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前期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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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項目前期審計[1]
項目前期審計也稱預防性審計,是對項目進行的階段性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工程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3個階段的立項程式、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情況進行的審計。做好項目前期審計,對於防止錯誤的投資決策和保證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可使工程造價和經濟效益的計算更具有客觀性和可靠性,為投資決策提供充分依據,有利於對建設項目進行科學管理和監督,它是項目審計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項目前期審計的內容[2]
項目前期審計主要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項目組織審計、項目招投標審計和項目合同審計。
可行性研究審計是指對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組織、過程和研究結果進行審核和調查,確定研究結果的正確性,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這項工作的主要內容有:
(1)審查承擔可行性研究的單位和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資格以及研究人員的構成是否滿足項目的要求。
(2)審查市場調查和預測情況。檢查是否做過中長期的市場預測,所用方法是否科學,所得結論是否有充分的依據。
(3)審查項目的技術研究情況。檢查項目所選擇的工藝流程和設備是否恰當,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是否需要從國外引進,項目建設地區有無足夠的水源以及專用公路和鐵路等運輸條件,材料和設備能否保證供應,擬將採用什麼施工方式等。
(4)審核項目的建設方案。明確方案是否經過了詳細比較和論證,入選方案和淘汰方案之間的差別在哪裡。如果入選方案與淘汰方案相差懸殊,就要審核淘汰方案是否是為應付審查拼湊起來的陪襯方案。
(5)審查項目的財務評價是否準確可行。對項目的投資、投產後的成本和利潤、貸款的償還能力、投資回收期等,要進行精確的計算,所用的方法要合適,計算所採用的指標應可靠準確。
(6)審查國民經濟評價情況。從全國或全行業總體來看,對項目的規模、地點和產品類型是否合理,項目對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的貢獻程度如何,項目的財務評價結果與經濟評價結果是否一致等,各種指標都要進行核實計算。
(7)審查項目的壽命周期。瞭解項目是完全獨立的還是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項目的工作能否滿足經營或其他建設任務的需求,確定工期時是否考慮了成本和質量的要求。
項目計劃的審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項目總計劃的審計。審查項目總計劃是否包含了所有必需的信息,格式是否規範,內容是否全面,條理是否清楚,方法是否科學,條款是否完全合法。
(2)進度安排的審計。審查進度安排是否採用了線條圖和網路分析等技術,是否考慮了資源條件的限制,是否做過工期和成本分析,關鍵環節有無兩套應急方案,時間安排有無一定的餘量,計劃中是否隱含著人員和時間可以互換的錯誤假設。
(3)成本估算和成本計劃審計。審查成本估算採用了哪種方案,若採用WBS方法則估算的數值會比較精確;成本計劃採用了什麼方法,是粗線條還是細線條,能否滿足控製成本的要求;不可預見費用的數量是否合理,有沒有超過企業或投資者的有關規定等方面均應有所考慮。
(4)質量計劃審計。審查質量計劃對甲乙雙方的責任規定是否明確,質量標準是否明確和先進,對質量控制的程式和方法是否作了規定。
(5)其他項目分計劃的審計。這裡的項目分計劃主要指項目組織內部各部門根據自己主管的工作編製的計劃,如工程計劃、採購計劃、施工計劃、動員計劃、驗收投產計劃等。
(6)信息控制制度審計。審查是否具備信息控制制度,其內容是否全面合理,記錄、表格、文件、資料的運行線路是否正確有效,是否具有濾除過期信息與終止錯誤信息的功能。
項目組織審計主要集中在組織形式、項目經理和項目人員三個方面。
(1)項目組織形式審計。主要是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審核所選擇的組織形式能否適應項目管理的需求。
(2)項目經理審計。主要是審查項目經理的素質能否滿足項目需求,其知識構成和實際經驗是否符合條件,其權力和責任是否均衡和相當,應防止任命不合格的人員擔任這一職務。
(3)審查項目人員。主要包括審查項目人員的選拔是否符合程式和規定,主要項目人員的業務水平是否滿足要求,項目組織各部門的人員在知識上是否存在互補性,整個項目組織中是否存在多餘的人員。
項目的招標工作也要根據國家的政策、法令和有關規定及定額,依據先進、合理的原則進行全過程審計。
(1)在項目投資之前項目組織者要將標底、招標的方式、設想的合同類型及合同草稿、項目建議、項目工作內容和要求等文件報審計部門備案,由審計部門審查招標方式、合同類型及標底是否正確可行。
(2)審查投標單位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發給的營業執照和經在建委或相應部門登記註冊而頒發的承包許可證。
(3)審查投標單位的簡歷,特別要審查其承包同類項目的業績和經驗,排除那些成功記錄不多的承包者。
(4)審查投標單位的技術力量,包括員工的技術構成及適應本項目的技術力量、機械設備狀況、專利擁有情況、特殊工藝和特殊材料的掌握情況等。
(5)審查投標單位的管理狀況。
(6)審查投橋單位的財務狀況,包括對投標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會計人員的技術力量、企業的財力等都應查明。
(7)審計部門要參加有關招標會議,審查招標過程是否合規、合法、合理,有無違章行為。若發現內外勾結、營私舞弊的現象以及嚴重差錯,要及時揭露、制止或報請有關部門處理,以保證招標工作公正合理地進行。
前述審計工作主要發生在甲方的審計部門,而投標審計則是指投標單位所作的審計。其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投標工作組對競爭對手的分析資料,判定資料是否準確全面,分析結果是否可靠,所用的分析方法和依據是否合規合理。
(2)審核投標工作組制訂的建設方案。包括方案能否有效利用資源,能否滿足甲方的目標要求,薄弱環節的變通方案是否影響到質量要求,方案的可行性和競爭性如何等。
(3)審核成本估算。包括審核成本估算的基礎、方法和全面程度。對估算用的是什麼價格,有沒有採用WBS方法,不可預見費用是否合理,管理費及各種雜費是否都已包括在成本之中等等都要進行審核,重要的問題還要進行詳細的計算。
(4)審核項目的風險。審核投標工作組對項目的風險是否作了恰當的分析和評估,所列的風險因素是否全面,消除風險的對策是否合理有力,風險分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合乎規定。此外,還要對甲方的財務狀況、信譽水平、以前合作的經歷等進行審查,避免中標後可能會發生的經濟損失。
項目合同審計是對項目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所作的審計,審計事項主要有:
(1)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令、方針政策及相關的財經紀律。
(2)審查合同雙方是否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能否在資金、技術和管理諸方面保證項目正常建設。
(3)審查合同內容與審定的中標要求內容是否相符,有沒有降低要求、索取回扣、工作人員相互串通坑害企業或國家的問題。
(4)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有無關鍵內容的遺漏和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關鍵的字詞是否用得確切,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5)審查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合理,當事雙方是否以平等的地位經協商談判簽訂合同,是否有一方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的條款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