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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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税思想是指用何种思想和方法治理税收事务指导税收实践。它因阶级、国家、时期以及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的不同而各异。
治税思想是既是税收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建立税收理论的指导思想,它是对国家税收管理宏观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制定税收政策、确立税收原则和建立税收制度的基础。治税思想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反过来又作用于经济基础,凡是适应历史潮流的治税思想,往往会带来经济繁荣、民族兴旺、社会进步。
治税思想是国家管理税收的宏观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理财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对待国家与人民、财政与经济的政策倾向。
一般来讲,治税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
一是以充裕国库,保证国家足用的治税思想;
二是以舒养民力、发展经济为主的轻税思想;
三是主张适当税负、利益兼顾的治税思想。治税思想再经过系统的理论概括后,便进一步升华为税收原则,从而,指导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制度的建设。
(1)治税思想是对随税收基本矛盾而产生的税收思想观念的较高层次理论概括,当这些税收思想观念经过高度理论概括并对治理税收具有指导意义时,就形成了一定时期的治税思想。
(2)治税思想属宏观经济分析的范畴,它研究的是具有长远发展战略意义和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如生产和税收的关系,征税与纳税的关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等。
(3)治税思想并非一成不变的,它随社会经济时代背景的变更而不断更新和发展。1995年,根据新时期税收工作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把我国新时期的治税思想概括为:坚持“八字方针”,正确处理“六个关系”。八字方针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六个关系是: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的关系;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关系;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的关系;治税与治队的关系。
(一)1949-1958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税收逐渐发展壮大。
1949年,接管旧机构,沿用旧税法。新中国成立后,新解放区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接管了旧税务机构。接管初期,人民政府来不及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征税制度和办法,但是急需组织财政收入以保障各项财政支出。为了避免初期工作的停顿与混乱,党中央确定了“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方针,除某些极不合理的苛捐杂税及反动名目的税捐立即取消外,其余暂时沿用国民党税法进行稽征,确保了建国时用于军事斗争和建立恢复政权的各项财政支出。
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税务新体系。经过几过月紧张的准备工作和反复研究,1950年1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月30日发布实施。《要则》共12条,主要确定了以下内容: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统一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平衡城乡税负,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并确定14个税种,对税收立法权限、税务机构的组织领导等进行了明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税收法典,为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奠定了基础。
1953年,修正税制。经过3年的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工业生产迅猛发展,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从1949年的17%上升到1952年的26.7%,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幅上升,由于商品流通环节的减少,出现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现象。于是政务院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并于1953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税制是在“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下进行,主要内容是:试行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调整货物税税目税率,修订营业税等。此次修订税制不仅使国家税收大幅增加,而且“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的发展,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在建国以来初步体现。
(二)1958-1978年,受单一税制和“非税论”影响,税收职能作用严重削弱。
1958年,精简税制,实行工商统一税。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了绝对优势,国家税务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来自社会主义经济的税收从1953年的57.3%,发展为1957年的96.3%,税收工作对象的重点已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变化为社会主义工商业。再加上1958年提出简化规章制度的要求,于是“基本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被提上税制改革议程。1958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税制作重大改革: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一种税,并相应地改变计税依据和征税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原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领域里所实行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收制度。
1960年,“八字方针”促进税收工作有所加强。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提出了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税收工作也得到了重视。1961年,单独设置税务机构,从省、县(市)到公社,都要单设;1962年,税务人员经费从行政经费中划出,交由税务局掌握和分配。到1962年底,税务干部人数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税收工作日渐恢复。
1966年,“非税论”盛行,不仅税务机构、税务人员被大量减并下放,而且税收规章制度也遭到严重破坏。许多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办法如税务专管、纳税登记、纳税辅导、纳税检查、票证管理等,都当作“管、卡、压”予以批判而名存实亡。税制建设被严重破坏,税收职能作用被严重否定。
1973年,税制简并。受“非税论”的影响,在“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的叫喊声中,开展了对原工商税制的批判,认为税制必须“改革”,税种必须合并,税率必须简化。1973年,全国范围全面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将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除保留工商所得税外,统一简并为“工商税”。此次改革,形成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的税收制度,税制全面简化,税收作用也越来越小,不仅大大削弱了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就是在组织收入方面也受到了局限和束缚。
(三)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税制建设新时期,税收职能作用日益强大。
1978年,全面改革税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作出了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决定,党中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重大决策。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我国税收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制改革围绕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是恢复和增加税种,使各个税种分别在生产、流通不同领域发挥作用;二是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促进国企生产积极性;三是制定外资企业征税办法,引进外资;四是全面推行增值税课税制度;五是将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些改革原则为新时期税制的建立和完成奠定了基础。
1983年,利改税。利改税将建国以来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对于搞活经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利改税分两步实施,第一步是对有利润的国营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一部分按照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上缴国家,即利税并存;第二步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分别按照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使用,即完全的“以税代利”。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制改革的首次突破,为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扫清了障碍。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收征收办法》,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至此,税制改革和完善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
1994年,分税制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1995年,新时期治税思想的提出:坚持“八字方针”,正确处理“六个关系”,即: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方针,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完善税制与加强征管关系,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关系,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税务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的关系,治税与治队的关系。这一治税思想提出,为近年来税制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