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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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組織國際社會新模式的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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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公司治理是基於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委托代理關係的股東至上單邊治理模式,公司控制權屬於股東,公司的經營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隨著股權的分散、企業之間相互參股的增加、企業戰略合作伙伴關係的發展以及人力資本等非財務資本對於企業經營的日益重要,產生了基於相關利益者利益的共同治理模式,強調各種利益相關者對公司治理的廣泛參與。股東至上的治理模式體現一種追求效率的原則和目標,廣泛關註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治理模式則更側重於企業和社會整體的帕累托最優,強調企業與社會的同步協調發展,體現了一種追求公平的原則。在網路經濟條件下,治理環境的變化使治理任務所依賴的路徑發生改變,引發治理形式的漸變,形成了一種新的治理形式——網路治理。網路治理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和個體通過經濟合約的聯結與社會關係的嵌入所構成的以企業制度安排為核心的參與者間的關係安排。
信息社會全球峰會將網路治理定義為:“國家、私營企業和公民社會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應用互聯網的發展和使用過程中的原則、標準、規範、決策步驟和共同規劃” 。這個定義既包含了互聯網的“技術治理”(網路的發展),也包含了對於網路的治理(網路的使用)。這個定義規定任何一類參與者都不能獨自解決互聯網及其使用所帶來的問題。它同樣也肯定了不同類別的參與者——政府、私營企業和公民社會應該共同承擔責任。
1.公司內部網路治理
即公司內部的股東、經理與員工之間等之間的關係安排。
2.公司外部網路治理
即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通過正式契約和隱含契約所構成的組織模式中的關係安排。
1.形式合法性原則
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並且任何政府法規、規章在內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終符合憲法的規定。就要求實名登記事件而言,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實名登記。儘管在2003年,清華大學新聞學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議,人大應該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網上發表東西,包括傳統媒體,應該提倡用真名,不用筆名發表文章。但是,迄今為止人大並沒有就網路實名登記進行立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及“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現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無權要求對論壇、BBS的版主、QQ群的創建者進行實名登記。
2.必要性原則
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進行這種手段的治理無法防治網路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種手段中,包括網吧監控與實名登記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爭議中的一個焦點就是採取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採取這些措施是否能達到防止侵權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如實名登記的目的是,出現有害信息後容易尋找到真實身份的人,從而防止和打擊犯罪。但有人就提出異議,認為防範互聯網上的有害信息,預防打擊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來實現,如以管制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為主,明確網站的法律責任,讓網站採取各種方式來遠離糾紛。因此,對網路進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時,必須廣泛聽取民意,召開各種形式的聽證會充分論證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3.最少侵犯公民權利的原則
如果某種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運用這種手段時,也要堅持儘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權利。比如在對待網吧監控的問題上,筆者贊同使用監控的手段,但同時認為,行政機關應制定嚴格規定,嚴禁管理人員外傳在監控中獲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監控獲得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條件允許下改進監控軟體,避免涉及隱私等。
4.正當程式原則
對網路的政府治理必須制定嚴格的程式,同時在執行中必須堅持依程式執法。實名登記即使是有必要,也應當有一個嚴格的程式,規定向誰登記,誰有權獲得登記的資料,不能因為程式的不嚴格而使資料外泄,損害公民的權利。
共同治理作為一種不同於單邊治理的模式,得到了理論界的共同認同與重視,並對它們之間的關係有了清晰的認識。但網路治理與共同治理的關係卻有待進一步研究。網路治理與共同治理並不是兩種不同的治理形式,二者在理論基礎、治理目標、治理機制等方面具有趨同性。
一、理論基礎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理論基礎是利益相關者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司擁有包括股東、顧客、員工、供應商、合作伙伴、社區、輿論影響者和其他人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群體。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不是企業的惟一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種合約,是治理和管理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應當平衡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各利益相關者應廣泛參與公司的治理。這裡的利益相關者是任何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或被實現公司目標所影響的集團或個人。利益相關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顯性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間是一種影響互動的關係。一方面,企業的行動、決策、政策會影響利益相關者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相關者也會影響企業的行動、決策和政策。
根據這種影響互動,可以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四類:
1、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合作性強,威脅性低,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員工與顧客等。
2、邊緣性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威脅和與企業合作的可能性較低。包括雇員的職業聯合會、消費者利益保護組織以及未經組織起來的股東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較高,而合作的可能性較氏,如存在競爭關係的相關企業、工會及新聞媒體等。
4、混合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和潛在性合作的可能性都較高。包括緊缺的雇員、顧客。
網路治理的理論基礎是企業網路理論。1934年美國社會心理學家莫雷諾運用社會計量學的方法對小群體進行實證研究奠定了網路研究的基礎。經濟學主要從以下兩個視角來研究網路的存在性以及網路的功能:一是把網路作為一種分析工具。“網路”概念最初被描繪成組織內部的非正式關係紐帶,然後發展為一個表達組織環境是如何被構建起來的術語,最後又成為分析權力與治理關係的研究工具;二是把網路作為一種治理形式。把網路視為一種治理形式,實質是把它當作使單個主體整合為一個連貫體系的社會粘合劑,把網路與市場、科層等併列,視為一種獨立的交易活動協調方式。把網路視為治理機制或合作機制離不開網路分析工具,而網路分析的最經典對象就是網路。在企業的網路分析中,不論是社會關係網路結構觀、弱關係力量假設與社會資源理論,還是嵌入理論、社會資本理論,研究的都是人與人、組織與組織以及人與組織之間形成的關係網路。企業不是孤立的,會與許多關係主體發生各種交易行為,由此形成的網路中如何協調各網路主體的利益,如何對企業內部資源與外部網路資源進行有效的組合,成為網路治理的主要內容。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網路理論雖然是兩種不同的理論,但二者具有趨同性。在企業網路體系中,與企業相關的網路主體與企業及網路主體之間存在利益關係。從企業間網路看,企業間基於信任與合作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利益關係,通過合作、競爭、控股、集團等形式,藉助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約,獲取各自的利益,他們是利益相關者。從企業內部網路看,經營者、內部員工、股東等網路主體與企業之間也是一種利益關係,通過建立內部科層組織結構,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與企業網路理論研究的都是同樣的對象,即企業的利益相關者。
二、治理目標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目標是合理平衡各利益相關者間的利益,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並以此來安排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力。按照權利制衡權力的邏輯,利益相關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利益),必然要藉助一定的權力,通過行使相應的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因此,要求在公司治理中根據自己權利的大小分配適應的權力,當公司行為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侵害自己的權利時可以通過行使權力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以此參與公司治理。不僅於此,利益相關者對公司資本的投入要追求最大的回報,即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要求各利益相關者作為整體聯盟,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進行有效的整合,通過資本經營方式,實現資本運營的最佳效率與效果。這裡的資本不但包括現有的利益相關者投入公司的現實資本,還包括潛在的利益相關者的潛在資本。
而網路治理的目標一方面是各網路主體利益的協調,另一方面是作為網路組織的企業內部資源與外部網路資源的整合。各網路主體利益的協調實質上就是公司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合理平衡,同樣需要按利制衡權力來分配各網路主體之間的權力。按照企業資源基礎理論,企業的資源包括有形的資源和無形的資源,資源在企業之間是不可流動的且難以複製,這些獨特的資源是企業持久競爭優勢的價值。可以認為,所有對能促進企業發展的都可以是企業的資源。雖然企業不能通過流動或複製來獲取其他企業的內部資源,但可以藉助企業間網路來利用網路中其他主體的內部資源。網路治理就是要通過參與企業間網路獲取其他網路主體的資源,並將其與企業內部資源進行有效整合,提高經營效率與效果。現代企業的資本經營,就是通過資本的交易或使用追求資本增值的行為,是生產要素綜合動力的總概括。企業所擁有的各種社會資源,各種生產要素都以資本的身份加入到經濟活動中,通過流通、收購、兼併、重組、參股、控股、交易、轉讓、租賃等各種途徑優化配置,進行有效經營,以最大限度實現增值目標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這裡的社會資源,即有企業內部資源,也有企業外部資源。
可見,共同治理與網路治理目標具有趨同性,一是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協調,二是各利益主體利益的最大化。即將各利益主體提供的資本要素綜合利用,實現各利益主體綜合利益最大化,再按照一定的利益分配機制權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保障各利益主體的個體利益。
三、治理機制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機制主要是科層機制與協調合作機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關於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控制權配置上分權制衡,在公司經營上監督制約的問題。企業科層是指一組規範與法人財產相關各方的責、權、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東、董事會、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說,它是企業內部不同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在科層中,生產和交易活動是在雇佣的背景下進行的,企業家居於核心地位,他與其有要素提供者簽訂要素契約,契約中所未規定的剩餘則由企業家利用自己的權威相機處理。由於難以區分不同成員的貢獻,因此它是通過命令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來解決企業內部成員的矛盾並做出必要的行動。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簽訂詳盡的契約,通過正式契約界定自己的權力,通過行使權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業內部通過正式組織制度,以行政命令進行生產和交易活動。同時,由於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有大小之分,以權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權力也有強弱之分。弱利益相關者在運用弱勢權力維護自己權利時一方面要依賴法律的保護與支持,用法律規範保證權力的正常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還需要藉助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聯盟。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聯盟權力高於單個利益相關者,如小股東聯盟、債權人聯盟、顧客聯盟,更能有影響力地行使權力,與大股東、經營者的權力進行抗衡,以達到權力的牽制和制約。利益相關者聯盟的形成是基於聯盟內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合作與協調機制,否則難以形成利益相關者聯盟。同時,各聯盟之間也需要信任合作與協調,才能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否則將陷入爭權奪利之勢。
網路治理的機制同樣也是科層機制與信任合作機制。在企業內部網路治理中,各成員之間如員工、部門等,組織網路的信息交流和創新活動往往由個體完成的,在團隊管理和合作開發過程中,很多創新知識的來源依賴於成員的隱性知識和來自個人社會關係網路的信息,以及這些信息和知識與組織網路資源的整合,而這更多的依靠科層治理機制,通過激勵與約束實現整合。信任機制和市場機制的結合常常體現在企業間網路的制度安排,例如與供應商長期性的關係契約和關係融資等。關係契約很大部分是依賴於對合作伙伴的聲譽、競爭力、雙方在價值和文化上的某種程度一致性,以及組織和個人的社會關係。因此,關係合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可變性,可以依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減少談判和執行的成本。
由於不同的治理機制各有利弊,科層機制可以實行統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風險,但是正式科層權威系統的信息傳遞慢、損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勵手段;以信任為基礎的機制可以促進知識的交流和創新活動,以及參與者對資產的專用性投資,但是由於缺少嚴格的契約約束和權力保證,存在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風險。不同的治理機制之間存在互補性,可以採用不同治理機制的組合來有效減少治理成本。因此,不管是共同治理還是網路治理,都不可能是單一的某一種治理機制,任何一種機制都不能解決治理的問題,而應是多種治理機制的有機組合和有效的運用以達到治理目標,只是在具體運用時的範圍與側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共同治理與網路治理在治理機制上有趨同性。
2020年3月1日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實行。規定明確,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路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應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