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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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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信貸資產轉讓的概念[1]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本行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根據協議約定相互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且未到期的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

  細分種類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分為買斷型和回購型兩種形式。

  • 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資產轉讓後,借款人向受讓方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由出讓方轉移到受讓方。
  •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未來的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不發生轉移。

  適用範圍

  信貸資產轉讓對象限於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

  業務流程

  1、出讓方提前五個營業日向受讓方提交授信申請;   2、經受讓方審查同意後,取得授信額度,雙方簽訂《信貸資產轉讓合同》,實施信貸資產轉讓。

  價格

  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根據對風險的評估,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

信貸資產轉讓的主要模式[1]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分為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和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轉讓信貸資產,資產轉讓後,借款人向受讓方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項下,債權人由出讓方轉讓為受讓方。這種轉讓方式也被稱為“真實出售”。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在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約定的日期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由於回購型業務所轉讓的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讓方購回,所以不辦理貸款檔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目前我國大力發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也是一種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信貸資產轉移給一個特設目的主體(這種轉移可以採用轉讓方式,也可以採用信托方式),由特設目的主體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者發行受益證券,以信貸資產的現金流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區別於傳統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處即創新之處在於特設目的主體受讓了該筆信貸資產以後,以該筆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了受益證券。

信貸資產轉讓的歷史發展[1]

  在國外,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並不是新鮮事物。這項業務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發展,現在這項業務已經發展成為成熟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截至2003年底,美國的按揭資產證券化餘額已達5.3萬億美元,非按揭資產證券化的餘額接近1.7萬億美元,兩項總和占美國債務市場22萬億美元的32%。

  在我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商業銀行業務領域中的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2年8月,民生銀行正式獲得人民銀行批准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准光大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隨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銀行間蓬勃開展起來。

  國家開發銀行成為積極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的轉出銀行。從2002年國家開發銀行以間接銀團貸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銀行轉讓20億元信貸資產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開展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財務公司信托公司也成為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的積极參与者。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作為一種特殊的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5年在我國得到了極大發展。2005年初,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推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操作、監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個比較完備的制度體系。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建設銀行聯合發行了建元2005-1(發行金額41.77億元)、中誠信托和國家開發銀行聯合發行了開元2005-1(發行金額58.37億元),2006年4月,中誠信托與國開行發行了開元2006-1(發行金額58.37億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正式破冰前行。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意義[1]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之所以在國內迅速鋪開,規模迅速擴大,根本原因在於其對於信貸資產轉出方和轉入方都有突出的優勢。

  (一)、對買斷型信貸資產的轉出方,信貸資產轉讓的意義在於:

  改善資產流動性。轉讓方金融機構將期限較長的貸款,比如住房抵押貸款、銀團貸款等通過信貸資產轉讓市場出讓,取得最具流動性的現金,直接改善了銀行資產的整體流動性,便於實現資產與負債資金期限結構的匹配。

  提高資本充足率。一般工商業貸款都具有100%的風險權重,根據規定必須要保有不低於8%的資本凈額與之對應。而通過轉讓業務將部分貸款出讓後,這部分資產的風險權重降為零,可以有效減少對資本金的需求,從而提高資本充足率。在當前銀行資本金稀缺的情況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對於銀行來說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化解不良貸款,處置抵貸資產。銀行通過內部化解不良貸款的時間和空間有限,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進行外部處置,將不良貸款和抵貸資產以適當的組合和定價進行出售,能夠在較短的時期內大幅降低銀行資產的不良率。

  減少信貸集中,調整貸款結構。傳統的調節信貸集中度和貸款結構的方式是壓縮和推出,加大了客戶資金鏈波動和信用風險,並造成了客戶流失。信貸資產轉讓提供了貸款集中度和結構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對客戶產生影響的方式實現銀行自身的貸款優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對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進行科學的安排可以使銀行在實現某項調整的同時兼顧盈利。比如通過合理的貸款轉讓定價,能夠直接獲得業務收益;通過貸款出讓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信貸業務總體收益;通過利率趨勢預測,在升息前出讓低息貸款並升息後重新放貸,取得利率變動收益等。

  對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受讓方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優勢有:

  擴展客戶基礎。受讓同業的信貸資產,相當於利用了同業的客戶資源發展自身業務,將業務內容進行推廣則可以發展成為業務聯營。比如銀行受讓某財務公司的貸款,同時利用自身在網路、結算、資金、業務功能等優勢,與財務公司一起為其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便於受讓方發揮專業優勢。

  信貸資產受讓業務有助於銀行在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專業領域是銀行在其提供服務的業務領域內,根據自身特點所形成的、具有較好的業務經驗和專業優勢的行業、區域的特定領域。在專業領域內,銀行不僅可以直接開發客戶發展信貸業務,還可以通過資產受讓從同業取得這類信貸,從而鞏固和擴大業務份額和實力。

  (二)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轉出方,其轉出的意義在於:

  獲得流動性。比如國家開發銀行等開展回購型間接銀團業務,將貸款份額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得流動性。

  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如一些貸款項目多的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開展後以回購型間接銀團的方式將該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與其他金融機構受讓貸款份額之間存在一個差價,即為貸款轉讓費收入。轉出方在獲得流動性的同時,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

  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方,其受讓的意義在於:

  為受讓方提供了一個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資金使用渠道。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性質類似於資金業務,但比較同業拆借和票據轉貼現,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方獲得的利率更高,為受讓方提供了一個附銀行信用收益相對更高的資金使用渠道。

信貸資產轉讓現狀[1]

  (一)主要的參與者及其市場地位

  1、國家開發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因貸款規模大,貸款期限長, 因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迴流資金的需求強烈。現在,國家開發銀行已經成為信貸資產轉讓市場中主要的信貸資產的轉出方和批發商,和大部分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建立了信貸資產轉讓合作關係,目前正在構建全行統一的信貸資產轉讓平臺。

  從2002年起,國家開發銀行已經與多家商業銀行開展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4年國家開發銀行大力推行了管理資產業務,即國家開發銀行將貸款份額轉讓後仍對貸款公司進行管理,並對轉讓的貸款項目收取管理費,成為信貸資產轉讓的一種主要模式。

  2004年,國家開發銀行和5家金融機構簽署了間接銀團貸款和資產管理服務合同。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作為牽頭行簽署了528個銀團貸款項目,總額達1,357億元人民幣,出售197個貸款項目的部分份額,總額達530億元人民幣。截止2005年末,管理資產總額(表外部分)達4,438億元人民幣,實現8.7億元人民幣資產管理服務收入。

  2、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除了直接回收以外,另一種重要手段是通過不良債權轉讓。不良資產的受讓方主要為外資投行和信托投資公司,採用招標、拍賣協議轉讓等方式。

  外資介入國內不良資產處置的正式批文是2001年10月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以及當時的外經貿部發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指出: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所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據銀監會統計,截至2003年末,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先後13次利用外資處置不良資產,涉及貸款本金及表內利息達825.27億元,回收現金25.33億元。其中,向外資出售不良資產428.39億元,回收現金10.7億元,與外資合作處置不良資產396.88億元,已回收現金14.63億元。這意味著,外資參與處置不良資產的平均回現率僅為3%,遠低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自身20%左右的總體平均回現率。

  信托方式處置不良債權資產為另外一種重要方式,一般為資產管理公司將不良債權信托給信托公司設立財產信托,並將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資產管理公司保留劣後收益權。如2003年6月,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將一百三十二點五億元的不良債權資產,委托中信信托投資公司設立三年期的財產信托,並將其中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這一“準資產證券化”舉措首創了國內資產處置業務全新交易方式。

  信托方式使不具有資產管理專業能力的投資者有機會實現對不良資產的投資,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投資品種,同時信托結構設計還有利於資產管理公司加快資產變現進度,提前收回不良資產變現資金,實現資產回收價值的最大化。但信托處置方式受制於信托公司私募資金的能力,一般規模不大。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因為體量巨大、各家資金狀況、貸款規模貸款質量差異很大,因此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表現出一定的複雜性:信貸資產轉讓既有回購型,又有買斷型,採取了協議轉讓、招標轉讓、不良資產轉讓、間接銀團、聯合貸款等多種方式。

  商業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根據動機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為規避銀監局監管在期末發生的短期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其特點是:一般採用回購型式,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短,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2)存貸比過高與存貸比低、信貸項目多資金少的商業銀行與信貸項目少,資金富餘的商業銀行之間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出一定的地區特性;(3)一部分存貸比超標,貸款資源豐富的商業銀行為完成中間業務收入而將一部分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將貸款利息收入轉化成投行業務收入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4、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與農信社等金融機構

  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農信社等金融機構開展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既有轉出方,也有受讓方。因總體資金規模小在信貸資產轉讓市場上占據的規模不大,但呈現蓬勃發展的勢頭。

  信托公司開展信貸資產受讓業務,受讓資產的主要是國開行信貸資產,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債權、存貸比超標或集中度超標的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包括間接銀團份額)等,通過發行信托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其中,中誠信托、中泰信托、天津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均開展了國家開發銀行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而中誠信托開展的國開行信托貸款業務較多;中信信托受讓了較多的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工行寧波分行不良信貸資產

  近兩年信托公司開始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項目資源優勢發放了對優質企業貸款,但信托公司受制於自身有限的資金規模,出於加大資產的流轉速度,加快資金流轉的目的,將其優質企業貸款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此類業務開展得較大的信托公司有中海信托、中信信托等(具體分析見第二章)。

  (二)、監管層對該類業務的監管政策

  監管層對該類業務的監管分為準入監管和業務監管兩個層次,各家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前需要向銀監局申請業務資格。監管當局出於發展金融市場,加快金融開發的角度出發,啟動和放開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目前絕大多數金融機構都具備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資格。

  業務監管。對於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監管層沒有出台專門的規章制度對該類業務進行規範。實際工作中,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轉出方對該筆資產並沒有剝離報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作為融資業務來監管。買斷性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因該筆資產剝離了轉出方報表進入受讓方資產負債表,監管層對該筆業務界定為信貸業務,監管政策參照有關信貸業務的監管政策。

  當前,信貸資產轉讓管理成為監管層限制銀行調整流動性、限制貸款規模的手段。在目前巨集觀經濟出現過熱勢頭,國家加強巨集觀調控的大背景下,銀監會出台了限制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的文件。監管層通過限制一些金融機構轉出信貸資產,限制了一些資產負債比例已經較高的金融機構進一步開展信貸業務的手段,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信貸資產轉讓審計[2]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審計,應註意以下要點。

  一、審查轉讓合同,查清出讓方和受讓方的真實意圖。將實際業務與轉讓合同進行對比分析,審查轉讓業務是否按合同約定嚴格執行。同時,關註轉讓業務發生的時間和期限,重點審查發生在年末、時間較短的轉讓業務,查清有無為調整報表在年末從事大量轉讓業務。

  二、審查交易背景的真實性,揭示虛假轉讓行為。對所轉讓的貸款的發放時間、五級分類、借款單位、貸款合同借據進行審查,查清有無以虛構貸款等方式將轉讓業務當作融資工具,甚至大量騙取銀行資金問題。

  三、審查資金去向,揭示違規行為。從信貸資產受讓方轉出的資金入手,審查信貸資產出讓方有無將融入資金不入大帳或投入資本市場等違規行為。

  四、審查會計資料,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審查交易雙方是否按合同約定的轉讓方式進行會計處理,在商業銀行貸款科目中有無短期買斷的信貸資產,在保證金和存款科目有無出讓方大額存款,有無隨意利用回購和買斷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調整報表問題。揭示出讓方為虛增銀行存款,虛減不良貸款,商業銀行為虛增正常貸款和企業存款而聯手作假問題。

  五、揭示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存在的風險。對商業銀行通過貸款回購方式對外融資業務的審查,應關註金額和筆數逐漸增加的客戶,審查出讓方的融資方式渠道,對在多家銀行做轉讓業務,融資金額不斷擴大的財務公司等單位進行重點審計,從中揭示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業務中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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