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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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是指銀行和信托公司通過簽訂協議,由銀行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再將募集資金用於購買信托計劃並作為單一委托人指定資金用途的理財模式。2007年以來,“銀信合作”逐漸發展成為國內理財產品的主要運作平臺。
“打新股”是指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後,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新股申購信托計劃。
融資類信托產品主要是指銀行以單一委托人的身份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協議,信托公司利用理財產品所募集的資金給特定客戶進行融資。
(一)產品結構單一
目前,銀行合作理財產品比較單一,主要是“打新股”產品和融資類產品。在2007年,打新股產品在銀信合作產品中的比重達到71%。這主要是由於2007年證券市場的牛市行隋,加上一級市場新股發行的高折價,使打新股成為高回報的無風險套利行為。不過,自2008年以來,打新股的首日上市價格也逐步走低,收益開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經跌破發行價,持有時間稍長的話甚至會帶來虧損。加上股票市場連續的下跌,市場的新股發行量劇減。最近幾個月來,幾乎很少有打新股產品發行。
實際上,融資類信托理財產品的發展正呈現加速趨勢。由於此類產品不受信貸規模的限制,其已成為商業銀行規避從緊貨幣政策的一條“暗渠”。無論是“票據”產品還是“轉讓貸款”產品,都是對貸款規模控制的變相突破。不管是打新股產品的盛行還是融資類產品的火爆,銀信合作模式仍然沒有擺脫產品單一的尷尬局面,信托公司遠沒有實現受托理財的專業理財職能。
(二)信托行業發展參差不齊,在銀信合作中處於弱勢地位
在銀信合作模式中,主導權掌握在商業銀行手中。商業銀行因為有龐大的營業網點和客戶資源,加上商業銀行本身的信譽,在銷售理財產品環節具有明顯優勢。信托公司由於不能對信托項目進行公開宣傳,加上合同分數不能超過200份的限制,在產品銷售方面不具備優勢。而在產品設計方面,國內普遍存在產品設計能力不強的問題,信托公司也不比商業銀行強。因此,整個銀信合作項目都在商業銀行的主導下完成,銀行管資金來源,委托給指定的資金使用方。
因此,產品的定價權也掌握在銀行手中,銀行只是付給信托公司少量的信托管理費用,大部分的收入屬於商業銀行。
(三)銀信合作產品中隱含的系統風險
第一,部分資金流入房地產等受巨集觀政策調控的高風臉行業。2007年內共有71只單一資金信托計劃投向房地產企業,金額為235.3億元。當前房地產行業整體存在較高風險,房地產交易持續低迷,房地產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
在嚴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於正常貸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資金。此類房地產信托計劃通常給出很高的預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實際的貸款利率遠高於信托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場上高風險總是與高收益相對應。本來,信托計劃以及委托貸款都是一種市場行為,投資者為了追求高回報,就必須承受高風險。但是,商業銀行並不存在控制此類貸款風險的正向激勵,而信托理財計劃的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缺陷,並不能真正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一旦貸款出現違約,將產生一系列問題,不利於維護金融穩定。
第二,融資性理財產品的擔保存在的風險。銀監會於2007年11月發佈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提供擔保以及其他融資類擔保行為進行了規範。然而,部分銀行通過其他途徑為信托貸款提供擔保,從而規避監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過第三方銀行或者政策性銀行(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進行擔保,或者以授信、後續貸款等方式變相擔保。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以及作為運作平臺的信托公司都不承擔借款企業的違約風險,那麼這種信用風險只有提供擔保的機構來承擔。擔保的金融機構在貸款調查和項目調查參與程度不夠,那麼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本身對貸款項目的風險程度評估不夠充分。
第三,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行為,優化了資產負債結構,使其未能反映真實風險。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或票據資產轉讓等行為,將這些資產轉移到表外,從而降低了貸款資產規模,改善了資產負債比例關係。但是,按照銀信合作協議的一般規ij10,這些貸款資產仍然由銀行負責管理,包括貸款的回收。如果貸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則損失由銀行承擔。銀行雖然轉移了資產,卻不能轉移相應的風險。因此,僅看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並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實的全部風險敞口。
(四)銀信合作理財模式使貨幣供應量的統計口徑更加模糊,降低了貨幣供應量作為政策目標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鬆及金融創新快速發展使對貨幣的定義及計量十分困難。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都經歷過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這個政策目標失效的過程。關於一些創新金融產品該不該歸納到貨幣供應量的範疇,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長時間的爭論,而究竟應該歸納到哪個層次的貨幣供應量,也沒有定論。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是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一些理財產品的出現可能改變了貨幣供應量,但現有統計口徑無法反應。例如,居民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尤其很多短期產品,那麼這種資產究竟能否納入到貨幣供應量的統計口徑,如果可以的話,應該納入到哪個層次的貨幣供應量,這個問題值得探討。另一方面,有些理財產品的出現,雖然不會改變貨幣供應量,但卻支持了社會的融資活動。例如,通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放信托貸款,居民的存款變成了企業的存款,並沒有影響到貨幣供應量的變化,事實上卻發生了融資活動。如果不考慮這個因素,單純以貨幣供應量的變化作為貨幣政策調控目標,其有效性將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來,理財市場一直存在著信息不透明、支付條款模糊的情況。在銀監會2005年推出的管理條例與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現場檢查與指導中,都反覆強調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知情權。對於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而言,主要的問題是信貸類產品投資的貸款項目不明確。此外,由於銀信合作屬於單一資金信托,此類產品尚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條例。有觀點認為,銀信合作屬於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開信息披露。但是,銀行的客戶是廣大的投資者,帶有公募基金性質,因而有必要擴大信息披露的範圍和頻率。
(一)信托公司要加強自主研發的力度。信托公司要充分發揮制度優勢,通過產品創新來奠定自身在銀信合作中的地位,增加談判的砝碼。
(二)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既要完善理財產品的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以利於投資者做出判斷,也要促進銀行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以加強相關業務的監管。
(三)加強對理財市場的監管。首先要促進人民銀行與銀監會之間的監管協調;其次,要出台單一資金信托業務的管理辦法,規範銀信合作業務;最後,要求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進一步強化內部風險控制。
(四)完善貨幣政策體系。第一,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視窗指導”,引導金融機構在加強產品創新的同時,積極配合巨集觀調控政策;第二,加強研究貨幣統計口徑的問題,統籌考慮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等金融創新產品對貨幣供應量的影響;第三,培育金融市場,為貨幣政策目標由數量調控向價格型調控方式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