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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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率(tax r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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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率是稅務機關一定時期內的應徵稅款征收款與應徵稅額之比。反映稅收征收工作對同期應徵稅款的征收程度,是考核稅收經濟效益的基本指標。
稅收征收率的計算[1]
稅收征收率= | 應徵稅款征收額 |
X 100% |
應徵稅額 |
式中分母應徵稅款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來的應當繳納的稅款額。分子應徵稅款征收額是指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向納稅義務實際征收的稅額 分子和分母的指標數值都是指經稅務部門征收的各稅種的應徵、征收總額。上式計算結果為lO0%,說明該期應徵稅款巳全部被征收;如果小於100%,則說明該期應徵稅款還有一部分未被征收,要查明原因,如系受納稅義務人欠稅、偷漏稅款所影響,說明徵管工作存在有一定的差距,其效益欠佳。
稅收征收率提高的影響因素[2]
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同時規定,因商品品種、質量等不符合要求,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折讓,在購買方已付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銷售方必須憑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開具負數專用發票抵減當期銷項稅額。但是,據調查,當前在汽車、摩托車、服裝、電器、金銀首飾等品牌經銷行業,供貨商與經銷商往往制定鼓勵銷售的政策,基本上是規定根據經銷商一年內銷量的多少,對其業績進行考核,計算一定的返利、庫存補差、價差、補貼等優惠政策,定期結算返還。供貨商往往要求經銷商憑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方可取得返還收入。而根據目前的稅法規定,只有因商品品種、質量等原因而形成的銷售折讓,方可申請開具折讓證明單。納稅人通過隱蒙真實情況,“狸貓換太子”,將返利、回扣等視同折讓違法騙取折讓證明單。一方面導致供貨商“合法”抵減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少繳增值稅和所得稅;另一方面經銷商不按規定沖減進項稅額,偷逃國家稅收。而且由於供需雙方往往跨省、市、縣(區)經營,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相互間信息溝通、異地核查較難,管理上的盲區和政策上的不明確給不法納稅人造成了可剩之機。因此,亟需從稅法上進一步明確折讓與返利的具體界限、範圍及規定,建立和健全異地稅務機關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的稽核比對機制,實行“以單控稅,網路比對,屬地核查,雙向管理”的監控模式,強化證明單的稅源控管,不斷提高稅收征收率。
二、人為調節會計結帳期,侵蝕稅基
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都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結帳日期統一為月度、季度、年度的最後一天,對不按規定軋帳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進行調整補稅等處理。由於防偽稅控的全面推行和“一窗式”管理的日益強化,大大提高了以票控稅力度。但是,由於普通發票目前尚未能納入稅控稽核比對,目前的徵管體制、徵管機制、信息化建設和徵管措施亦尚未能對納稅人利用會計結帳的人為調整調節各期應納稅額問題實施及時、高效的信息化稅源控管。筆者在日常稅收評估和管理中就發現,當前不少跨地區的總分公司納稅人、連鎖經營企業納稅人、規模較大且納稅額較多的企業納稅人,隨意自訂軋帳期人為調節應納稅款現象較嚴重。經調查,某企業2003年度銷售收入22606萬元,入庫增值稅 853萬元,企業所得稅1167萬元,稅負率3.7733%,從錶面上看還較正常。
然而,在對該企業2003年-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和跟蹤管理過程中,無意中從一張記帳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的相互審核中發現,該企業此張憑證計入稅“銷售收入(不含)”科目的金額竟然等於現金解繳單金額。經對該疑點進行進一步詢問和審查,發現該企業平時月度軋帳到25日,而2003年度未軋帳卻只到12月18日,截止2003年度尚有1400多萬元收入未能及時入帳申報納稅,截止2004年10月底,仍有700多萬元收入未能及時入帳申報繳稅,累計追繳入庫稅款104萬多元。還有一家大型連鎖企業的分支機構,也存在軋帳日期不符合規定現象,涉及稅款80多萬元。據瞭解,此種情況在全國各連鎖企業及總分公司納稅人中普遍存在著,其間的稅源流失和占用的國家稅款十分嚴重。一方面造成遲繳、少繳流轉稅和所得稅;另一方面大量占用國家稅款,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稅收秩序,造成不公平稅收競爭,也影響著企業的社會納稅信譽。因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稽查部門和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對納稅人會計結帳期的日常管理。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納稅人會計結帳期報備制度,加強對報備情況與實際執行情況的日常檢查,對不一致者及時按規定處理。稽查部門應加強對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的共用利用,強化選案針對性和效率性,在實施稽查過程中,認真核實納稅人會計結帳日期制度的執行情況,有無在某個月份、某個年度人為調節應納稅款的現象,並及時反饋給管理部門,充分發揮以查促管,以管帶查的效能,提高納稅申報的真實性,進一步探索和完善稅收徵管措施。
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稅法規定與納稅人自身經營、結算方式的內部規定不一致,導致稅收收入得不到及時確認和實現
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根據納稅人貨款結算方式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結算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原有的政策規定已難以完全適應新的結算方式的變化,造成徵納雙方在納稅義務實現時間上理解、執行不一致,嚴重影響著正常稅款的實現和確認。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大型機械設備、儀器製造行業此種問題較大突出。在對幾家液壓機行業調查中發現,由於液壓機生產周期較長,大型的要6個月以上,價格從幾萬元到幾百萬元不等,該行業均訂有合同,生產廠家基本上是以銷定產,訂購方一般先預付整機價一定比例的定金,待交貨後再付一定比例貨款,並留一定比例的質量回訪金。該行業確認收入時大多以貨款全部到帳後再確認收入,理由是設備未安裝到位,貨款未全部結清。而稅法明確規定,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以貨物發出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亦即貨物發出時,無論貨款是否全部到位,都應及時、全額確認收入。經檢查,僅一家企業已經核實確認並追繳入庫的稅款近50多萬元,該行業的稅收管理應當引起稅務機關的高度關註。另外,鋼結構行業、出口產品企業都普遍存在這種問題,嚴重影響著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因此,筆者建議,一方面在現行稅法框架下,稅務部門應著重對企業經營方式、結算方式進行核查,看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準確確認收入,以提高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彌補“一窗式”和金稅工程管理上難以覆蓋的缺陷;另一方面,稅務部門應加強調研,及時反映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企業經營方式、結算方式靈活多樣化的情況,從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並不受侵蝕的高度,對現行稅法中基於當時結算方式制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政策進行修訂和完善,在確保國家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地將稅法與合同法結合起來,去異存同,銜接一致,大力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推動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者的利益關係。
四、勞務行業的納稅歸屬不一,政策不明,削弱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避稅空間
現行流轉稅法規將加工、修理修配納入增值稅徵管範疇,將其餘勞務如中價、服務等納入營業稅徵稅範疇。然而,據調查,當前勞務行業的經營方式發生了較大變化,主要表現在勞務合同簽訂時,輸出的勞務工人的人員歸屬和工資發放發生了較大變化。用工單位與勞務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而勞務單位與勞務人員簽訂聘任合同,缺少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實質上勞務人員常年為異地用工單位打工,日常管理亦由用工單位負責;勞務單位僅負責全額收取含工人工資在內的費用,並代為轉付給工人。在具體納稅上,由於核算方式和合同條款的不同,有的納稅人按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以扣除代收轉付給勞務人員工資後的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有的納稅人將勞務工人視為本單位員工,核算工資成本,全額收取用工單位收入,也按扣除發給工人的工資費用後的差額計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還有有的納稅人在申請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向用工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基本上沒有進項抵扣。這就引起同一項勞務納稅歸屬不一致,納稅稅種截然不同,造成國、地稅部門對同一項勞務由於對政策理解和掌握不盡一致,在執行上出現了標準岐義和不同的結果,導致徵管錯位,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同時也極易誘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象,擾亂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而且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對勞務行業在收入確認上是否與營業稅確認收入的政策一致,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因此,筆者建議國家儘快對該行業有關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予以進一步明確,並規定具體徵管操作標準,統一省一級稅務機關的實施意見,便於國、地稅稅務機關認真對照,加強協作,正確確認其納稅歸屬,執行好國家稅收政策,防止少數納稅人人為改變核算方式和合同條款,趨“利”避“害”,逃避納稅,從而切實保護絕大數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的稅收徵管秩序。
五、稅負預警成為少數納稅人人為控制稅負的“保護傘”
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應納稅額與銷售收入的比例。理論上的稅負是根據一定的參照值,按照一定的程式和方法測算出來的稅收負擔,而納稅人的實際稅負由於種種原因往往與理論稅負存在一定的偏差,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隨著稅務機關稅源監控力度的進一步加大,各級稅務機關定期採集頒佈了行業平均稅負和預警稅負,作為稅源監控的參考。然而,筆者發現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行業平均稅負和預警稅負竟然成了納稅人調節稅負的“保護傘”。不少納稅人人為調節和控制本企業的稅負,使之保持在稅務機關的警戒線附近,以逃避稅務機關徵管部門和稽查部門的選案,“合法”避評避查。其實,這些納稅人本身在稅收上大多有隱匿收入、遲做收入、多報進項、下腳料、副產品收入等不申報納稅現象,且較普遍。原因之一是徵納雙方都誤認為只要納稅人的稅負不低於稅務機關定期公報的預警稅負,也就不會發生大的問題,徵納雙方都可以交待得過去。孰不知,定期公佈的預警稅負僅是行業參照值,同一行業由於納稅人地區、規模、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等情況不同,其利潤率和增值水平大不相同,稅負水平既可以高於預警稅負,也可以低於預警稅負。絕不能以預警稅負代替稅收管理、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筆者在對一戶達到預警稅負的企業的調查中就發現,其遲做、少做收入應補繳稅款就達80多萬元。因此,筆者建議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高稅負行業的評估、檢查,規範行業預警稅負的通報和利用機制,在加強對低稅負納稅人檢查時,不能 放鬆對高稅負納稅人的稅收監控和管理。要建立和健全高稅負納稅人的稅收管理機制,尤其要切實加強對該類納稅人生產工藝流程、財務核算制度、內部管理制度、產品增值水平等的瞭解,認真核實和掌握該類納稅人的真實稅負水平,真正將依法應納的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以杜絕納稅人的僥幸心理,矯正稅務人員的麻痹思想,做到稅負預警和稅源監控有機結合,儘可能減少監控盲區,不斷提高稅收征收率。
當然,稅源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偷逃稅的手段也是多樣的。筆者試圖通過這幾個實踐案例的分析,對在信息化建設迅速發展的今天,如何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和稅務稽查的效能,以彌補現行稅收政策的不完善之處和現行信息化監控覆蓋不到之處,盡可減少稅源監控的盲區,拓展稅源監控的廣度和深度,而不能僅停留在以政策代替管理、以管理代替稽查的淺層次監控層面上,更不能滿足於現有稅負的上升和稅收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應積極加強對市場經濟深化完善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推動稅收政策與時俱進地加以調整、修訂、完善,使之與經濟形勢和國家巨集觀調控目標時刻保持相適應,從而不斷促進市場經濟和稅收秩序的穩定、規範,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生態及迴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