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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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法案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和实施的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经日渐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美国学者乔治·艾米克说:“让阳光照亮体制”,故又被称为“阳光法案”。
阳光法案是国外对政府官员监督措施的一种形象用语,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到20世纪80年代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展的“阳光行动”很受公众欢迎。
阳光法案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政府和官员的公务活动及个人活动都要公开,如合同签订的实情公开、土地信托公开、竞选资金公开、府官员财产和收入公开等。尽管中国在制度体制、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但是在反对以权谋私、遏制腐败蔓延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渐趋成熟的国外家庭财产申报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
美国在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之后,因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受处理的大小官员不计其数,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众议院议长赖特违反道德法规案。1989年赖特因在过去10年间先后69次违反国会对议员财产收入监督的法规而被迫辞职,成为200年来美国第一位因此被迫辞职的众议院议长。2002年6月17日,墨西哥《信息公开法》通过后的第7天,l万名国家公务员因未按政府规定在国家审计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自己的财产状况,受到墨西哥政府对他们做出的停薪停职15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