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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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扣(Sales reb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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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回扣是指企業在發生銷售行為時或發生後給予購貨方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統稱。銷售回扣是一種不合法、不正常的銷售行為。
例如:某時裝公司將定價為800元/套的西服銷售給某百貨公司10套,時裝公司與百貨公司的採購人員約定,百貨公司按照8000元全額付款後,時裝公司付給百貨公司採購人員20%的現金回扣。按照經營慣例,這種回扣一般不需要購貨方簽字或提供收款憑據,而是由購貨方的經辦人員自己決定如何處理。
儘管會計制度規定支付的銷售回扣比照銷售折扣進行規範的會計處理,但由於銷售回扣往往沒有合法的報銷憑據,或者由於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銷售折扣的常規方法在賬面進行反映,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也不符合稅法的規定。所以,稅法明確規定,銷售回扣不得抵減銷售額,不得少繳流轉稅,也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都不能影響銷項稅額。
一、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法律性質不同: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