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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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信息公告(Information bulletin of government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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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政府採購信息公告[1]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指採購人應當在指定信息媒體上公開披露的政府採購各類信息的通告,它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預審公告、中標公告等。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內容[2]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內容主要有:
1.各級政府制定頒佈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與制度規定。
2.資格預審信息:包括資格預審機關、對象、範圍和標準,所需的相關資料及送審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
3.政府採購目錄。
4.公開招標信息: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用途、數量、基本技術要求和交貨日期;開標的時間、地點;獲取招標文件的方法、投標截止日期;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投標語言;聯繫人、地址、郵編、電話及傳真號碼;其他有必要載明的事項。
5.中標信息: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中標金額;首次公告日期和刊登公告的媒介名稱;定標地點、日期;中標人名稱、地址;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項目聯繫人、聯繫方式。
6.違規通報信息。
7.投訴處理信息。
8.信息變更的有關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名稱;標的名稱;首次公告日期、修改日期;更正內容;聯繫人、聯繫方式等。
9.按規定應公告的其他信息。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方式[2]
招標公告可以通過刊登廣告和發出招標通知兩種辦法。廣告形式可以憑藉報紙、廣播、網路等形式發佈,對於國際招標,根據國際慣例應至少在招標國家主要媒體上刊登。招標通知的發送可以直接送交採購機構熟悉的賣方,在國際招標中可以向各國使館及駐採購國機構發出通知。在邀請招標中,一般不對外公開發出招標廣告,而是直接向供應商發出邀請。為了規範信息公告的管理,對我國的政府採購信息,財政部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規定,由財政部門按照相對集中、受眾分佈合理的原則,指定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報刊和網路等媒介,有關政府採購信息應在指定媒介上發佈。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程式與相關要求[2]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程式主要有:
1.招標信息公告。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出售前(不少於7日),將招標信息提供給指定媒介;也可經同級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彙總後,提供給指定媒介。對不修改則會產生誤導的招標信息,招標人有責任在開標之前作出相應的修改或澄清,並應當發佈信息變更公告。如有必要,應延長投標截止期。
2.中標信息公告。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按規定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同時,招標人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將中標信息提供給指定媒介公告。
與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相關的要求主要有:
1.凡提供給媒介公開披露的政府採購信息,要確保內容真實、準確、可靠,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指定公告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文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佈招標公告,並快捷地向訂戶或用戶傳遞政府採購信息;
3.指定媒體發佈的招標公告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招標公告文本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佈;
4.政府採購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監督,對在信息公告中的違規違法行為,要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必要性[3]
(1)政府採購信息公告提高了採購的透明度。公開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採購計劃和預算,擴大了政府採購的影響,社會公眾可以瞭解政府採購的過程和結果,便於判別政府決策的科學性,便於公眾對政府採購的監督;供應商可以全面瞭解採購的需求及採購時間,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跟蹤採購活動進展,監管採購動態。
(2)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採購信息公告使社會公眾在同一時間獲得同樣的政府採購信息內容,創造了公平的環境。如果允許各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各自指定媒體,將會分散採購信息,不同地區的供應商難以公平地獲得採購信息。
(3)採購信息在國家統一指定媒體發佈,減少了供應商獲取政府採購信息的財力和人力,使採購各方藉此平臺獲取真實可靠的資料,避免不實信息的傳播。
(4)減少政府公告支出。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媒體發佈信息多屬商業性行為,需要支付費用。如果數量眾多的政府採購信息通過商業性方式發佈,將大大增加政府公告的支出。而建立指定媒體制度,收費很低或完全免費,既可加強政府採購信息管理,又節約了資金,同時也符合國際經濟合作的要求。
(5)能夠從源頭預防腐敗現象滋生。政府採購主要是通過商業運作形式實現,潛藏著權錢交易風險,關係到採購各方的經濟利益,容易滋生腐敗現象。多年來,我國採購活動中的腐敗現象較為普遍,主要原因是透明度差,暗箱操作的存在。隨著制度健全,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力度的加強,必將減少腐敗的發生,成為真正的“陽光下的交易”。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媒介及其管理[3]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報刊、廣播、網路都是傳播媒介,信息公告可以選擇多種方式,但如果政府採購信息在所有媒體公告,不僅增加採購人的採購成本,也不能突出政府採購的重要性。因此,在採購信息公告方式上,各國都選擇在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佈的方式,即採購人的信息必須通過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發佈,供應商主要通過這些媒體獲取政府採購信息。我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上公告,並規定指定發佈媒體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即指定媒體應當免費刊登和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目前經財政部門指定的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媒體包括:《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雜誌、《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各省級地方政府採購網等。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對公告媒體的工作有嚴格要求。
(1)公告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2)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
(3)在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採購信息,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同時是政府採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4)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發佈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5)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6)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中的網路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發佈;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佈;指定的雜誌,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7)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應當對其發佈的政府採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8)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繫方式。名稱和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向負責指定其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違規行為,《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規定了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採購信息指定發佈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發佈費用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發佈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3)無正當理由延誤政府採購信息發佈時間的;
(4)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5)其他違反政府採購信息管理的行為。
政府採購信息公告亟待解決的問題[3]
(1)信息公告制度存在矛盾。我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依據的是《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加之2004年財政部頒佈的《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出台的行政法規《招標公告公佈暫行辦法》,都對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指定媒體作了規定,這些報刊、網路等媒體對信息公告發佈的基本要素及方式存在一定差異,多數指定媒體對法律法規制度發佈較多,招標和中標公告及其他信息還很不全面,且公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不夠,與指定媒體應有的地位及採購工作的進展程度明顯不匹配,這不僅對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的統一和規範不利,也削弱了政府採購信息發佈的作用。
(2)信息公告的媒體過多。目前,我國政府指定媒體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報刊和網站已超過10家,還不包括國家各部委主管的報刊和地方政府報刊、網站。幾乎各省級財政部門都指定了省級黨報作為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權威媒體,地方各部門進行政府採購則通常優先選定本部門的報刊和網站進行信息公告,其次才是官方網站,有些政府採購規模很大的地區在指定媒體公告的信息明顯偏少,有些地區寧願花高價在其他社會媒體上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被指定的有權披露政府採購信息的報刊及網站數量遠超過1000家。過多的媒體不僅使供應商花費大量時間閱讀不同的報刊和網站信息,增加了時間成本,同時也加大了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監管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