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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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規定和實施的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經過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已經日漸成熟,成為反腐敗鬥爭強有力的武器。美國學者喬治·艾米克說:“讓陽光照亮體制”,故又被稱為“陽光法案”。
陽光法案是國外對政府官員監督措施的一種形象用語,這一制度最早起源於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權查看從一般官員直到首相的納稅清單,這個制度一直延續下來,到20世紀80年代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並完善。近年來,一些國家開展的“陽光行動”很受公眾歡迎。
陽光法案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政府和官員的公務活動及個人活動都要公開,如合同簽訂的實情公開、土地信托公開、競選資金公開、府官員財產和收入公開等。儘管中國在制度體制、價值觀念、文化傳統和生活方式等方面與其他國家有所區別,但是在反對以權謀私、遏制腐敗蔓延這一點上是相同的。漸趨成熟的國外家庭財產申報制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
美國在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之後,因巨額財產來歷不明而受處理的大小官員不計其數,其中影響最大的是眾議院議長賴特違反道德法規案。1989年賴特因在過去10年間先後69次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監督的法規而被迫辭職,成為200年來美國第一位因此被迫辭職的眾議院議長。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開法》通過後的第7天,l萬名國家公務員因未按政府規定在國家審計局指定的網站上公佈自己的財產狀況,受到墨西哥政府對他們做出的停薪停職15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