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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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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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律責任的概述[1]
責任一詞,在法律上有多種含義:一是職責,二是義務,三是因違法行為而承受的某種後果。
所謂法律責任即屬第三種含義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一般特征是:法律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責任一般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廣義的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審計責任原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隨著國家法律環境的完備和審計業務的發展,逐漸得以法律化,即成為法律責任。
我國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與傳統的審計責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別。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審計監督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法律責任。這裡所指的審計法律責任,是國家審計法律責任,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我國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這兩類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被審計單位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做出處理、處罰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提出予以行政處分的建議,對於構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它是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是在國家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與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
②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
③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審計法律責任的形式,是指對違反《審計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國家法律規定的何種處理方式。亦即違反《審計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應當接受何種法律製裁。《審計條例》規定的審計法律責任適用的違法處理形式,有罰款,行政處分,刑罰三種。這是三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形式,是由我國行政法規、刑法分別規定的。
- 一、罰款
罰款是對違法者的一種經濟處罰,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交付一定數量的款項,以示對違法者的處罰。罰款屬於行政處罰上的一種手段或者方式,完全不同於刑罰上的罰金。刑罰上的罰金由刑法規定,是刑種之一,由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並由其強制執行。而罰款則由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執行。因此,罰款與罰金有性質上的區別,在概念上不能混同。
- 二、行政處分
我國對行政處分,規定了以下兩項法律制度:一是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紀律處分;一是對企業職工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行政處分。這兩種行政處分制度,有嚴格的區別,在適用上必須分清。
(一)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是根據1957年10月26日國務院公佈的《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暫行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所給予的一種處分。紀律處分分為以下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根據《暫行規定》的規定,如果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以後,也可以免予紀律處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刑法,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或者經過批評以後,免予處分。
紀律處分,由國家監察機關管理。國家監察機關管理紀律處分的範圍,依照下列規定實施:
1.國家監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需要給予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時候,應當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2.國家監察機關對於上級行政機關交議的紀律處分的案件,應當負責審議,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3.國家監察機關對於各部門有關紀律處分的爭議,可以進行評議,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4.國家監察機關對於所受理的紀律處分的控告、申訴案件,可以進行覆議或者複查,並且提出具體意見,建議其主管機關作出決定,或者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二)對企業職工違反法律或者規章制度的行政處分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是指根據1982年4月10日國
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對企業職工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違反國家法律或者規章制度行為,但尚未觸犯刑律的一種處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所指的企業職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但是,對於在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其批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則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以下七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還可以給予一次性的罰款。
- 三、刑罰
刑罰是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必須受刑處罰的一種製裁。刑罰是國家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益的一種強制處分。刑罰只適用於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的犯罪分子,只能由人民法院嚴格根據法律來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一)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附隨於主刑處罰犯罪人的一種刑罰,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
(1)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2)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檢查;
(3)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4)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
對於(1)和(2)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直接追究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法》第41條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對於(3)和(4)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根據《審計法》第42條第1款、第43條第1款規定:"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雖然以上兩條規定沒有明確指出追究法律責任,但可以比照《審計法》第41條規定 辦理,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因為(3)、(4)兩種行為可以認定是拒絕、阻礙檢查的行為;同時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行政處罰,這兩種處罰是追究被審計單位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還應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審計法律責任的原因[2]
從世界各國會計師被訴訟的情況來看,會計師承擔審計法律責任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1、審計關係失衡
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審計關係格局應該是由財產所有者的代表——股東大會委托審計人員對經營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鑒證並提出審計意見。這樣,股東掌握著對經營者的監控權,也掌握著審計委托權,審計人員可以保持較高的獨立性,形成一種均衡、正常的審計關係。
2、現代審計方法的局限性
目前,會計師在審計業務中採取的是以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制度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是建立在被審計單位存在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之上的。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各個控制環節進行審查,目的是發現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然後針對這些環節擴大檢查範圍。然而在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內外勾結,惡意串通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根本就無法發現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這樣得出的審計結論可能就和客觀事實出入很大。並且,制度基礎審計雖然也涉及審計風險的問題,但它並不直接處理審計風險,而使審計人員的註意力過於集中於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審計人員過於依賴內部控制的測試而忽視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環節;同時,由於企業之間的競爭愈來愈激烈,企業的不穩定性增加,審計風險愈來愈大,社會公眾也要求會計師揭示各種審計風險。而面對這些問題,制度基礎審計顯得無能為力。
3、“深口袋”原則
“深口袋”理論,也稱保險假設,是指管理者聘用會計師的目的是為了轉移部分財務披露的責任。這種假設主要來自:
(1)會計師和審計服務的接受者對審計作用理解的偏差;
(2)產品責任概念的擴展。在司法實踐中,當一項虛假會計信息涉及到多個環節時,司法部門只能採取“非理性無限連帶責任”的判例原則,即誰最有能力承擔經濟賠償,就由誰來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深口袋理論”。
該理論的貫徹,從錶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會機制的作用,但實際上由於責任與權利不對等,這種不當的處罰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原因是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具有相當的經濟賠償能力,因此,在虛假會計信息的賠償中承擔了大部分責任。
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2]
1、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它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為確定和追究責任的依據,即“有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大小決定責任輕重。長期以來,對於專業人士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採取了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當然也不例外。
雖然註冊會計師審計具有鑒證職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審計,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給予“合理保證”,允許會計師審計後的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有適度偏離。因為審計工作的性質本身就有局限性,會計師並不能保證己審計的會計報表不存在任何的錯誤或漏報。一般來說,審計工作越細,發現錯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時意味著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審計費用也越高。審計作為現代公司制度的產物,本來就是用來降低代理成本的,如果審計不但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提升代理成本,則審計變得得不償失。這就是會計師承擔合理保證的理論基礎,是基於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考慮到成本效益的原則,審計風險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不要求會計師查出所有的錯弊,所以,允許會計師存在一定的審計失敗。只要會計師在從事會計審計活動時,盡到了應有的職業關註,即使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報告,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責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的責任原則。 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並非一種“合理的保證”責任,而是通常意義上的“保證”責任。即只要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實際財務狀況不符,即只要存在虛假報告,不管會計師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必須證明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存在才能夠勝訴。由於會計師從產生之日起就是以專家的特殊身份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因此,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屬於專家責任的範疇。獨立審計屬於一種專家職業,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會計師相對於報表使用人而言通常處於知識優勢地位,後者很難從會計師最終出具的專業成果中辨析專業服務的質量,更難以證實過錯的存在。而且作為證據的審計工作底稿所有權屬於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工作底稿實行保密原則,因此,受害者要主張會計師有過錯,將面臨兩個難題:
一是審計工作底稿無法取得;
二是即使取得審計工作底稿,由於專業知識的欠缺,也無法證明會計師是否有過失。
如單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將會使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後在舉證方面遇到嚴重的困難。因為會計師報告不實的事實是可以證明的,從這些事實中可以證明其客觀上確有過錯,但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會計師主觀上有過錯是十分困難的。因為會計師可以以各種理由證明其所做的報告已經嚴格遵循了相關執業規則,從而可以免於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等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4、 我國現行法規中對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
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未就註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相關法律法規中能夠推斷適用的是過錯原則。我國1993年頒佈的《註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存在違反《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亦即存在“過錯”的行為,才可以考慮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問題。
因此,《註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的專業判斷提出了“明知”和“應知”的要求。如果會計師“明知”違法而為之,或者“應知”違法而為之,都屬於第42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從而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嚴格遵循審計準則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真實的審計報告,即使出具的審計意見與實際不符,也不影響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只有註冊會計師沒有遵循或沒有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未盡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註意義務,主觀上故意或過失地出具了與實際不相符的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才對此承擔責任。
“換言之,以是否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為判斷註冊會計師主觀有無過錯的標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70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業務報告,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立法者已經考慮將過錯原則寫進《註冊會計師法》,這樣受害人向註冊會計師索賠必須證明後者主觀上有過錯。
由此可見,我國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本人認為,在剛導入審計法律責任制度時,應統一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等時機成熟,再修改法律,統一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畢竟在我國,會計職業發展時間還不長,會計師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由於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性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廣泛性,註冊會計師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較為複雜,未來我國還可建立以推定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及其條件[3]
對法律責任的歸結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其一個重要內容是確定歸責的原則。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包括責任法定原則、因果聯繫原則、責任相稱原則和責任自負原則。
1、責任法定原則。
其主要涵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方式追究違法者的責任。作為一種否定性法律後果,它應由法律規範明確規定,這是法律可預測性的必然要求。如《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法律責任” 條款等。
(2)排除無法律依據的責任,即“責任擅斷”和“非法責罰”。即國家的任何歸責主體都無權向一個責任主體追究法律規定以外的責任。任何法律主體都有權拒絕承擔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責任。刑事責任還有“罪行法定主義”和“法無明文不為罪”的法律條款。
(3)在一般情況下,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國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在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則。
2.因果聯繫原則。
其主要涵義包括:
(1)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首先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如傷害動作與被害人的傷勢狀況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繫;貪污受賄與國家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繫等,這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
(2)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首先確認意志、思想等主觀方面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聯繫。這是確定行為人有責任與無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如沒有主觀上的過錯而導致他人對自己財產失去控制或損失,就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3)在認定行為人違法責任之前,應當區分因果聯繫的必然性與偶然性、直接性與間接性。如果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情況,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分主次,分別對待。如財務報表的虛假信息與股市行情上漲等多種因素,促使投資者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該考慮一果多困的因果聯繫問題。
3、責任相稱原則。
其主要涵義包括:
(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性質相適應。如貪污受賄的違法行為與貪污受賄的法律責任的性質要相適應。只有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才能確定法律責任的性質。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就不能用刑事責任的方式去追究民事違法行為。當然,情節特別惡劣並觸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如1998年7 月1日,上海粵海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虛假資產置換公告,併在1998年中期報告中列示相關的收益。上海會計師事務所對粵海發展1998年中期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0年上海會計師事務所被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0萬元,罰款10萬元;並對簽字會計師各罰款3萬元。雖然沒有賠償投資者的投資損失,但追究該所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也是相當嚴厲的。如果追究簽字會計師的刑事責任,就顯失公平合理原則。
(2)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或損害種類相適應,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相適應。如在刑事領域中,除考慮犯罪構成外,還要考慮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從犯等情節。在民事領域中,還要適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等因素。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當與行為人主觀惡性相適應。即所謂“罰當其罪”、“罪責均衡”、“賠償不超額”原則,否則,不僅達不到恢復法律秩序和伸張正義的目的,還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責任相稱原則中還應註意責任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必要時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適當加重違約、侵權者的法律責任,以提高其違法、侵權成本,從而抑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4、責任自負原則。
其主要涵義包括:
(1)違法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不能讓沒有違法行為的人承擔法律責任,即反對株連或變相株連。
(3)要保證責任人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人受到法律保護,即不枉不縱,公平合理。責任自負原則是現代法的一般原則,體現了現代法的進步。當然,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財產的安全完整,也產生責任轉承問題。如上級對下級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等。
審計法律責任的免責及其條件[3]
審計職業責任是審計職業所固有的。依據功能主義的觀點,職業必須具備四個特點:專業知識的綜合體、為公眾利益服務的定位、允許進入的標準及對公眾信任的需求。公眾的需求催生某項職業(職業的權利),該職業必須利用專門知識服務於公眾利益(職業職責),職業對公眾利益的保護決定公眾對職業的信任程度,這又將加強或降低職業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任何職業都將服務社會公眾利益視為最根本的職業責任,註冊會計師職業也不例外。
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服務於公眾利益都是註冊會計師職業一致努力的職業責任目標。而審計法律責任是審計職業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外在於職業。審計法律責任是促使審計職業責任有效履行的一種社會強制。沒有審計法律責任的強制,審計職業責任就會因沒有約束而流於形式;審計職業責任又是審計法律責任的基礎,審計職業責任履行上的缺陷將導致審計法律責任的產生,審計職業責任的正確履行有利於減少審計法律責任。
早期會計職業組織的目的是主要為了維護職業的整體利益,現今會計職業組織在維護職業利益的同時更要維護公眾利益。這種變化也體現了註冊會計師職業在發展進程中對維護公眾利益的關註。在“公眾需求-公眾利益維護-公眾信任”和“職業責任-職業權利-職業利益”的關係迴圈中,維護公眾利益這種職業責任的履行是最重要的一環,我們需要基於維護公眾利益的職業保護而不是基於職業保護的公眾利益維護。
忽視公眾利益的維護必然失去公眾的信任,沒有公眾信任也就沒有職業的存在,職業利益更無從談起。維護職業的整體利益,既要減少審計法律責任也要加強審計職業責任的履行,單單迴避審計法律責任而無視審計職業責任將會置註冊會計師職業於死地,職業利益的維護最終還要依賴審計職業責任的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