限度。
(c)修訂案應於正式通知全體會員國之日起3個月後生效,但公函或電報中另行規定較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協定的解釋與仲裁
(a)凡任一會員國與協會間,或協會的會員國之間,對本協定規定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即提交執行董事會裁決。如該爭議與某一無權指派銀行執行董事的會員國有特殊影響時,該國得按第六條第四節(g)款規定,派遣代表出席。
(b)如執行董事會已按上述(a)款規定作出裁決,任何會員國仍可要求將該爭議提請理事會作出最後裁決。在理事會未裁決前,協會認為必要時得先按執行董事會的裁決執行。
(c)當協會與已停止為會員國之國家 間,或協會在永久停止營業期間與會員國間發生爭議時,該項爭議應提交由三個仲裁人組成的法庭仲裁。其中一人由協會指派,另一人由有關國家指派;另有裁決人 一人,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由國際法院院長或由協會制定的規章所規定的其他權力機關指派。裁決人在任何情況下有全權處理雙方爭議的程式性問題。
- 第一節 生效時間
本協定經持有認購股份總額至少65%的會員國政府代表(如附錄A所載)簽署,並按本條第二節(a)款規定交存證書後,應即生效。但生效日期不得早於1960年9月15日。
- 第二節 簽字
(a)簽署本協定的各國政府,應將正式證書交存銀行,說明業已依照本國法律接受此協定,並已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履行本協定規定的義務。
(b)各國政府自按上述(a)款交存證書之日起即為協會會員國。但在本協定按本條第一節生效之前,各國政府均不得成為會員國。
(c)凡附錄A所列各國政府,在1960年12月31日營業時間結束以前,可隨時在銀行的總辦事處簽署本協定。但如本協定至該日還未生效,則銀行的執行董事會可以延長簽署本協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6個月。
(d)本協定生效後,凡按第二條第一節(d)款規定,經批准取得會員國資格的各國政府,均可簽署本協定。
- 第三節 地區性的應用
各國政府在本協定上簽字後即代表其本身及由該政府負責其國際關係的所有領土接受本協定。但該政府書面通知協會,說明不包括在內的地區除外。
- 第四節 協會的開業
(a)當本協定按本條第一節規定生效時,會長即應召開執行董事會議。
(b)協會在該會召開之日開始營業。
(c)在第一次理事會召開以前,除按本協定規定應保留給理事會者外,執行董事會可行使理事會的全部權力。
- 第五節 註冊
銀行受權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和聯合國大會據此制定的規定,將本協定向聯合國秘書處註冊。
本協定在華盛頓簽訂。正本一份,保存於國際復興開發銀行檔案庫內;銀行在其協定下方簽字說明,由其存放本協定,將本協定向聯合國秘書處註冊,並將本協定按第十一條第一節規定生效的日子,通知附錄A所列各國政府。
附錄A 首次認股額(略)
附: 國際開發協會協定附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