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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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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收益分配(Capital Gains Distribution)

目錄

什麼是資本收益分配

  資本收益分配是對資本運用成果的分配。資本運用的成果表現為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扣除各種成本費用後所實現的利潤。廣義的分配是指對投資收入如銷售收入和利潤進行分割和分派的過程,而狹義的分配僅指對凈利潤的分配。

資本收益分配的內涵[1]

  資本收益分配是多層次的。企業通過投資取得的收入,首先要用以彌補生產經營耗費、繳納流轉稅,其餘部分為企業的營業利潤;營業利潤與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等構成企業的利潤總額。利潤總額首先要按國家規定繳納所得稅,凈利潤要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分別用於擴大積累、彌補虧損改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其餘利潤作為投資者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或暫時留存企業,或作為投資者的追加投資。

  資本收益的分配是企業資本運動過程的終點,又是下一次資本運動的起點,起著兩次資本運動之間的聯結作用,是企業資本不斷迴圈周轉的重要條件。企業通過資本運用應當取得收入,實現資本的保值和增值。

  需註意的是,企業籌集的資本歸結為權益資本債務資本兩個方面,在對這兩種資本分配報酬時,前者是通過利潤分配的形式進行的,屬於稅後分配;後者是通過將利息等計入財務費用的形式進行分配的,屬於稅前分配。而且,隨著分配的進行,資本或退出企業或留存企業,必然影響企業的資本運動,這種影響不僅表現在資本運動的規模上,而且還表現在資本運動的結構上,如籌資結構。因此,企業應當依據一定的法律原則,合理確定分配規模和分配方式。

資本收益分配的形式[2]

  1.現金股利分配形式

  現金股利分配是各公司最普遍使用也是股東最容易接受的股利分配形式,有的國家甚至法律強制現金分配,如日本公司資本收益分配就僅限於現金形式,不允許以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充抵。現金分配有直接現金分配和變相現金分配,所謂變相現金分配是指公司出於避稅考慮,而以薪水、利息或者租金的形式向股東分配收益,當然這種支付一般來說是不與持股數量成比例的。現金股利分配既不會導致股本的擴大,也不會影響每股的收益率,因而對股東利益不會產生負面影響。但是如果現金股利分配的數量過大,將會影響公司的現金流,有時公司為維持高額的正常現金股利,需要在低收入期借人額外的資金,這一方面會使公司財務流動性產生緊張,加大公司的財務風險。而財務風險的加大,也會間接地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由於流動性最好、清償手段最佳的現金不足,對公司債權人利益保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現金股利的分配最好能掌握合適的度,即現金支付以不影響公司經營對現金流的需求和對債權人清償的需要。

  2.財產股利分配形式

  財產股利是指當公司雖有盈餘,但無現金可供股利分配時,以現金以外的財產作為股利分配。財產股利的支付通常以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如子公司)的股票債券有價證券,或者公司享有的基金收益權,或本公司的產品、服務商品存貨,以及本公司擁有的其他財產等向股東分配。財產股利屬於非貨幣財產的轉移,不會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因而一般不會對公司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但如果向股東分配的財產系需向債權人交付的財產或已向債權人抵押的財產則另當別論。

  3.股份股利分配形式

  股份股利是指公司以新發行的股份來代替現金而進行的盈餘分配。股份股利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以現金為名分配新股,即先以現金確定應分配的利益,然後將它換算成股份後進行分配。申言之,即先決定原有的每股的分配金額,然後將該分配金額以股份的價額來換算之後再發行新股;另一種是以發行新股來代替現金,即先確定股份的價金,然後以股份抵作現金分配。兩種計算,雖方法有異,但結果一樣,都是將可分配盈餘進一步資本化,轉為股本。分配股份股利的結果是,一方面減少了留存盈餘(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或資本公積金(資本儲備資本盈餘),另一方面增加了股本總額。由於沒有資產流出公司,公司資產並未減少,因此股份股利並不影響公司的凈值,也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當然這對股東並無不妥,但對公司債權人來說則有益處,因為股利分配不但未使公司的凈資產減少,而且還使公司的現金流保持不變,其結果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並未因資本收益分配而降低。

  4.認股權認股權證的分派

  認股權或認股權證是按通常(儘管並不一定)低於股票時價的價格購買配股的選擇權,在許多情況下,認股權或認股權證可以轉讓。大多數認股權的有效期是短暫的,當它們實際保持較長的有效期時,就稱其為認股權證。由於股東有機會用低於時價的價格購買股票,所以經常把認股權分派視為一種股利分配形式。然而認股權或認股權證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利,因為股東取得股利一般是不需要再支付成本(股東原先的出資即是取得股利的對價)的,而認股權或認股權證價值的實現是要以先支付一定成本為前提(儘管該項成本低於市場價格),如果股東不想或無力再支付成本,那麼認股權或認股權證的價值就無法實現(這裡假定認股權或認股權證不能出售或出售而無人購買)。但是如果股東行權購買了公司股票,此時公司的這部分股票就相當於折價發行,於是折價發行的差額填補的財源就值得研究,因為這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會產生影響,如果此差額填補的財源來自於公司盈餘,則認股權或認股權證的分派就屬於股利分派(對於不行權的股東來說就是其放棄了股利),這樣不管結果如何,對債權人來說都是公平的;如果此差額填補的財源來自於非公司盈餘,則認股權或認股權證的分派就屬子對公司資本的侵蝕,自然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應當禁止。

  5.作為配售股份的回購

  公司回購自己的股份有多種目的,而作為配售股份的回購則被視為是一種股利分配的形式。允許以配售股份的回購作為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在美國實行,其操作程式為公司按市價向股東配售股份,然後再以現金的方式向股東回購已配售的股份。股份回購是一種變相的現金股利分配,通過回購將現金股利轉化為資本利得。向公司出售其購買的配售股份的股東可以獲得現金,仍持有配售股份的股東則享有未來獲得資本利得的機會,因為公司購回一部分發行在外的股份後,股票交易市場上公司股票流通量減少,這將導致股價的上升。由於多數

  6.資本先行回收

  資本先行回收是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賦予中外合作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的一種特權,其內容是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約定合作期屆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按照該法的實施細則,先行回收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擴大外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二是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三是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准的其他方式,實踐中有加速折舊等方式。從這三種方式看,第一種方式屬於中方讓利,對債權人無不利影響;第二種屬於政府讓稅,對債權人仍無不利影響;第三種,如果是在企業尚無盈餘的情況下,先行回收投資,就會損害企業清償債務的財產基礎,將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比如加速折舊實際上就是侵蝕企業的生產設備的更新資金,投資者拿走的不是企業的盈餘,而是企業的財產。所以說,“先行回收投資”從概念上就是一個錯誤,它攪亂了資本的性質,因為股東將財產投入到公司變成資本後,在企業經營期內,資本是不得抽回的,股東得到的只能是資本收益。儘管實施細則規定,企業虧損未彌補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資,但是企業不虧損並不代表企業有盈餘。因此,準確地說,應該用“投資收益優先取得”來取代“先行回收投資”。當然,法律同時規定投資者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這也算是平衡股東與債權人關係的一種措施。

  7.建設股息分配

  股東所受之的股利分配是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而公司盈餘的產生則以公司開始營業為前提,像經營鐵路、電力港口、機場等項目的公司,由於項目建設周期長,短期內無法完工並投入運營,自然也就無法獲取盈餘。而此類公司需積聚大量資本,若嚴守有盈餘才可分配的原則,公司很難籌集到所需的資本。因此,作為例外,法律允許此類公司可以將股本中的一部分作為股利向股東分配,這種分配不是現實的盈餘分配,可視為對公司未來盈餘的預先分配,然而這會對公司債權人帶來風險。正因為如此,為平衡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法律規定了嚴格地限制條件。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34條規定: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2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前項分派股息之金額,應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的6%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日本、南韓公司立法均有類似的規定。

資本收益分配的對象[3]

  息稅前利潤,簡稱EBlT,包括企業所有者和人力資本供給者享有的稅後利潤,如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持有的虛擬股份分紅和稅後利潤分成等。政府代表國家投資基礎設施和政策環境享有的企業所得稅收,以及由債權人提供債務資本而應享有的利息支出。在這裡,利息支出既包括計人財務費用,從收人中扣抵的利息支出,也包括計人固定資產原始價值,已資本化的利息費用。

  將息稅前利潤作為資本收益分配對象的理由如下:

  (1)從經濟學角度看,利息支出的本質是企業純收入的分配,是屬於企業創造收益的一部分,只不過,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將其費用化的部分計入財務費用,以收入扣抵的形式於當期進行收回;相反,根據會計配比原則,將其資本化的部分計人固定資產價值,以折舊的形式逐期收回。

  (2)包括無形資產在內的企業總資產,從其融資渠道來講有產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兩大部分,其中債務性融資的成本是利息支出,而產權性融資的成本卻是現金股利,由企業以稅後利潤支付。

  (3)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重要的人力資本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比實物資本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它作為企業重要的資本來源,也將參與企業的稅後利潤分配,其支付形式主要是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持有的虛擬股份或稅後利潤分成。

  (4)國家作為基礎設施投資人和企業政策環境的制定者,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參與企業資本收益分配的形式主要是企業的所得稅收。

資本收益分配的原則[3]

  (一)按順序分配的原則

  第一,確保企業債權人的收益。支付給債權人的債務融資成本應在當期或以後各期由企業的收入扣抵。其中,計人財務費用的部分由當期收入扣抵;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由以後各期的收入扣抵。當收入不能扣抵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將出現負數,此時,國家、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以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中虛擬股持有者和稅後利潤分配者均不能參與企業的資本收益分配。

  第二,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企業如前期出現了經營虧損,必然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為此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時間內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從而確保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確保國家的收益。因為,在企業的會計利潤應稅所得之間出現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的情況下,不能按企業的會計利潤來計繳企業所得稅,必須按企業的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確保企業優先股股東的利益。因為,在普通股股東參與企業資本收益分配前,必須分配優先股股東當年的固定收益或以前各年累積的未分配收益。

  (二)按比例分配的原則

  按比例分配是指屬於同一分配順序的各項目之間的分配必須按比例進行。如對稅前利潤的分配,必須在國家和企業產權資本的提供者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在實務中一般是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再如,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必須在企業留利現金股利之間確定一個恰當的比例,在實務中,一般由國家規定企業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由企業董事會規定任意盈餘公積的比例以及現金股利和其他股利形式的比例。

  (三)按政策分配的原則

  資本收益分配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如債權人的債務資本收益水平、國家的所得稅稅率、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以及不再提留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國家均有明確規定,企業必須照章執行。

資本收益分配的順序[3]

  企業資本收益的分配順序主要包括息稅前利潤的分配、利潤總額的分配和稅後利潤的分配等三個基本步驟。

  (一)息稅前利潤的分配

  息稅前利潤的分配主要包括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和利潤總額的計算兩個部分。其中,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應先於利潤總額的計算。因為,無論是計人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還是計人固定資產價值的利息支出都與企業是否盈利無關。由於支付債務資本的利息支出與企業是否盈利無關,故企業的利潤總額可能為正,也可能為負。

  (二)利潤總額的分配

  利潤總額的分配主要包括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以及企業所得稅和稅後利潤的計算三個部分。其中,所得稅的計算雖然與企業的利潤總額有一定關係,但是,在企業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的情況下,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卻不是利潤總額,而是應稅所得。因此,即使在企業按一定比例計繳所得稅的情況下,企業有可能在交納所得稅的同時,而沒有稅後利潤,或稅後利潤為負。

  (三)稅後利潤的分配

  稅後利潤的分配包括各種盈餘公積的提留和各種股利的分配兩個部分。其中,盈餘公積的提留既包括國家政策規定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也包括企業董事會規定的任意盈餘公積等。

參考文獻

  1. 江彥,王勇主編.財務管理[M].科學出版社,2004.08
  2. 仇京榮著.公司資本制度中股東與債權人利益平衡問題研究[M].中信出版社,2008.3
  3. 3.0 3.1 3.2 趙德武主編.財務管理(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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