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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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契約是指要素所有者通過簽定契約把生產要素投入企業,並由此決定了企業所有權的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
在資本雇佣勞動的情況下, 企業的存在基礎是不同的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契約。對於單個企業來說, 是一些貨幣資本要素所有者按照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所投入的相關資本要素, 即企業資本的來源, 這類契約及相關要素使用權的轉移就構成了要素市場。其次, 企業對要素所有者投入的要素轉化而來的企業資產, 以獨立的法人身份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或實質性的所有權( 控制權) , 即企業資本使用, 也就是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的履行過程, 構成了企業及其存在過程。
在市場初步發育時期貿易型的企業,商品契約優於要素契約;市場與企業的規模得到擴大,生產內部化的企業要素契約優於商品契約;隨著規模效應遞減,出現非一體化趨勢,企業的商品契約便優於要素契約。
要素契約和會計契約[1]
契約主體對企業所有權的行使和剩餘索取權的分享本身不能通過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實現,這是因為:一方面,要素使用權契約本身沒有分配功能,因而各要素主體投入企業的要素數量進而各主體應分享所有權份額大小,要素使用權契約本身無法進行界定;另一方面,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沒有計量功能,企業最終剩餘的大小進而各要素所有者所能分享的企業剩餘數量,要素使用權契約無法進行準確計量和分配。因此在企業契約體內部,除了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以外,必然還存在一種契約形式以彌補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功能上的不足。
從契約簽定及其履行看,企業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和會計契約是一種藕合與互動。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的履行,構成企業的生產經營,會計契約的履行構成企業會計系統的信息生成和披露。
利用企業契約理論框架的分析思路,依據企業內部一系列契約內容和功能的不同,可以把這些契約分為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和會計契約兩種。要素使用權交易契約規定企業內部生產要素的組織結構和權利安排方式,它最終決定企業所有權即剩餘索取權的分享狀態;會計契約則決定企業剩餘的計量方式。
- ↑ 呂偉.談會計誠信與契約履行.會計之友.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