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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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Commodity circula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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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税是对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转额从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课征制的一种流转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3年中,国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比重逐年增加,并逐渐向工业化的道路迈进,市场价格趋于稳定,加之对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进行合理调整,使得私营企业的利润受到一定制约,因而私营企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相对减少。特别是出现了商品深购远销,长距离大调拨、代销、包销、委托加工等经营方式,减少了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这对活跃市场有好的一面,但也使税收收入日益下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变化,简化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2年12月31日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选择对国家已经能够大量生产或大量收购的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种新税——商品流通税。已税商品行销全国,除另有规定外,不再征收附加和其他各税。
商品流通税的特征是:
(1)应税商品品种少,税源大,国家已经能够全部或大部分控制;
(2)纳税人在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3)应税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实行一种税一次征的办法。
我国的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是:
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调拨或批发时纳税;
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
3、自设批发机构出售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
4、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