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稅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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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稅思想是指用何種思想和方法治理稅收事務指導稅收實踐。它因階級、國家、時期以及社會政治和經濟狀況的不同而各異。
治稅思想是既是稅收理論體系的組成部分,又是建立稅收理論的指導思想,它是對國家稅收管理巨集觀的根本指導思想,是制定稅收政策、確立稅收原則和建立稅收制度的基礎。治稅思想屬於上層建築,它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又作用於經濟基礎,凡是適應歷史潮流的治稅思想,往往會帶來經濟繁榮、民族興旺、社會進步。
治稅思想是國家管理稅收的巨集觀的根本指導思想,是理財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表現在對待國家與人民、財政與經濟的政策傾向。
一般來講,治稅思想主要可以歸納為三種:
一是以充裕國庫,保證國家足用的治稅思想;
二是以舒養民力、發展經濟為主的輕稅思想;
三是主張適當稅負、利益兼顧的治稅思想。治稅思想再經過系統的理論概括後,便進一步升華為稅收原則,從而,指導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和稅收制度的建設。
(1)治稅思想是對隨稅收基本矛盾而產生的稅收思想觀念的較高層次理論概括,當這些稅收思想觀念經過高度理論概括並對治理稅收具有指導意義時,就形成了一定時期的治稅思想。
(2)治稅思想屬巨集觀經濟分析的範疇,它研究的是具有長遠發展戰略意義和根本性的重大問題。如生產和稅收的關係,徵稅與納稅的關係,人治與法治的關係等。
(3)治稅思想並非一成不變的,它隨社會經濟時代背景的變更而不斷更新和發展。1995年,根據新時期稅收工作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把我國新時期的治稅思想概括為:堅持“八字方針”,正確處理“六個關係”。八字方針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六個關係是:依法治稅與發展經濟的關係;完善稅制與加強徵管的關係;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的關係;組織收入與執行政策的關係;稅務專業管理與社會協稅護稅的關係;治稅與治隊的關係。
(一)1949-1958年,統一全國稅政,建立新稅制,稅收逐漸發展壯大。
1949年,接管舊機構,沿用舊稅法。新中國成立後,新解放區的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接管了舊稅務機構。接管初期,人民政府來不及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徵稅制度和辦法,但是急需組織財政收入以保障各項財政支出。為了避免初期工作的停頓與混亂,黨中央確定了“暫時沿用舊稅法,部分廢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方針,除某些極不合理的苛捐雜稅及反動名目的稅捐立即取消外,其餘暫時沿用國民黨稅法進行稽征,確保了建國時用於軍事鬥爭和建立恢復政權的各項財政支出。
1950年,統一全國稅政,建立稅務新體系。經過幾過月緊張的準備工作和反覆研究,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並於1月30日發佈實施。《要則》共12條,主要確定了以下內容:在全國建立統一的稅收制度,統一稅政、稅種、稅目和稅率,平衡城鄉稅負,實行多種稅多次徵的複合稅制,並確定14個稅種,對稅收立法許可權、稅務機構的組織領導等進行了明確。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稅收法典,為建立新中國的稅收制度和稅務機構奠定了基礎。
1953年,修正稅制。經過3年的經濟恢復時期,中國工業生產迅猛發展,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從1949年的17%上升到1952年的26.7%,國營、合作社、公私合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大幅上升,由於商品流通環節的減少,出現了“經濟日益繁榮,稅收相對下降”的現象。於是政務院發佈了《關於稅制若幹修正及實行日期通告》和《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並於1953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訂稅制是在“保證稅收,簡化稅制”的原則下進行,主要內容是:試行在生產環節一次征收的商品流通稅,調整貨物稅稅目稅率,修訂營業稅等。此次修訂稅制不僅使國家稅收大幅增加,而且“公私區別對待,繁簡不同”的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國營經濟、合作經濟的發展,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在建國以來初步體現。
(二)1958-1978年,受單一稅制和“非稅論”影響,稅收職能作用嚴重削弱。
1958年,精簡稅制,實行工商統一稅。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占了絕對優勢,國家稅務也發生了深刻變化。來自社會主義經濟的稅收從1953年的57.3%,發展為1957年的96.3%,稅收工作對象的重點已從資本主義工商業發展變化為社會主義工商業。再加上1958年提出簡化規章制度的要求,於是“基本在原有稅負的基礎上,簡化稅制”被提上稅制改革議程。1958年9月13日,國務院公佈試行《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對工商稅製作重大改革:將貨物稅、商品流通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簡化為“工商統一稅”一種稅,並相應地改變計稅依據和徵稅辦法,從根本上改變了原在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領域里所實行的多種稅、多次徵的稅收制度。
1960年,“八字方針”促進稅收工作有所加強。黨的八屆九中全會提出了對國民經濟實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稅收工作也得到了重視。1961年,單獨設置稅務機構,從省、縣(市)到公社,都要單設;1962年,稅務人員經費從行政經費中划出,交由稅務局掌握和分配。到1962年底,稅務幹部人數基本恢復到1957年的水平,稅收工作日漸恢復。
1966年,“非稅論”盛行,不僅稅務機構、稅務人員被大量減並下放,而且稅收規章制度也遭到嚴重破壞。許多行之有效的稅收徵管辦法如稅務專管、納稅登記、納稅輔導、納稅檢查、票證管理等,都當作“管、卡、壓”予以批判而名存實亡。稅制建設被嚴重破壞,稅收職能作用被嚴重否定。
1973年,稅制簡並。受“非稅論”的影響,在“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規章制度”的叫喊聲中,開展了對原工商稅制的批判,認為稅制必須“改革”,稅種必須合併,稅率必須簡化。1973年,全國範圍全面推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除保留工商所得稅外,統一簡併為“工商稅”。此次改革,形成對國營企業只征收工商稅一種稅,對集體企業只征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的稅收制度,稅制全面簡化,稅收作用也越來越小,不僅大大削弱了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就是在組織收入方面也受到了局限和束縛。
(三)1978年至今,改革開放以來稅制建設新時期,稅收職能作用日益強大。
1978年,全面改革稅制。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勝利召開,作出了把全黨工作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的決定,黨中央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重大決策。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歷史上具有深遠意義的偉大轉折,我國稅收工作也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稅制改革圍繞以下幾個原則進行:一是恢復和增加稅種,使各個稅種分別在生產、流通不同領域發揮作用;二是對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促進國企生產積極性;三是制定外資企業徵稅辦法,引進外資;四是全面推行增值稅課稅制度;五是將工商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用稅。這些改革原則為新時期稅制的建立和完成奠定了基礎。
1983年,利改稅。利改稅將建國以來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這一改革從理論上和實踐上突破了國營企業只能向國家繳納利潤,國家不能向國營企業征收所得稅的禁區,這是國家與企業分配關係改革的一個歷史性轉變,對於搞活經濟、推動國有企業改革以及城市經濟體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進作用。利改稅分兩步實施,第一步是對有利潤的國營企業征收55%的所得稅,稅後利潤一部分按照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一部分上繳國家,即利稅並存;第二步是將國營企業應當上繳國家的財政收入分別按照11個稅種向國家繳稅,稅後利潤留給企業使用,即完全的“以稅代利”。這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稅制改革的首次突破,為工商稅制的全面改革掃清了障礙。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收征收辦法》,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將原工商稅按照徵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鹽稅;增加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在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個稅種。至此,稅制改革和完善步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
1994年,分稅制改革。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划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用稅,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制度,並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收機構分別徵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實現了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稅種、稅權、稅管的劃分,實行了財政“分竈吃飯”。
1995年,新時期治稅思想的提出:堅持“八字方針”,正確處理“六個關係”,即:堅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稅方針,正確處理依法治稅與發展經濟的關係,完善稅制與加強徵管關係,中央稅收與地方稅收的關係,組織收入與執行政策的關係,稅務專業管理與社會協稅護稅的關係,治稅與治隊的關係。這一治稅思想提出,為近年來稅制的改革和發展指明瞭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