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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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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一个旨在改善地球上贫困人口生活条件的基金

国际开发协会网站网址:http://web.worldbank.org/WBSITE/EXTERNAL/EXTABOUTUS/IDA/0,,pagePK:118644%7etheSitePK:73154,00.html

目录

国际开发协会概述

  ▲成立:于1960年成立,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

  ▲成员:目前包括184个成员国

  ▲宗旨:世界银行的无息贷款软贷款)和赠款窗口,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促进欠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负责人:现任董事长是保罗•沃尔福威茨(Paul Wolfowitz),美国人,2005年6月上任,任期5年。

  ▲总部:美国华盛顿。

  ▲组织结构: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捐款国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

  ▲主要活动: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每年同期举行一次春季例会和一次年会。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这个国际金融机构专门对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放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相同。它的正副理事、正副执行董事由世界银行的相应人员兼任,经理、副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副行长兼任,办事机构的各部门的负责人也都由世界银行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协会的会计、盈亏核算独立,名义上是一个独立机构。

  国际开发协会的任务,主要是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比世界银行贷款条件宽的长期贷款。开发协会提供的资金称信贷(Credit),世界银行则称贷款(Loan)。二者的区别在于,协会的信贷条件较宽,原则上只贷给发展中国家较穷的会员国及其所属地区。

  开发协会的贷款条件优惠,与世界银行的贷款混合发放。开发协会的贷放部分称为软贷款,实际上只贷给会员国的地方政府项目,不收利息,只收0.75%的手续费,对未用部分的信贷收0.5%的承担费,而且对贷款运作机构的贷款运作佣金也在国际上制定了不得超过0.1-0.2%的规定。信贷期限较长,可达50年,并有10年的宽限期(头10年不必还本),第二个10年,每年还本1%,其余30年每年还本3%。

  因为协会集中援助最贫穷国家及地区,其援助的项目具有这样的特点:投资收益率高,同时又能提高生产率;应用的技术较简单,使低收入阶层也能掌握,并可减少项目建设费用;平均费用低,以便能够建设更多的项目;提供一系列的投入因素,如在农业项目中提供良种、化肥、信贷、技术援助等,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率和收入。

  国际开发协会(IDA)在支持世界银行完成减轻贫困的使命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IDA通过为旨在推动经济增长和改善生活条件的方案提供无息贷款和赠款,帮助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IDA与世界银行的另一个贷款机构,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相辅相成。后者的任务是通过资本投资和咨询服务帮助中等收入国家。

  IDA的目标是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其方式包括使更多的人参与主流经济活动、减少贫困、使人们能更平等地利用经济增长创造的机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IDA资助公平的和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所必需的方案,如改进政策、建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和开发人力资本的方案。

  IDA还强调,只有扩大获得基本人文服务的渠道,如基础教育、住房和医疗,才能保证人民过上像样的生活,才能使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口有能力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活动。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必须建立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它们共同的“千年发展目标"。IDA的工作在这种伙伴关系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要提高援助的效益,发达国家必须推动建立一种有利于增长和发展的国际经济,并提供充分的援助资源;而发展中国家则必须把重点放在良政治理、合理的政策和强有力的制度上。IDA的援助在帮助最贫困国家解决它们在这项工作中所面临的复杂挑战具有关键的意义,尤其是,在81个符合获得IDA资助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人均年收入不到500美元,许多国家甚至还远远低于这个水平。

  为了支持国家本身的工作,IDA以 “优惠"条件向它们提供贷款(称为信贷)。优惠的意思是,这些贷款是无息的,还款期长达35至40年,还包括一个10年的宽限期。2002年,IDA开始将其相当大比重的信贷资源用于赠款,预计在今后几年中,赠款的比重将达到IDA承诺的30%左右。自1960年成立以来,IDA共发放了1520亿美元的信贷和赠款,近年来平均每年发放70-90亿美元,并将其中最大部分(大约50%)投入了非洲。

  IDA的金融资源大部分来自富裕成员国政府的捐款,另外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是信贷偿还金,包括过去获得IDA援助但已经从IDA“毕业"了的国家偿还信贷的资金。捐款国每三年聚会一次,以补充IDA的资金。这种补充安排确保方案具有充分的监督和问责性,并保证成员国积极承担它们各自应尽的财政责任。第十四次IDA充资(IDA14)于 2005年2月结束。捐款国将IDA今后三年的承诺权提高了大约330亿美元,比上一次充资增加了23%,是二十年来增加最多的一次。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加拿大一直是最大的捐款国。

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形式[1]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它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与世界银行相同,甚至相应机构的管理和工作人员也是同一套人员兼任,而且也只有世行成员国才能参加协会。但是国际开发协会又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有自己的协定、法规和财务系统,其资产和负债都与世界银行分开,业务活动也互不相关。

  国际开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处理日常业务。协会会员通过投票参与决策活动,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认缴的股本成正比。成立初期,每一会员具有500票基本票,另外每认缴5 000美元股本增加一票。在1975年第四次补充资金时,每成员国已有3 850基本票。

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1]

  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比世界银行贷款条件更优惠的长期贷款。这种贷款亦称开发信贷,有如下特点:

  (1)期限长。最初可长达50年,宽限期10年。1987年协会执行董事会通过协议,将贷款划分为两类:一是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的国家,信贷期限为 40年,包含10年宽限期;二是经济状况稍好一些的国家,信贷期限35年,也含10年宽限期

  (2)免收利息。即对已拨付的贷款余额免收利息,只收取 0.75%的手续费。

  (3)信贷偿还压力小。第一类国家在宽限期过后的两个10年每年还本2%,以后20年每年还本4%;第二类国家在第二个10年每年还本2.5%,其后15年每年还本5%。由于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基本上都是免息的,故称为软贷款,而条件较为严格的世界银行贷款,则称为硬贷款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的条件包括:

  (1)借款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须低于635美元;

  (2)借款国无法按借款信誉从传统渠道获得资金;

  (3)所选定的贷款项目必须既能提高借款国的劳动生产率,又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

  (4)贷款对象为成员国政府或私人企业(实际上都是贷给成员国政府)。

IDA的借款国

  * 一个国家是否符合获得IDA援助的资格,首要的决定因素是它的相对贫困状况。后者的定义是人均国民总收入低于某个确定的、每年更新的临界点(2007财年为1,025美元)。

  * IDA也为某些经济条件高于业务临界点、但又不具备从IBRD借款的资信的国家提供援助,其中包括若干小型岛国。

  * 有些国家(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符合根据人均收入水平决定的获得IDA援助的资格,但也具备从IBRD借款的资信。它们被称为“混合型”国家。

  * 目前有82个国家符合获得IDA援助的资格。这些国家共拥有25亿人口,占全世界总人口的一半。据估计,这些国家有15亿人口每天靠2美元或不到2美元的收入维持生活。

IDA的贷款

  * IDA 信贷的到期日分20年、35年或40年,在开始偿付本金之前还有一个10年的宽限期。IDA根据借款国的收入水平及其管理经济与现有IDA项目的成功履历分配资金。这些信贷虽然没有利息,但收取些微服务费,目前为所提供的资金的0.75%。

  * 2006财年(截止2006年6月30 日),IDA总共作出了95亿美元的承诺。2006财年的新承诺包括167个新业务。自1960年以来,IDA已经为108个国家提供了1700亿美元的贷款。过去三年来,IDA的年度贷款额稳定增长,平均高达91亿美元。

  * IDA贷款的重点领域包括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清洁用水与卫生、环境保障、改善商业环境、基础设施和制度改革。这些领域的项目为推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岗位、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条件铺平了道路。

  * IDA强调基础广泛的增长,包括:

   - 良好的经济政策、农村发展、私营企业和可持续的环境活动;

   - 投资于人民、教育和健康,尤其是战胜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疟疾和肺结核的工作;

   - 提高借款国提供基本服务和保证公共资源问责制的能力;

   - 内战、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后的恢复工作;

   - 推动贸易和地区一体化。

  * IDA进行分析工作 ,以便为科学地设计减贫政策奠定知识基础。IDA为政府提供建议,以扩大经济增长的基础,保护贫困人口不受经济冲击的影响。

  * IDA还帮助协调捐助机构的援助,以便向那些不能承受偿债负担的贫困国家提供援助。IDA已经建立了一个根据国家债务风险分配赠款的体制,以帮助借款国保证债务的可持续性。

  * IDA为贫困国家提供了54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即根据重债穷国举措(HIPC)提供的18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以及根据多边债务减免举措(MDRI)提供的360亿美元的债务减免。

IDA的资金来源

  * IBRD从世界金融市场筹集资金,而IDA 则主要从其富裕的成员国那里获得资助。其它资金来自IBRD的收入和借款国为以前的IDA信贷支付的偿还款。

IDA的充资机制

  * 为了补充IDA的资金,捐助国每三年聚会一次。在第14次IDA充资活动中,捐助国的贡献超过了为2008年6月30日结束的三年期提供的330亿美元项目资金的一半。   * 在IDA第14次充资中,作出最大承诺的是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瑞典、意大利和加拿大,但不那么富裕的国家也为IDA作出了贡献。   * 债务减免和赠款减少了IDA的资金回流。要在IDA第15次充资中(2008年中期至2011年中期 — 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关键年份)继续向贫困国家提供同样水平的 IDA信贷和赠款,慷慨的 IDA充资非常重要。IDA第15次充资谈判于2007年3月开始,将持续到今年年底。

运作中的IDA

IDA帮助提高援助效益

  * 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债务负担已经高达不可维持的程度,并制约了国家的发展前景。为此,IDA建立了一个新的根据国家债务压力风险分配赠款的制度,以帮助IDA国家确保债务的可承受性。这种制度与IDA在以下方面的工作相辅相成,即确保将免除债务产生的储蓄投资于旨在推动增长和战胜贫困的方案。后者是国际社会帮助国家解决不可承受债务的努力(即“重债穷国"倡议)的一部分。IDA还与伙伴合作,支持IDA受援国有效管理外债

  * IDA建立了一个衡量效果的指标体系。该体系可以监控发展进展,并将效果和产出与IDA的国家方案和项目联系起来。它可以更好地评估国家和IDA的工作,加强捐赠资源使用问责制,并最终惠及贫困人口。为了解决现有数据的缺陷,IDA的重点目标之一就是在国家战略中提高对效果的重视,扩大对国家提高衡量效果能力的直接支持。

  * IDA的目的是通过与受援国政府结成的伙伴关系,支持各国在本身的发展战略中提出的优先重点。这种发展战略是在有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参与的协商过程的基础上产生的。IDA在工作中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其它机构、其它发展机构、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合作,为受援国提供一整套财政、政策建议和制度支持。

IDA推动改善治理、提高透明度

  IDA根据国家政策业绩分配资源。国家政策业绩的实力是有效利用资源的最佳指标。IDA根据业绩进行分配(PBA)的制度特别注重治理,因此它将大部分资源分配给制度有效、公共部门管理良好、腐败程度较低的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强PBA制度,IDA将在2005年的国家评估开始时,公布它的业绩评级。这样做将进一步提高IDA本身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提高评级和评级过程的可靠性,增加发展中国家和国际发展援助机构在关键的发展、政策和财政决策方面的对话和开放。

  IDA还通过改善公共部门治理与反腐败以及加强制度与能力建设支持国家实现基础广泛的增长。IDA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包括经济政策改革、公共部门管理改革、法律和司法改革,以及加强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透明度和问责制。最近几年,IDA在公共部门改革领域的支付增长得最快,传统的“技术援助"越来越注重加强具体部门的能力建设。

  * 印度尼西亚的Kecamatan发展项目支持社区建立满足当地需求和廉洁的自我治理机制。

  * 布基纳法索和乌干达的“减轻贫困战略信贷"把重点放在预算管理的问责制和透明度上,并强调通过权力下放扩大获得公共服务的渠道,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

  * 已经为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孟加拉和斯里兰卡设计了独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项目。

  IDA还推动自身战略和业务的开放。利益相关者参与制定IDA的国家援助战略,并参与IDA资助业务的准备和实施过程。IDA承诺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的开放程度,包括公布IDA资助项目和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另外,IDA的受援国代表参加了充资过程。其间,参与方讨论了IDA的政策,IDA也与公民社会组织进行了磋商,以征求它们的意见。

IDA支持发展私营部门

  可持续的增长需要充满活力的私营部门与有效的国家政府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对私营部门与国家政府的工作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IDA不断提高对增长和私营部门发展的重视。它努力帮助国家解决其发展展望和《减贫战略文件》(PRSP)中列出的这方面的问题,并进一步加强《国家援助战略》(CAS),即IDA设计其援助方案并使这些方案满足各国需求的主要工具。

  IDA还通过以下方法帮助改善投资环境,即鼓励国家建立私营部门发展的法律和管理框架,包括取消管制、加强产权、改善公司治理。

  * IDA旨在推动私营部门发展的贷款的估计额不断增加,2004财年大约增长到22亿美元。IDA正在进行的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开放贸易、加强金融体制和发展基础设施的工作也在为改善国家的投资环境作出贡献。

  * IDA帮助为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小型企业提供直接融资。越南的“第二个农村融资项目"除了通过小型企业融资直接支持农村贫困人口之外,还为有发展前景的农村地区私人投资提供了定期贷款。估计该项目将惠及九万个经济实体。

IDA帮助建设基础设施

  在经济增长和扩大贫困人口的经济机会方面,基础设施具有关键的意义。但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大量的“基础设施贫困人口"。那里,有12亿人口缺乏安全的饮用水,因此易于感染水源性疾病。有24亿人口没有足够的卫生条件,恶化的环境会推动疾病的传播。估计有25亿人口缺乏现代能源供应,因此往往不能用电灯看书学习,只能靠肮脏的燃料取暖做饭,从而导致呼吸性疾病。发展中国家有9亿人口生活在没有可靠的全天候道路的地区,因此在进入市场、找工作和看病等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基础设施的不足,IDA的反应是采取以下方法,即提供资金、专门技术、以及把基础设施供应政策和管理改革与推动经济增长和扩大贫困人口获得清洁用水、能源和交通条件的渠道相结合。随着 IDA受援国对基础设施需求的不断增长,IDA日益提高了对基础设施的重视,并将在今后几年内明显增加对基础设施的承诺。

  * 在赞比亚,一个“道路修复与维护"信贷正在帮助建立和保持制度能力,以便用有效、公平和财政上可持续的方法管理公路基础设施和公路安全。该项目帮助重建和维护公路与桥梁,并扩大城市和农村的交通基础设施与服务,以扩大覆盖面。

  * 为了帮助阿尔巴尼亚应对电力危机(非法用电与赖帐造成的过度需求),“能源部门发电与结构调整项目"正在帮助资助阿尔巴尼亚建立一个新的热电厂,并提供技术援助以改善业绩,支持该国的能源部门改革。

IDA支持教育

  2004财年,IDA的教育贷款增加到几乎破纪录的12亿美元。截至2005年2月,大约有86个IDA支持的教育项目进入了实施阶段,总计43亿美元。在这五年期间,对基础教育的支持几乎占了全部贷款的一半。

  * 在也门,IDA正在支持一个用社区教育方法提高女童小学入学率和在读率的儿童开发项目。该项目是也门新的女童教育战略的补充,其中包括免除女童的学费以降低费用障碍。该项目正在建立社区校舍,增加女教师的数量并为她们提供充分的培训,提供学习用品包以减少费用,加强课本发放体制,并在项目中纳入用水系统,以解脱女童的取水负担,让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到校上课。

  * 马其顿的一个教育现代化项目正在帮助政府提高学习质量和分权式教育体制的效率。其目的是提高当地学生在校学习的质量和出勤率,并提高学校和学校组织加强学校层面的计划与管理的能力。该项目将建立在分权式教育体制中运作的制度和能力,包括改善战略规划、管理和监控。

IDA帮助遏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传播

  迄今为止,IDA在全球范围内已经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预防、看护和治疗以及减轻危害的方案做出了超过18亿美元的承诺。其中包括6.2亿美元的赠款承诺。

  * IDA已经为非洲的一个多部门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投入了11亿美元。该战略包括一个广泛参与的战略规划程序,其中有以下主要成份:

  o 通过对非洲和其它地区领导人进行积极的宣传,让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防治问题占据全球发展议程的中心地位。

  o 通过开展对艾滋病宏观经济影响的跨国分析提高认识,将艾滋病纳入IDA受援国的经济模型,并与联合国艾滋病方案(UNAIDS)一道评估综合国家方案的成本。

  o 通过各种方法提高能力,例如,通过项目改造将与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有关的活动纳入项目,把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项目标准环境和健康评估的一部分,将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纳入HIPC和PRSP文件包,以及为解决运输、农业、教育和采矿业的艾滋病病毒/艾滋病问题建立具体部门指南。

  * 在乍得,IDA正在支持一个旨在遏制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并减轻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高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影响的项目。IDA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是支持妇女教育以及妇女和妇女协会的创收活动。该项目致力于使妇女具有自身生育决策权,并采用性别明确的指标衡量项目业绩。

IDA帮助国家从冲突、危机和灾害中复苏

  IDA在帮助国家和地区应付冲击和危机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并已经扩大了其后冲突援助方案。

   * 在印度洋2004年12月发生海啸之后,IDA与受灾国一道解决它们的重建需要。IDA提供的灾害管理基金还支持了若干加勒比国家在“9.11"恐怖分子袭击(该事件严重影响了旅游业)后的紧急恢复、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群岛与格林纳达的紧急恢复与自然灾害管理、以及尼加拉瓜减轻自然灾害脆弱性的工作。

  *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紧急复员和重返社会项目"正在支持政府遗散大约15万前战斗人员,并帮助他们重返平民生活。

中国同国际开发协会的关系

  ▲中国参与情况: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集团的合法席位,并同时成为国际开发协会的成员国。

  ▲投票权情况:中国在公司的投票权为219696票表决权,占总投票权的1.88%。

  ▲向我提供贷款情况:截至1999年7月,协会共向中国提供了102亿美元的软贷款。从1999年7月起,国际开发协会停止对中国提供贷款。

  • 【 文献号 】1-40947
  • 【有 效 性】有效
  • 【法规名称】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 【法规分类】FL01
  • 【颁布时间】19600915
  • 【实施时间】19600915
  • 【正  文】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

  本协定签字国政府,考虑到:

  为了建设性的经济目的、世界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贸易均衡增长而进行的相互合作,有助于促进对维护和平和世界繁荣有利的国际关系;

  速经济发展,以提高欠发达国家的生活水平、经济和社会进步,不仅符合这些国家的利益,而且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增加国际公私资本的流通,以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发其资源,为此同意如下:

引 文

  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下列规定建立和经营业务:

第一条 宗 旨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了帮助世界上欠发达地 区的协会会员国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生活水平,特别是以比通常贷款更为灵活、在国际收支方面负担较轻的条件提供资金,以解决它们在重要的发 展方面的需要,从而进一步发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开发目标并补充其活动。

  协会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规定为准则。

'第二条 会员国资格;首次认股

  第一节 会员国资格

  (a)协会的创始会员国应是目前列入附录A中的银行会员国,并在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节(c)款规定日期,或在此日期以前接受协会会员国资格者。

  (b)银行的其他会员国,可按照协会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协会为会员国。

  第二节 首次认股

  (a)每个会员国在接受会员国资格时,应按分配给他的数额认缴股金。这种认股以下称为首次认股。

  (b)分配给每个创始会员国的首次认股金额,载明于附录A中会员国名下,以美元表示,此项美元以1960年1月1日美元的含金量和成色为准。

  (c)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10% 部分,应按下列办法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其中50%在按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协会开业日期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日缴 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12.5%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12.5%,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10%部分为止。

  (d)每个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的其余 90%部分,如系列入附录A第一部分的会员国,则应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缴付。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会员国,则可用认股会员国的本国货币缴付。创始会 员国首次认股的90%部分应依照以下安排,分5期逐年缴付:第一期在协会按照第十一条第四节规定的日期开业后30天内,或者在创始会员国成为协会会员国之 日缴付,两者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第二期应在协会开业一年后缴付,以后每隔一年缴付一期,直至缴足首次认股额的90%部分为止。

  (e)协会对任何会员国根据前述(d) 款或根据第四条第二节规定缴付或应缴的本国货币,在本协会业务上不需要时,应接受该会员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存款机构所发行的票据或类似的债券以代替该会员 国货币的任何部分。此种债券不得转让、不计利息、并按票面价值见票即付,在指定的存款机构存入协会的帐户内。

  (f)为了执行本协定,协会将下列货币视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协会确定可以充分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或

  (ii)一个会员国的货币,经该会员国同意,可在协会满意的条件下,兑换成其他会员国货币供协会业务需要者。

  (g)除协会另外同意,附录A第一部分的每个会员国,对其按本节(d)款作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而缴付的货币,应保持其在缴付时同样的可兑换性。

  (h)创始会员国以外的会员国,其首次认股的条件、金额以及相应的缴款办法,由协会按本条第一节(b)款规定确定。

  第三节 责任的限度

  会员国不因其为协会的会员,而对协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增加资金

  第一节 追加认股

  (a)协会根据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缴款 的完成情况,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以及在其后大约每隔5年,应对其资金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批准普遍增加认股额。但是虽有以上规定,协会 仍可在任何时候批准普遍地或个别地增加认股。唯个别增加认股,只有在有关会员国申请时才予考虑。按本节规定所作的认股以下简称为追加认股。

  (b)按下列(c)款规定,当追加认股获得批准时,批准认股的金额,以及有关认股的规定和条件,应由协会确定。

  (c)追加认股一经批准,各会员国在协会合理确定的条件下,有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使其能保持相应的投票权。但会员国并无必须认股的义务。

  (d)本节一切规定,需经总投票权2/3多数通过。

  第二节 会员国以另一会员国的货币提供补充资金

  (a)协会在符合本协定规定所达成的协 议条件下,可以作出安排接受任何一个会员国以其他会员国的货币作为其应付的首次认股或追加认股以外增加的补充资金,但是,除非协会确知其货币所涉及的会员 国同意使用其货币作为补充资金,并同意其使用的条件,否则,协会不得作出任何此类安排。接受任何这类资金的安排,可包括有关资金收益的处理规定,以及提供 资金的会员国停止其会籍或在本协会永远停止业务的情况下处理该项资金的规定。

  (b)协会应授予贡献资金的会员国一张“特别发展证书”,载明所贡献的资金的金额和货币类别,以及有关此项资金安排的条件。“特别发展证书”不带有任何选举权,并且只能转让给协会。

  (c)本节所述各点不应排除协会按协议的条件接受会员国以其本国货币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货 币

  第一节 货币的使用

  (a)列入附录A第二部分的任何会员国 的货币,不论其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凡属按第二条第二节(d)款规定以该会员国货币缴付其应缴的90%部分而为协会所接受;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 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该国货币,协会可将其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需的协会行政费用;并且,只要符合妥善的货币政策,也可用于支付在该会员国领土上所生产 的、并为在该会员国领土内由协会资助的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劳务。此外,当有关会员国的经济和金融状况,按该会员国与协会间的协议认定,已达到可靠程度时, 该会员国货币应可自由兑换,或者可用于该会员国领土外由协会资助的项目。

  (b)协会接受的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而缴付的货币,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受批准该认股时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c)作为认股以外由协会接受的补充资金,以及由该款衍生,作为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货币,其使用办法应以接受此项货币时的安排所规定的条件限制。

  (d)协会接受的所有其他货币,协会均可自由使用或兑换,不受其货币被使用或兑换的会员国的任何限制。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协会与协会提供资金的项目所在地会员国进行任何安排,限制协会使用与该项资助有关,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收到的该会员国的货币。

  (e)协会应采取适当步骤,保证由附录A第一部分所列会员国按第二条第二节(d)款规定所缴付的部分股金,在合理的分段间隔时间内,协会应大致按比例地加以运用。但是,以黄金或认股会员国以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缴付的那部分认股款,可更加迅速地加以运用。

  第二节 维持所持有货币的价值

  (a)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降 低,或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货币的外汇价值在其国境内已大为贬值时,则该会员国应在合理时间内,向协会增缴一笔本国货币,以便保持该会员国在认股时按第二 条第二节(d)款规定应缴付给协会的该国货币以及按本款规定所提供的货币数量的足够价值,不论所持有的这种货币是否是按第二条第二节(e)款规定以票据的 形式为协会所接受。但上述规定只限适用于该项货币还从未被支付过或兑换成另一会员国货币的那一部分。

  (b)当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票面价值增值,或者协会认为,某一会员国的货币的外汇价值在该国境内已升高至可观程度时,协会应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给该会员国一笔该国货币,其数额等于本节(a)款规定所适用的这种货币额增长的价值。

  (c)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所有会员国货币票面价值作普遍按比例调整时,协会得放弃上述规定。

  (d)按本节(a)款规定,为维持任何一种货币价值而加缴的金额,其可兑换和使用程度应与该项货币一样。

第五条 业务经营

  第一节 资金的运用和提供资金的条件

  (a)协会应提供资金以促进在协会会员国范围内世界上欠发达地区的发展。

  (b)协会提供的资金,应用于协会根据有关地区需要情况,认为符合应予优先发展之目的。并且,除非有特殊情况,应用于具体项目。

  (c)如果协会认为,受款人可以合理条件从私人来源获得该项资金,或者可以由世界银行贷款方式提供时,协会即不应提供资助。

  (d)除非经一合格的委员会,对贷款申 请的优点仔细审核,提出推荐外,协会不应提供资助。每一合格的委员会,均应由协会指定,其中包括代表审议中项目所在地(一或几个)会员国的(一或几个)理 事提名的人员一人,以及协会的技术人员一或数人。要求委员会包括理事提名的人员这一点不适用于向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金的情况。

  (e)如果项目所在地的会员国反对此项资助,则协会不应对该项目提供资金,但如系对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助则协会没有必要弄清是否有个别会员国反对贷款。

  (f)协会不得提出条件,限定贷款应在某一或某些特定会员国国境内使用。但上述规定不排除协会按本协定的条款规定,而对资金使用所加的任何限制,包括根据协会与提供资金者之间商定的对补充资金所加的限制。

  (g)协会应规定办法使任何贷款只用于提供贷款所定的目的,并应充分注意节约、效率和竞争性的国际贸易,而不得涉及政治的或其他非经济的影响或考虑。

  (h)任何贷款业务所提供的资金,只有在支付因资助项目而确实发生的有关费用时,始得向受款人提供。

  第二节 资助的方式和条件

  (a)协会资助应采取贷款方式。但协会也可提供其他资助。其方式有二:

  (i)从第三条第一节规定认缴的资金,及由该款衍生的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得到的资金中提供,如果批准此种认股时,明确规定可用作此种资助之用者;或

  (ii)在特殊情况下,由提供给协会的补充资金中,及由该款衍生的作为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而得来的资金中提供,如果提供此种资金所规定的办法,明确授权可进行此种资助者。

  (b)根据上述规定,在注意到有关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前景,以及资助项目的性质和要求后,协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件提供资助。

  (c)协会可对会员国,包括在协会会员国内某一地区的政府,上述任何政府的下属政治部门,(一或几个)会员国领土内的公私实体,或对公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提供资助。

  (d)在对一个实体而非对会员国贷款时,协会可斟酌情况,要求适当的政府担保或其他担保。

  (e)在特殊情况下,协会可提供外汇供当地开支之用。

  第三节 资助条件的修订

  协会可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和范围内,根据一切有关情况,包括有关会员国的金融和经济情况及其发展前景,并按其确定的条件,同意放宽或另行修订其所已提供的资助条件。

  第四节 与提供发展援助的其他国际组织及会员国之间的合作

  协会应与那些对世界上欠发达地区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公共国际组织及会员国进行合作。

  第五节 其他业务

  在本协定其他地方所规定的业务以外,协会也可:

  (i)经以该国货币计算贷款的会员国同意,借入资金;

  (ii)对协会投资的证券提供担保,以利证券的销售;

  (iii)买卖协会所发行、担保、或投资的证券;

  (iv)在特殊情况下,对用途与本协定规定并无不符的其他来源的贷款进行担保;

  (v)提供会员国请求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

  (vi)行使为促进协会宗旨所必要或可行的业务,而涉及的其他权力。

  第六节 禁止政治性活动

  协会及其官员不得干涉任何会员国的政治事务;他们的一切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他们的决定只应依经济方面的考虑而定,权衡此种考虑时应无所偏颇,以期达到本协定所阐明的宗旨。

第六条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协会的机构

  协会应有一理事会、若干执行董事、一名会长以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执行协会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节 理事会

  (a)协会一切权力都归理事会。

  (b)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协会会员国者, 其指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其职权,同时也应是协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副理事除在理事缺席外,无投票权。除非银行理事会主席代表的国家非协会会员国,因此 理事会应在理事中另选一人为理事会主席外,银行理事会主席依其职权同时也应是协会理事会主席。如果某会员国已停止为协会的会员国,则其所任命的理事和副理 事亦应停止其职务。

  (c)理事会得委托执行董事会行使其任何权力,但下述权力除外:

  (i)接纳新会员和决定接纳其入会的条件;

  (ii)批准追加认股和决定有关的规定和条件;

  (iii)暂时停止一会员国资格;

  (iv)裁决因执行董事会对本协会条文所作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v)按本条第七节规定与其他国际组织订立合作办法(临时性和行政性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决定永远停止协会业务和分配其资产;

  (vii)按本条第十二节规定,决定协会净收益的分配;

  (viii)批准本协定的修正案。

  (d)理事会每年应召开年会一次,经理事会决定或执行董事会召集,也得召开其他会议。

  (e)协会的理事会年会应和银行理事会的年会结合举行。

  (f)理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理事,并持有不少于2/3的总投票权。

  (g)协会可规定建立一种程序,使执行董事会对某一具体问题可采取不召开理事会的方式而得到理事的投票表决。

  (h)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在受权范围内,为执行协会的业务可制定必要和适当的规章制度

  (i)协会理事和副理事担任职务均无报酬。

  第三节 投票

  (a)每一创始会员国应享有500票, 另按其首次认缴额每5,000美元增加一票。除创始会员国首次认股以外的认股部分所应享有的投票权,应由理事会视情况按第二条第一节(b)款或第三条第一 节(b)和(c)款规定决定之。除第二条第一节(b)款规定认缴的股金,和按第三条第一节规定追加认股部分以外,额外增加的资金,均不应享有投票权。

  (b)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协会一切事务均由投票的过半数决定

  ;第四节 执行董事

  (a)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为此目的,执行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授予或由理事会委托的一切权力。

  (b)协会执行董事会,依其职权,由银 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i)由兼为协会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派;或(ii)至少有一个兼为协会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之当选。每个银行执 行董事的副职,依其职权也是协会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他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已停止为协会会员国,该董事即应停止其职务。

  (c)凡系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的协会董事,应享有任命他的会员国在协会内所应有的投票权。凡系银行的选任执行董事的协会董事,应享有在银行选举中使之得以当选的(一或几个)协会会员国在协会中应有的投票权。每一董事应有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投票。

  (d)董事缺席时,由其指派的副董事全权代行其全部职权。当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e)执行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过半数并行使至少1/2总投票权的董事。

  (f)执行董事应按协会业务需要,时时集会。

  (g)理事会应制定章程,使无权指派执行董事的协会会员国,能派出代表,在讨论该会员国的请求或与该会员国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参加协会执行董事会的任何会议。

  ;第五节 会长和职员

  (a)银行的行长,依其职权,同时也是协会会长。会长又应是协会执行董事会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权投票。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在此种会议上无权投票。

  (b)会长应是协会业务经营人员的主管。他在执行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业务,并在他们总的管理下,负责组织、任命和辞退官员和工作人员。银行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可行范围内,应兼任协会的官员和工作人员。

  (c)协会的会长、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协会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协会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责任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得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d)会长在任命官员和工作人员时,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六节 协会与银行的关系

  (a)协会和银行应是分开的和不同的实体,协会的资金与银行的资金也应分别保存。协会不得向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得借给银行资金。但不排除协会将协会贷款业务所不需要的资金,投资于银行所发行的债券。

  (b)协会可就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等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先付的行政费用的垫付款偿付事项同银行作出安排。

  (c)本协定不得使协会对银行的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协会的行动或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节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协会应和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八节 协会所在地

  协会总办事处所在地,即应是银行总办事处所在地。协会也可在任何会员国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九节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协会保存该会员国货币或协会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协会所同意的其他机构。如未另有指定,则为银行而指定的存款机构应即是协会的存款机构。

  第十节 通讯渠道

  各会员国应指定一适当的权力机构,以便协会可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事项与之联系。如果未另有指定,则为银行而指定的通讯渠道,应即为协会的通讯渠道。

  第十一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协会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计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协会财务情况和业务经营结果的简报

  (b)协会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此类报告。

  (c)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分发给会员国。

  第十二节 净收益的处理

  理事会应时时确定协会净收益的处理办法,应恰当地注意提供准备金及预防意外事件所需。

第七条 会员国退出及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业务

  第一节 会员国的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协会总办事处退出协会。协会收到该项通知之日起,退出应即生效。

  第二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a)如果一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协会的义务,协会得经过半数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1年后,除非以同样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外,即自动终止为会员国。

  (b)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对全部债务负责。

  第三节 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

  任何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应视情况,自动暂停或终止其在协会内的会员国资格。

  第四节 已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之权利和责任

  (a)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除本节和第十条(c)款规定者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但除本节另有规定者外,无论作为一个会员国、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它仍应为它对协会的所有财务方面的义务负责。

  (b)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协会 和该政府应结清帐目。作为结清帐务的一部分,协会和该政府之间可协商需退还给该政府所认缴股款的数目,以及退还的时间和支付的货币。当使用“认缴股款”一 词涉及任何会员国政府时,为了本条目的,应指包括该会员国首次认股数和追加认股数两部分。

  (c)倘自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起6个月或协会与该政府商定的其他期限内,还未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则应适用下列条款:

  (i)该会员国政府应即免除此后进一步发生的因其认股而对协会所负的任何责任。但该政府应向协会立即交付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已到期而尚未交付,且协会认为,为了偿付至该日为止,协会因经营贷款活动而承担义务所必需的金额。

  (ii)协会应退还会员国政府至其停止为会员国日止还在协会手中的,因认股而缴付的资金,或因借出该款而作为本金偿还的资金;但协会认为,为了偿付至该日止协会因经营贷款活动而承担义务所需要的那部分除外。

  (iii)自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 日以后,协会收到的根据以前契约规定借出的贷款所偿还的本金,协会应按比例份额支付给该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但由根据特殊清偿权利规定安排而提供给协会的 补充资金所贷出者除外。该项份额应是在该贷款全部本金金额中,该政府因认股所缴全部金额而尚未按上述(ii)款退还部分,与全体会员国因认股而缴的全部金 额相比而应占的比例部分;此项金额系为了至该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协会因贷款活动承担义务而已被用掉或协会认为需要使用者。此项支付应在协会收回 这部分偿还的本金时分期付给,但不得超过每年一次。分期付出的款项应以协会所收进的货币支付,但协会也可酌情以有关国家的货币支付。

  (iv)由于认股原因而应付该会员国政府的任何金额,只要该政府或包括在该政府会籍内的任何地方政府,或上述任何政府的下属政府部门或机构,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仍对协会负有债务的话,协会可将该金额扣留,由协会斟酌,用以在债务到期时抵付债务。

  (v)停止会员国资格的政府按本节(c)款规定应收回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两数中之较小者:(a)因为认股而由该政府缴付的资金总额,或(b)在该政府停止会员国资格之日协会帐面资产净额中,该会员国认缴股款占所有会员国认缴股款总额中按比例应占部分。

  (vi)今后进行的一切计算,都必须根据协会的合理确定办法进行。

  (d)根据本节规定,应付给会员国政府 的任何金额,均不得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6个月内支付。如果该政府停止会员国资格后6个月内,协会根据本条第五节停止业务,则该会员国政府的一切权 利应按该第五节规定确定;该政府除无投票权外,按第五节规定的目的,仍应被视为协会的一个会员国。

  第五节 停止业务和清理债务

  (a)协会可通过过半数理事行使过半数 总投票权的表决永远停止业务。协会停止业务后,应立即停止其一切活动,但与有秩序的变卖、保存和保管协会资产及与清理债务有关者除外。在上述债务清理和资 产的分配最后完毕以前,协会应继续存在,协会与会员国相互间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但会员国不得被暂停会籍或退出,协会资产除按本节规 定外不得进行分配。

  (b)在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都已偿清或作好偿清准备,且理事会已以过半数理事行使过半数总投票权表决进行分配以前,不得将协会资产因认股关系分配给会员国。

  (c)协会应执行前款规定以及向协会提 供补充资金时商定的有关处理该补充资金的特殊安排的规定,按会员国已缴认股金额的比例将协会资产分配给会员国。按照本节(c)款前述规定而分配任何资产 时,就任何会员国来说,应先解决协会对该会员国的所有未偿还的债权。此种资产分配何时进行,所用的货币,用现金或用其他资产,应按协会认为公平的办法确 定。分配给不同会员国的资产类型或所用货币种类,不必一致。

  (d)任何按本节或第四节规定接受协会所分配资产的会员国,就该项资产而言,应享受与协会在分配前所享受的同等权利。

第八条 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第一节 本条目的

  为使协会履行其被托付的职能,应准许协会在每个会员国境内享有本条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第二节 协会的法律地位

  协会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

  (i)签订合同;

  (ii)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

  (iii)进行法律诉讼。

  第三节 协会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

  只有在协会设有办事处、指定可接受传票 或诉讼通知书的代理机构、或业已在该地发行或担保证券的会员国境内有权受理的法院,始能受理对协会提出的诉讼。但会员国及代表会员国或承受会员国权利的个 人,皆不得提出诉讼。协会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处,为何人所保管,在对协会最后宣判前,均免受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和执行。

  第四节 资产免受扣押

  协会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处由何人所保管,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征收或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

  第五节 档案的豁免

  协会的档案不受侵犯。

  第六节 资产免受限制

  协会的一切财产和资产,在执行本协定所规定及根据本协定条款而经营之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内,应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缓偿付办法之限。

  第七节 通讯特权

  各会员国对于协会的公文函电应与其他会员国的公文函电同等对待。

  第八节 官员和雇员的豁免权和特权

  协会的所有理事、执行董事、副董事、官员及雇员;

  (i)在执行公务中,应豁免法律诉讼。但协会放弃此项豁免权时不在此限;

  (ii)倘非当地本国国民,则所享受的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法和兵役义务豁免权,其在汇兑限制方面享有的便利,应与会员国所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及雇员者相同;

  (iii)在旅行方面,应享有与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相同的便利。

  第九节 豁免税收

  (a)协会及其资产、财产、收益及本协定授权其经营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豁免一切税收和关税。协会对于任何税收或关税的征收或交纳,均豁免任何责任。

  (b)协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如非当地本国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质的国民,其自协会所得的薪金和报酬,均应免纳税。

  (c)对协会发行的债务凭证和证券(包括红利与利息),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课征:

  (i)仅因该项债务凭证或证券为协会所发行课征之歧视性税收;或

  (ii)仅以其发行,可以支付或付款的地点或货币或协会办事处或营业处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征收的税收

  (d)对于协会担保的任何债务或证券(包括红利与利息),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课征:

  (i)仅因该项债务或证券为协会所担保的而课征之歧视性税收;或

  (ii)仅以协会办事处或营业处所在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征收的税收。

  第十节 本条的施行

  各会员国应在其境内采取必要行动,使本条文规定的原则能在其本国法律范围内生效,并应将已采取的具体行动通知协会。

第九条 本协定修订办法

  (a)任何修订本协定的建议,不论其为 会员国、理事或执行董事所提出,均应先通知理事会主席,然后由他提交理事会。如修订建议经理事会通过,协会应用公函或电报征询各会员国是否接受该修订案。 如果有3/5会员国并持有4/5总投票权接受此修订案,协会应将此一事实正式通知各会员国。

  (b)虽有上列(a)款规定,但有关下列事项的修订案,须经全体会员的同意:

  (i)第七条第一节所规定的退出协会的权利;

  (ii)第三条第一节(c)款所规定的权利;

  (iii)第二条第三节所规定的责任的限度。

  (c)修订案应于正式通知全体会员国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但公函或电报中另行规定较短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协定的解释与仲裁

  (a)凡任一会员国与协会间,或协会的会员国之间,对本协定规定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即提交执行董事会裁决。如该争议与某一无权指派银行执行董事的会员国有特殊影响时,该国得按第六条第四节(g)款规定,派遣代表出席。

  (b)如执行董事会已按上述(a)款规定作出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该争议提请理事会作出最后裁决。在理事会未裁决前,协会认为必要时得先按执行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c)当协会与已停止为会员国之国家 间,或协会在永久停止营业期间与会员国间发生争议时,该项争议应提交由三个仲裁人组成的法庭仲裁。其中一人由协会指派,另一人由有关国家指派;另有裁决人 一人,除双方另有协议外,应由国际法院院长或由协会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力机关指派。裁决人在任何情况下有全权处理双方争议的程序性问题。

第十一条 最后条款

  第一节 生效时间

  本协定经持有认购股份总额至少65%的会员国政府代表(如附录A所载)签署,并按本条第二节(a)款规定交存证书后,应即生效。但生效日期不得早于1960年9月15日。

  第二节 签字

  (a)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应将正式证书交存银行,说明业已依照本国法律接受此协定,并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b)各国政府自按上述(a)款交存证书之日起即为协会会员国。但在本协定按本条第一节生效之前,各国政府均不得成为会员国。

  (c)凡附录A所列各国政府,在1960年12月31日营业时间结束以前,可随时在银行的总办事处签署本协定。但如本协定至该日还未生效,则银行的执行董事会可以延长签署本协定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d)本协定生效后,凡按第二条第一节(d)款规定,经批准取得会员国资格的各国政府,均可签署本协定。

  第三节 地区性的应用

  各国政府在本协定上签字后即代表其本身及由该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所有领土接受本协定。但该政府书面通知协会,说明不包括在内的地区除外。

  第四节 协会的开业

  (a)当本协定按本条第一节规定生效时,会长即应召开执行董事会议。

  (b)协会在该会召开之日开始营业。

  (c)在第一次理事会召开以前,除按本协定规定应保留给理事会者外,执行董事会可行使理事会的全部权力。

  第五节 注册

  银行受权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和联合国大会据此制定的规定,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注册。

  本协定在华盛顿签订。正本一份,保存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内;银行在其协定下方签字说明,由其存放本协定,将本协定向联合国秘书处注册,并将本协定按第十一条第一节规定生效的日子,通知附录A所列各国政府。

  附录A 首次认股额(略)

  附: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附则(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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