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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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Information bulletin of government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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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1]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采购人应当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各类信息的通告,它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2]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主要有:
1.各级政府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制度规定。
2.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机关、对象、范围和标准,所需的相关资料及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3.政府采购目录。
4.公开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开标的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投标语言;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及传真号码;其他有必要载明的事项。
5.中标信息: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中标金额;首次公告日期和刊登公告的媒介名称;定标地点、日期;中标人名称、地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6.违规通报信息。
7.投诉处理信息。
8.信息变更的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标的名称;首次公告日期、修改日期;更正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9.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2]
招标公告可以通过刊登广告和发出招标通知两种办法。广告形式可以凭借报纸、广播、网络等形式发布,对于国际招标,根据国际惯例应至少在招标国家主要媒体上刊登。招标通知的发送可以直接送交采购机构熟悉的卖方,在国际招标中可以向各国使馆及驻采购国机构发出通知。在邀请招标中,一般不对外公开发出招标广告,而是直接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为了规范信息公告的管理,对我国的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程序与相关要求[2]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程序主要有:
1.招标信息公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对不修改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2.中标信息公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
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相关的要求主要有:
1.凡提供给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要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可靠,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指定公告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3.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4.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监督,对在信息公告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必要性[3]
(1)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提高了采购的透明度。公开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计划和预算,扩大了政府采购的影响,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政府采购的过程和结果,便于判别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便于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供应商可以全面了解采购的需求及采购时间,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跟踪采购活动进展,监管采购动态。
(2)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采购信息公告使社会公众在同一时间获得同样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创造了公平的环境。如果允许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各自指定媒体,将会分散采购信息,不同地区的供应商难以公平地获得采购信息。
(3)采购信息在国家统一指定媒体发布,减少了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财力和人力,使采购各方借此平台获取真实可靠的资料,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4)减少政府公告支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多属商业性行为,需要支付费用。如果数量众多的政府采购信息通过商业性方式发布,将大大增加政府公告的支出。而建立指定媒体制度,收费很低或完全免费,既可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又节约了资金,同时也符合国际经济合作的要求。
(5)能够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滋生。政府采购主要是通过商业运作形式实现,潜藏着权钱交易风险,关系到采购各方的经济利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多年来,我国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透明度差,暗箱操作的存在。随着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的加强,必将减少腐败的发生,成为真正的“阳光下的交易”。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介及其管理[3]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报刊、广播、网络都是传播媒介,信息公告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但如果政府采购信息在所有媒体公告,不仅增加采购人的采购成本,也不能突出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因此,在采购信息公告方式上,各国都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方式,即采购人的信息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供应商主要通过这些媒体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并规定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即指定媒体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目前经财政部门指定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包括:《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各省级地方政府采购网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公告媒体的工作有严格要求。
(1)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2)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
(3)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同时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4)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5)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6)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7)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8)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3)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4)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亟待解决的问题[3]
(1)信息公告制度存在矛盾。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依据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加之2004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出台的行政法规《招标公告公布暂行办法》,都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指定媒体作了规定,这些报刊、网络等媒体对信息公告发布的基本要素及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多数指定媒体对法律法规制度发布较多,招标和中标公告及其他信息还很不全面,且公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不够,与指定媒体应有的地位及采购工作的进展程度明显不匹配,这不仅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统一和规范不利,也削弱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作用。
(2)信息公告的媒体过多。目前,我国政府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站已超过10家,还不包括国家各部委主管的报刊和地方政府报刊、网站。几乎各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省级党报作为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威媒体,地方各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则通常优先选定本部门的报刊和网站进行信息公告,其次才是官方网站,有些政府采购规模很大的地区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信息明显偏少,有些地区宁愿花高价在其他社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被指定的有权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及网站数量远超过1000家。过多的媒体不仅使供应商花费大量时间阅读不同的报刊和网站信息,增加了时间成本,同时也加大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