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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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機構(government purchase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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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性資金的集中採購和招標組織工作的專門機構。
政府採購機構的作用[1]
(1)服務和貨物供應者:向許多政府部門和機構提供大量種類繁多的貨物和服務,以便這些部門和機構利用這些貨物或服務向公眾提供服務並支持內部運作。
(2)決策者:必須在質量、總成本、時效性、控制、責任和政治之間作出適當平衡。
(3)顧問:協助管理層和直線部門設計預算、規劃項目並作出租賃/採購和自造/採購決策。
政府採購機構的責任[2]
作為一個市場經濟下的民事主體,政府採購機構在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也擔負著相應的責任。總的說來,政府採購部門的責任可以被看做為:向最終用戶提供特定的產品和服務,併在供應該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完成它所負的各項職能。
1.所採購之產品和服務政府部門採購貨物和服務的種類範圍遠遠大於贏利組織。其採購之大量商品包括:救火車、警車、藥品、床、辦公桌、個人電腦等等。採購之服務包括專業服務(如建築和工程服務)、技術服務(如電腦系統設計服務)、管理服務(如廢物收集和有毒廢物之處理)、人員服務(如人員護理等)。政府也採購大量的工程,從對低收入住房之維修到建設巨型公用XV等。政府也採購大型系統,涉及貨物、服務甚至工程的大型系統。通常其採購的商品都是現成的,不用進行客戶設計和生產或較大的修正。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國防部採購武器系統、大型轉載卡車、建築工程、大學精密研究設備和特定的專業服務。美國一個州政府集中採購部門可以在一年中採購數千種不同的商品。其中一大部分是數據處理和電信設備、食品、傢具和藥品。
2.政府採購機構職能、範圍與內容政府採購部門完成以下幾項職能以支持實現其向使用者供應貨物和服務的根本任務。這些職能包括:建立、組織並保持潛在供應商的正式名單;協助最終用戶設計、研究和準備書面競爭邀請,包括準備投標邀請書、征求建議書和其他書面招標文件等,並對響應之投標進行評價;通過協調的計劃和採購日程安排、定期合同、庫存,和其他策略和技巧確保供應之連續性;在必須立即採購貨物或服務,以保證生命安全和/或財產安全時,對緊急情況迅速做出反應;通過標準化或技術規範、檢驗和合同管理確保所採購的貨物和服務的質量;參與決策,做出自我提供或採購(即外包)服務的決定;記錄採購行為並使定價和其他數據合理地供請求人使用:向管理員、部門官員和其他人就市場條件、產品改進和新產品以及商業帆會諸問題提出建議,以在地方和商業領域內建立良好的信譽。
3.政府採購機構職能從採購職能之執行順序看,政府採購系統包括物料採購中的所有職能,它們從確定需求時開始一直到接收物料並批准使用。採購活動、任務和職能從廣義上l件包括:確定採購需求。同生產、工程、營銷、財務和質量控制部門進行職責協調;進行採購決策。生產或採購,標準,供應商資質認證,價值分析,市場趨勢,日程,成本和預算考慮,能力,控制以及機會選擇;實施採購過程。貨源選擇,尋求投標,進度表,成本價格分析,談判,合同,加速履行,條件,技術規格和合同管理;進行物料管理。車輛和接收,經濟定單數量之確定,存貨要求及控制,物料處理,廢料處理,以及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