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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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佣金(sales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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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佣金計25.8萬元。這裡,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佣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銷售佣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領取佣金時必須有合法真實的報銷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佣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 5%。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計入銷售費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的銷售佣金不得抵減相關銷售業務的銷售額和應納流轉稅(出口貨物佣金沖減當期出口業務收入),符合規定的銷售佣金應計入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並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對於佣金的稅務處理還需註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對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佣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10%的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給在本單位任職或受雇人員的佣金費用,一律視為“工資薪金”,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得作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財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可在稅前扣除。
一、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三、法律性質不同: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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