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信息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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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採購信息發佈[1]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是指向所有潛在的供應商發出公開通告,使所有準備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都具有公平參加採購活動的機會。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內容[2]
根據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種政府採購信息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省級及省級以上人大、政府或財政部門制定頒佈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
第二,資格預審的內容。資格預審信息應當公告下列事項:資格預審機關,資格預審的對象、範圍和標準,資格預審所需的相關資料,送審時間、地點及聯繫方式
第三,政府採購目錄與集中採購限額標準。省及省以上政府的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規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集中採購金額的限額標準。
第四,公開招標信息。按照規定,政府採購招標信息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用途、數量、基本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開標時間和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方法,投標語言,聯繫人、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傳真號碼,以及其他必須要載明的事項。
第五,中標信息發佈。招標結束以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義務向社會公佈中標結果,內容主要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中標金額,首次公告日期、媒體名稱,定標地點、日期,中標人名稱、地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
第六,違規通報與投訴處理信息。在政府採購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針對不同情況的違規和投訴。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嚴重的違規現象,要通報批評,發佈批評或處罰信息。同時,對於政府採購過程中的投訴,要及時處理,並公佈投訴處理信息。
第七,信息變更公告和信息更正公告。對於採購中發生的信息改變,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義務及時發佈變更公告,向供應商或潛在的供應商說明信息修正的內容及原因,通知新的事項。另一方面,如果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發佈消息有錯誤,則必鬚髮布更正信息。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意義[1]
首先,採購本身的需要。通過發佈信息,可以使儘可能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供貨,促進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從而達到降低採購成本,提高採購質量的目的。
其次,調控經濟的需要。各國政府為了促進競爭,並使有關小型企業、處於劣勢的企業,以及勞動力過剩地區的公司在獲得合同及分包合同方面得到幫助,其採購法規要求政府採購公開發佈信息。
其三,國際經濟合作的需要。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議》以及各國際金融組織機構貸款使用的有關規定中,也提出了公開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要求。如《政府採購協議》規定,各成員國應在該協議所規定的刊物上公佈每一擬採購的通知,及早公佈參加投標程式的條件,通知資格合格者名單等等。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方式[1]
政府採購機構為發佈採購信息而制定的對外正式文件都屬於政府採購文件。政府採購文件要求儘可能詳細地介紹整個採購過程中的有關條件、要求和標準,其中包括完整的採購程式和各種具體的技術標準和交易條件。採購單位公開發出信息條件,實際上相當於買賣中提出締結契約的公開要約,當另一方予以承諾時,契約便成立了。因此供應商如果接受邀請參加採購活動,就意味著同意文件中規定的條件,一旦獲得該合同,就應受文件中規定條件的約束。從這個方面來看,文件是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商參與採購競爭的依據,同時也是最後簽訂採購合同的基礎。
政府採購信息的發佈的一般表現為公告的方式。公告可以採取刊登廣告和發出通知兩種辦法。廣告可以憑藉報紙、廣播等形式發佈。通知的發送可以直接交送採購機構熟悉的賣方。
政府採購的信息公佈,除了有上述方式外,對於供應商或有關機構、個人要求提供信息的請求,採購機構應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儘量予以幫助,回答其咨詢。如美國政府採購法中就有對公眾和國會議員及有關機構要求提供信息的具體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中除了對公開發佈信息作了具體規定外,並要求採購方應對參加投標程式的供應者在關於提供有關資料的合理請求方面予以立即簽復,只要這些資料不會使該供應者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處於優於其他競爭者的地位。
政府採購機構在廣泛發佈採購信息的同時,還必須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以保證高度的商業機密性,當需要從潛在供應商或政府外的機構或個人獲取信息以進行政府估算時,採購機構人員必須確保不公佈或不與潛在合同人討論這些信息資料。這些信息資料一般包括:對私有或個人利益產生不適當或歧視性計劃,從供應商處得到的應作為保密情況的信息,屬於機構內部交流的材料,如技術評價、標底等,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透露的信息。
總之,政府採購一方面要求信息公開地發佈出去,因而利用各種不同的方式交叉配合以達到目的;另一方面,又要小心謹慎地保留某些機密信息,嚴禁商業機密透露出去。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3]
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不僅意義重大,而且十分緊迫。
1.是實行政務公開的基本方式。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資源配置的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能是彌補市場缺陷,提供公共服務。政府要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必須將服務方向、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公告於眾,以便於公眾判別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增強公眾參與或者應對的選擇性。因此,國際上稱公開政務活動的法律為陽光法案,我國至今沒有此類的專門法律,但有政務公開的要求。採購不僅是機關單位買辦公用品,更主要的是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例如修橋、築路等。因而,政府採購實質上是政府施政行為,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具體表現。我國政府採購行為歷來就存在,但透明度一直不高。改革開放以來,行政事業單位每天都在開展採購活動,由於我國的政府預算編製不細,而且預算不公開,社會公眾無法掌握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具體內容,供應商根本無法瞭解採購信息,只能逐家上門瞭解情況。具體的採購活動情況只有當事人知悉,外界無從得知。這種狀況不利於社會公眾瞭解政府活動情況,給供應商帶來了諸多不便,從而產生一系列問題,與市場經濟建設的要求格格不入,制約了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步伐。因此,隨著政務活動公開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入,作為反映政府採購活動的有關信息,也必然要向社會公眾及時公開。
2.是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的內在要求。
建立我國公共財政框架,不僅是要統一政府預算,調整支出結構,改革預算編製方法和國庫管理制度,關鍵是要實現公共資金的合理配置,增強透明度,提高公共資金配置和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使財政管理更有效地服務於我國各項改革事業。公共財政的透明度,既包括資金分配情況的透明度,還包括資金使用的透明度。政府採購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性資金,長期以來,由於在支出使用管理上存在缺位,對採購資金的分配、流向及使用效果缺乏相應的監管,削弱了預算剛性,經常出現挪用資金、盲目採購、重覆採購等現象,造成極其有限資金的浪費和低效,甚至影響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落實。因此,隨著我國公共財政框架的建立和完善,加強採購資金的管理自然就成為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基本目標是,通過建立政府採購制度,將反映採購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有關信息公開,以規範採購行為的方式,加強對採購支出的監督和管理,提高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3.是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有效措施。
政府採購雖然是政府施政行為,但主要是通過商業運作形式實現,潛在著錢權交易的風險,極容易滋生腐敗。事實上,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採購活動中的腐敗現象一直較為普遍,儘管反腐力度不斷加大,但腐敗現象仍層出不窮。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缺乏透明度,使暗箱操作有機可乘。消除採購活動中的腐敗現象,需要多管齊下,但重在制度建設,提高採購活動的透明度是其中的一項有效措施。即要求以採購信息公開方式促進採購活動的公開透明和公平競爭,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從而抑制腐敗行為,加大腐敗行為暴露的風險。正因為如此,政府採購由此被譽為“陽光下的交易”,成為國際和國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通行做法。
4.是應對政府採購市場開放的必要準備。
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提高政府採購的透明度,是單邊、雙邊以及多邊政府採購協議、協定的基本要求。如APEC於2000年底制定的“APEC政府採購非約束性原則”中,第一項具體原則就是透明度原則,從政府採購的總體環境以及具體實踐上,規定了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內容及標準。WTO《政府採購協議》在序言中開宗明義,規定“應提高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規章、程式和做法的透明度”。目前,WTO各成員正在就《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開展多邊磋商。按照現在磋商框架看,《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涉及12個基本要素,即政府採購的定義與範圍、採購方式、國內立法和程式、採購機會與招投標、等標期、資格審查結果、定標情況、國內審查、採購文書保管等信息、向其他政府提供的信息、WTO爭端解決程式、特殊及差別待遇等。
APEC及WTO有關政府採購透明度要求,與我國關係十分密切。我國政府已向APEC成員作出單邊承諾,在2020年前向各成員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目前,我國作為APEC成員之一,正在按照透明度原則要求對國內政府採購制度進行審議,向APE(2報告通過對照審議發現的差距,以及改進措施及時間表。從APEC組織看,我國將來要遵守APEC政府採購原則的規定,當前還要按照透明度原則要求建立國內政府採購制度。從WTO看,我國已經成為其中一員,而且在入世時承諾在成為世貿成員後儘快啟動加入《政府採購協議》的談判,目前還參加了《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的多邊磋商活動。按照WTO工作計劃,《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將於2003年11月份提交第5次部長會議批准,各成員應於2005年1月份以前簽署執行。
綜上所述,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不僅是國內有關改革的要求,同時,也是我國履行有關國際承諾的具體行動。鑒於現在離簽署《政府採購透明度協議》的期限已近,當前必須加大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管理工作的力度,為在不久的將來與WTO接軌營造環境,創造條件。
政府採購信息發佈中常見的問題及管理[2]
在發佈政府採購的各種信息時,各發佈單位都必須保證信息公告內容的真實可靠,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由政府指定的媒體,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應該在3個工作日內發佈信息公告,並快捷地向訂戶或用戶傳遞政府採購信息。指定媒體發佈的招標公告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佈。但是,在政府採購的實際操作中,信息發佈經常會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政府採購管理部門及時監督和糾正。政府採購中的採購人或採購機構在信息發佈中,經常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佈招標公告而不發佈。
第二,不在指定媒體依法發佈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
第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第四,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五,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和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
第六,在兩個以上媒體發佈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明顯不一致。
政府採購指定媒體在信息發佈方面經常存在的問題有:
第一,違法收取或變相收取招標公告發佈費用。
第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佈招標公告。
第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發佈時間。
第四,名稱、地址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公告並備案。
第五,其他違法行為。
以上各種現象的存在,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制度的貫徹與執行,導致政府採購工作陷入信息危機。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充分認識到,信息披露與發佈對政府採購的規範化操作是一個極為重要和關鍵的問題,沒有嚴格規範的信息發佈制度,實現規範的政府採購操作就沒有可能。
財政部作為我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政府採購信息的發佈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中的政府採購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有責任依據《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採購信息發佈中存在的各種違規現象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並予以糾正和處罰。具體的處罰措施包括:發現違規行為立即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常責任;給予行政通報批評;取消相關資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