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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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暴民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詞,屬於網路中的一種群體。網路暴民心態,已經讓人感到了一種可以讓人恐懼的力量,他們往往做出一些顛覆倫理、違背道德甚至違反法律的事情。同時,他們經常以言論自由等所謂的理由為自己的違背道德、違反法律的惡劣行徑作辯護,甚至用這些所謂的理由來綁架法律、要挾社會和國家。事實上,為何會產生這種暴民心態呢?這其實是一種先入為主的心態,而且他們的行為對社會的影響往往非常惡劣。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網路暴民進行嚴厲的懲罰,網路暴民必須為他們的過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裡,就讓我們用理性的經濟學思維來分析一下網路暴民這個問題。在分析之前,首先需要聲明兩個前提。
1. 理性經濟人假設:
假設所有的人都很理性,會權衡利弊,並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這是經典經濟學中的一個著名假設,雖然對於很多人來說,這並不成立,但從以往的經驗來看,這個假設可以在不嚴重影響分析結果的情況下,幫助我們簡化分析的過程。
2. 實證分析:
對於事實,我們只做理性的分析,而不會做任何價值規範性的判斷。即只針對“是什麼”進行分析,而不會探討“如何做才是對的”。
基於以上兩點,在以下的分析中,我們將不會對任何人做任何道德、人品層面的評價和要求,而只是將他們視為自動的趨利避害的理性人,併在此基礎上分析“網路暴民”現象的成因,以及責任歸屬。
要分析一個事物必須首先明確它究竟是什麼。對於網路暴民,一直以來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更是有不少反對者對這一說法本身就提出了強烈的質疑和反對意見。但實證分析原則要求我們仍必須針對這一事物,作出一個相對理性的通俗定義。
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騰訊網新聞中心聯合針對網路暴民的定義,開展了一項線上調查(3226人參與),得票率最高的六項如下:
您認為下麵哪些是“網路暴民”的典型特征?
a.主觀上有惡意干涉、製裁別人的傾向62.6%
b.出口成“臟”57.4%
c.不經當事人允許就擅自公開其隱私56.8%
d.威脅當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e.動不動就質疑當事人的道德品質48.2%
f.盲目跟隨、誇大別人的意見44.8%
3、基本結論:
以上為一項主流媒體所作出的具有群眾基礎的調查,這一結果還是有比較高的可信度的。基於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我們將這些特征中對人的主觀上的判斷剔除,這樣,我們就可以從行為特徽上對“網路暴民”作一個定義。“網路暴民”指的是這樣的一些人:
a.主觀上有惡意干涉、製裁別人的傾向——首先,自命不凡,潛意識里認為自己有絕對權力去抨擊、“修正”一切不合自己口味的事物,並將這一認識積極貫徹於自己的行動中,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他們的無責任審判、品評對象。
b.出口成“臟”—— 他們普遍認為,比起理性的辯論,純粹的辱罵和大造聲勢更能有效地彈劾他人的“錯誤”、顯示自己的“正確”。
c.不經當事人允許就擅自公開其隱私——同時,不遺餘力地挖掘、醜化並散佈他人的私事、過去,以期加強a、b步驟的效果,並以矇騙大眾,博得支持。
d.威脅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通過各種語言暴力如揚言要代表群眾“討伐”對方來打壓別人,賺得銳氣方面的優越感、“能夠左右他人安危”的成就感和“武裝革命領導者”的快感,將自己裝裱得無所不能、無所不敢。
e.動不動就質疑當事人的道德品質——為了從根本上否定對方,將事情從具體的糾紛延伸到當事人本身的人格道德上,含沙射影、誇大其詞、管窺蠡測,毀壞他人的公眾形象和信譽,以此進一步鞏固其自身“正義使者”的形象,並致使對方的反駁難獲支持。
f.盲目跟隨、誇大別人的意見——最後,為了避免被別人有針對性地追究、反擊,方纔還大作領頭羊姿態的他們會瞬間化身為義憤的平民之一,換張皮去響應自己的號召。此舉一方面用來造勢,另一方面,跳入人群也給他們自己製造了足夠的安全感、從眾的“正義感”。
網路暴民採用污言穢語的信口謾罵或隨聲吠影的口誅筆伐,使用破壞性和毀滅性的暴力手段對別人實施攻擊,時刻企圖對被攻擊者遭成精神上的殺傷。這種人的實質在網路上突出特點就是任性粗俗。《殷謙雜文全集》:“對網路暴民而言,從根本上來說他們的道德詩意蒼白,文化修養較差,審美趣味病態,本質上就是一群自哀自戀和思想混亂、缺乏道德激情和內在活力的文化流氓;他們常常是黨同伐異結夥抱團,往往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他們不論是非,只講意氣,他們在網路行為上的突出特點就是任性的顢頇做派和粗俗的市儈習氣,從手段上看,他們靠閑言碎語、流言蜚語和諸如引用並篡改一些名人名句這樣的幼稚小手法來攻擊論敵,試圖通過對他人的人格羞辱、道德貶損來變相抬高自己所奉行的喜好標準,並對對方實現有效的精神殺傷。”在殷謙看來這不僅僅是所謂的“網路暴民”,還是一個應該質疑和警惕的怪異而複雜的不良社會現象。
缺少智慧
自古以來,暴民只出現在愚昧無知的人群中。雖然他們的詛咒吼叫和叛逆精神貌似是在表達與世對立的決心和憤慨,但是這決不意味著單純、盲目的抨擊就能帶來建設性的成果,它也決不是能真正解決現存矛盾的辦法,恰恰相反,暴民的言論和行為處處透漏著他們崇尚的是暴力和獨裁專制,因而在面對強權時極易順從,表現出骨子裡的奴性,這和不畏強權計程車大夫風範絕對是天壤之別,從一個角度可以說,暴民是其奴性沒有得到滿足的表現。帶有強烈主觀性和局限性的暴行,造成的只能是仇恨式的破壞,創造出來的只能是一面更為暴戾、沉厚的思想鐵幕。暴民之所以“暴”,原因涉及面很廣。今天,日常生活里的暴民雖然很少出現在大家視線中,但是新一代的暴民,卻已經於悄然間大隱於市:
新一代的暴民,具備“廣博”的知識,卻缺少智慧;有著“極高”的雙重道德水準,卻缺失寬容;擁有“洞察”別人身上一切“不為人知的真相”的能力和欲望,卻認不清自己本身;具有“大師”級別的文筆,日書萬言的能力,卻不停製造著充斥流氓語言的暴力案件;有著極大的“團結心”,目的卻是要拉攏朋黨、迷惑大眾、致陌生人於死地;時時刻刻高舉著紀律的大棒,給別人定罪卻不需要任何客觀的證據、標準;將自己幻化為英雄和勇士,口口聲聲訴說著幻想中英雄般的自己曾如何如何演繹了諸多正義故事和情操佳話,卻仇視一切處於他個人的“正義”範籌之外的人事;把他自己的嘻笑怒罵愛憎情仇全部上綱上線成所謂的道德準則和人格楷模,然後再以此理直氣壯地痛斥所有不符上述“做人標準”的人,並用嘶吼和疾惡如仇的表演給觀眾以“這些人違背了良心,泯滅了人性”的感受,對他人造成名譽和心理上的雙重殺傷,而他自己,自然就會在事後獲得“真君子”、“人性代言人”、“道德戰士”、“新魯迅”之類美譽,過癮不說,更有利於日後他對另一目標故技重施時及時獲得更大的聲援力;也正因此,他身邊的任何人如果不是並肩作戰的“朋友”,就必是苦大仇深的“敵人”——網路暴民已開始崛起。
網路暴民的相關法律規範[1]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等法律法規對網路暴民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內容有:
1、明確“網路誹謗”犯罪標準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的兩個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分別予以了明確。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佈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為了準確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正確適用公訴程式,解釋列舉了七種情形:(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3、網上散佈謠言起哄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網路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網路信息的迅速擴散、不易徹底根除等特性,藉助網路辱罵、恐嚇他人。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路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路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是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4、發佈真實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認定敲詐勒索罪。
針對在網路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路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5、違反規定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提到“網路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路公關公司雇佣,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以宣傳、推銷或攻擊某些人或產品。這些受雇人員在“網路推手”的帶領下,以各種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聯網論壇上發帖,為他人發帖回帖造勢。對此,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