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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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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暴民

  网络暴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词,属于网络中的一种群体。网络暴民心态,已经让人感到了一种可以让人恐惧的力量,他们往往做出一些颠覆伦理、违背道德甚至违反法律的事情。同时,他们经常以言论自由等所谓的理由为自己的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恶劣行径作辩护,甚至用这些所谓的理由来绑架法律、要挟社会国家。事实上,为何会产生这种暴民心态呢?这其实是一种先入为主的心态,而且他们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往往非常恶劣。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网络暴民进行严厉的惩罚,网络暴民必须为他们的过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暴民的分析

  这里,就让我们用理性的经济学思维来分析一下网络暴民这个问题。在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声明两个前提。

  1. 理性经济人假设

  假设所有的人都很理性,会权衡利弊,并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这是经典经济学中的一个著名假设,虽然对于很多人来说,这并不成立,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个假设可以在不严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帮助我们简化分析的过程。

  2. 实证分析

  对于事实,我们只做理性的分析,而不会做任何价值规范性的判断。即只针对“是什么”进行分析,而不会探讨“如何做才是对的”。

  基于以上两点,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将不会对任何人做任何道德、人品层面的评价和要求,而只是将他们视为自动的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网络暴民”现象的成因,以及责任归属。

  要分析一个事物必须首先明确它究竟是什么。对于网络暴民,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更是有不少反对者对这一说法本身就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反对意见。但实证分析原则要求我们仍必须针对这一事物,作出一个相对理性的通俗定义。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针对网络暴民的定义,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得票率最高的六项如下:

  您认为下面哪些是“网络暴民”的典型特征?

  a.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62.6%

  b.出口成“脏”57.4%

  c.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56.8%

  d.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54.3%

  e.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48.2%

  f.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44.8%

  3、基本结论:

  以上为一项主流媒体所作出的具有群众基础的调查,这一结果还是有比较高的可信度的。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我们将这些特征中对人的主观上的判断剔除,这样,我们就可以从行为特徽上对“网络暴民”作一个定义。“网络暴民”指的是这样的一些人:

  a.主观上有恶意干涉、制裁别人的倾向——首先,自命不凡,潜意识里认为自己有绝对权力去抨击、“修正”一切不合自己口味的事物,并将这一认识积极贯彻于自己的行动中,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他们的无责任审判、品评对象。

  b.出口成“脏”—— 他们普遍认为,比起理性的辩论,纯粹的辱骂和大造声势更能有效地弹劾他人的“错误”、显示自己的“正确”。

  c.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同时,不遗余力地挖掘、丑化并散布他人的私事、过去,以期加强a、b步骤的效果,并以蒙骗大众,博得支持。

  d.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通过各种语言暴力如扬言要代表群众“讨伐”对方来打压别人,赚得锐气方面的优越感、“能够左右他人安危”的成就感和“武装革命领导者”的快感,将自己装裱得无所不能、无所不敢。

  e.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为了从根本上否定对方,将事情从具体的纠纷延伸到当事人本身的人格道德上,含沙射影、夸大其词、管窥蠡测,毁坏他人的公众形象和信誉,以此进一步巩固其自身“正义使者”的形象,并致使对方的反驳难获支持。

  f.盲目跟随、夸大别人的意见——最后,为了避免被别人有针对性地追究、反击,方才还大作领头羊姿态的他们会瞬间化身为义愤的平民之一,换张皮去响应自己的号召。此举一方面用来造势,另一方面,跳入人群也给他们自己制造了足够的安全感、从众的“正义感”。

网络暴民的特点

  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时刻企图对被攻击者遭成精神上的杀伤。这种人的实质在网络上突出特点就是任性粗俗。《殷谦杂文全集》:“对网络暴民而言,从根本上来说他们的道德诗意苍白,文化修养较差,审美趣味病态,本质上就是一群自哀自恋和思想混乱、缺乏道德激情和内在活力的文化流氓;他们常常是党同伐异结伙抱团,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们不论是非,只讲意气,他们在网络行为上的突出特点就是任性的颟顸做派和粗俗的市侩习气,从手段上看,他们靠闲言碎语、流言蜚语和诸如引用并篡改一些名人名句这样的幼稚小手法来攻击论敌,试图通过对他人的人格羞辱、道德贬损来变相抬高自己所奉行的喜好标准,并对对方实现有效的精神杀伤。”在殷谦看来这不仅仅是所谓的“网络暴民”,还是一个应该质疑和警惕的怪异而复杂的不良社会现象。

  缺少智慧

  自古以来,暴民只出现在愚昧无知的人群中。虽然他们的诅咒吼叫和叛逆精神貌似是在表达与世对立的决心和愤慨,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单纯、盲目的抨击就能带来建设性的成果,它也决不是能真正解决现存矛盾的办法,恰恰相反,暴民的言论和行为处处透漏着他们崇尚的是暴力和独裁专制,因而在面对强权时极易顺从,表现出骨子里的奴性,这和不畏强权的士大夫风范绝对是天壤之别,从一个角度可以说,暴民是其奴性没有得到满足的表现。带有强烈主观性和局限性的暴行,造成的只能是仇恨式的破坏,创造出来的只能是一面更为暴戾、沉厚的思想铁幕。暴民之所以“暴”,原因涉及面很广。今天,日常生活里的暴民虽然很少出现在大家视线中,但是新一代的暴民,却已经于悄然间大隐于市:

  新一代的暴民,具备“广博”的知识,却缺少智慧;有着“极高”的双重道德水准,却缺失宽容;拥有“洞察”别人身上一切“不为人知的真相”的能力和欲望,却认不清自己本身;具有“大师”级别的文笔,日书万言的能力,却不停制造着充斥流氓语言的暴力案件;有着极大的“团结心”,目的却是要拉拢朋党、迷惑大众、致陌生人于死地;时时刻刻高举着纪律的大棒,给别人定罪却不需要任何客观的证据、标准;将自己幻化为英雄和勇士,口口声声诉说着幻想中英雄般的自己曾如何如何演绎了诸多正义故事和情操佳话,却仇视一切处于他个人的“正义”范筹之外的人事;把他自己的嘻笑怒骂爱憎情仇全部上纲上线成所谓的道德准则和人格楷模,然后再以此理直气壮地痛斥所有不符上述“做人标准”的人,并用嘶吼和疾恶如仇的表演给观众以“这些人违背了良心,泯灭了人性”的感受,对他人造成名誉和心理上的双重杀伤,而他自己,自然就会在事后获得“真君子”、“人性代言人”、“道德战士”、“新鲁迅”之类美誉,过瘾不说,更有利于日后他对另一目标故技重施时及时获得更大的声援力;也正因此,他身边的任何人如果不是并肩作战的“朋友”,就必是苦大仇深的“敌人”——网络暴民已开始崛起。

网络暴民的相关法律规范[1]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暴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明确“网络诽谤”犯罪标准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3、网上散布谣言起哄闹事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也可认定敲诈勒索罪。

  针对在网络上通过“发帖”或者“删帖”的形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违反规定有偿“删帖”“发帖”可认定非法经营罪

  提到“网络水军”,大家并不陌生。他们由网络公关公司雇佣,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对此,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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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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