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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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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1]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轉讓雙方根據協議約定在某一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轉讓信貸資產,同時出讓方承諾在約定的日期向受讓方無條件購回該項信貸資產。由於回購型業務所轉讓的信貸資產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讓方購回,所以不辦理貸款檔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責任由出讓方承擔。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意義[2]

  對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轉出方而言:

  一是獲得流動性。通過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獲得了資金來源,加速了資金周轉、提升了資金使用效率,同時彌補了流動性臨時不足,規避了流動性風險

  二是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如一些貸款項目多的商業銀行,以回購型間接銀團貸款的方式將部分貸款份額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其貸款利率與其他金融機構受讓貸款份額之間存在一個差價,即為貸款轉讓費收入。轉出方在獲得流動性的同時,增加了中間業務收入

  對於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受讓方而言,獲得了一個風險較低、收益較高的資金使用渠道。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性質類似於資金業務,但比較同業拆借票據轉貼現,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的受讓方獲得的利率更高。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風險控制[2]

  作為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受讓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在繳足央行存款準備金和留足必要的備付金之後,並有相當的資金頭寸時進行,以避免出現流動性缺口。同時,受讓方必須嚴格審查已經發放貸款的真實性。出讓方應對出讓信貸資產實施與其他自營貸款同樣的持續貸後管理,並盡職履行向受讓方的通報義務,及時通報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其款項償還的重大事項,以避免受讓方提前提出回購要求。

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與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2]

  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和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同時存在由於利率變動而引起的市場風險,由於不完善的內部程式、人員、系統以及外部事件而引起的操作風險,由於法律手續不完備所引起的法律風險等。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屬於資產業務,而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屬於資金業務。

  因此,買斷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受讓方的風險主要是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出方的主要風險包括優質客戶的流失、在專業領域引入了競爭對手以及轉出款的再投資風險。回購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受讓方的風險主要是出售方的信用風險及資金計劃不准確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出讓方的風險存在著由於貨幣政策變化影響銀行間同業資金的供求變動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及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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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席德應主編.銀行同業合作業務 商業銀行機構金融業務.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04.
  2. 2.0 2.1 2.2 聶俊著.有效控制買斷型和回購型 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風險.中國金融[M],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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