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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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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中期报告)

中期財務報告(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中期報告(interim reporting)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企業會計準則》法規,請查看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準則)


目錄

中期財務報告概述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製的財務報告。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1]

  中期財務報告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財務報告。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於1998年2月發佈了第34號國際會計準則IAS)“中期財務報告”,這是IASC,首次就中期財務報告問題發佈準則。該準則是IASC與證券業國際組織為各國企業跨國上市會計信息披露的協調而進行的合作項目所設定的核心準則之一。

  美國是實行中期財務報告制度較早的國家。最初提出報送中期資料,是1934年證券交易條例發佈後,證券管理委員會(SEC)要求上市公司當某一年有某種特殊事項發生時,填報含有中期資料的8K表;1945年SEC開始要求公司採用8K表提供例行的季度報告資料;1949年8K表轉為9K表,以後歷經了幾次變化,到1970開始以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在內的 10Q表代替9K表。直到1973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才發佈了涉及中期財務報告會計計量原則的第28號意見書(APB28),1974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又發佈了對APB28某些段落進行修正的第三號財務會計準則(FAS3)。

  英國的中期財務報告制度也是從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開始的。會計界的首次介入是1993年9月,英格蘭和威爾士執業會計師協會發表了一分關於中期財務報告的咨詢報告,此後,該項目轉給會計準則委員會作為起草中期財務報告準則的基礎。

  我國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制度始自1994年證監會發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此後該準則於1996年和1998歷經了兩次修改。關於中期財務報告的會計準則尚未發佈,正在擬定之中。我國傳統上編製的會計月報、季報實際上也是一種中期財務報告,但從其編製的目的、依據的理論基礎、確認計量的原則以及編製的方法等方面來看,都與本文所論及的中期財務報告有所不同。

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及由此引發的理論問題

  為什麼要編製中期財務報告,其目的主要是什麼?對此人們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認識認為,中報的目的與年報一樣,是為了提供一個特定期間內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差別不過是縮短了期間,加快了報告的頻率。在這種認識下,中期財務報告信息著眼於過去,著重如何真實反映企業過去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強調的是客觀性、可靠性和反映經濟現實。另外一種認識認為,中期財務報告的目的主要是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幫助其預測企業年度內未來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中期財務報告信息應著眼於未來,著重如何有助於投資者、債權人對企業的未來作出正確的分析,強調的是相關性和提供預測信息。

  不同的目的導致了不同的理論觀點與方法。較具代表性的有兩種觀點:獨立觀(discrete view)和一體觀(integral view,有人稱之為“包容觀”)。

  獨立觀是將每一中期視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中期終了,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其會計估計、成本費用分配、遞延和應計項目的處理等基本採用與編製年度報告相一致的原則和標準,不對有關費用進行均衡化。這種觀點是與上述對中期財務報告目的的第一種認識相聯繫的。以這種方法編製中期財務報告的優點是其所反映的企業業績資料較具可靠性,不容易被操控;缺點是容易導致中期收入與費用的不合理配比,影響對企業業績的正確評價和預測,誤導投資決策和股價表現。

  一體觀是將每一中期視為會計年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會計估計、成本費用分配、遞延和應計項目的處理等須考慮對全年經營成果所作判斷的影響,有關費用需以適當的標準和方式在各中期期間進行分配。這種觀點是與上述對中期財務報告目的的第二種認識相聯繫的。以這種方法編製中報的優點是可以避免因劃小會計期間而導致的年度內各期間收益的非正常波動,使收入與費用得到合理配比,提高中期財務報告信息的相關性以及在預測、決策方面的有用性;缺點是這種對中期收益的平滑化,容易導致對收益的操縱,影響信息的可靠性。

  IASC是傾向於採用獨立觀的。從所研究的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會計準則情況來看,側重於採用獨立觀的國家或地區較多,包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香港等。美國和我國臺灣傾向於採用一體觀。不過綜觀各國準則的實際內容,很少有純粹採用一種觀念的做法,大多是二者的融合,只不過各有側重。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哪些項目以獨立觀處理、哪些項目以一體觀處理較為妥當。

中期報告的作用

  編製中期報告可以及時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較為完整的會計信息,幫助他們較為全面地評價企業的經營業績 ,預測企業的發展前景,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

中期報告的內容

  在我國,中期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報表、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重大事件揭示、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和股權結構的變化及臨時股東大會簡介等正文內容,以及其他有關備查文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規定,中期報告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一、中期報告正文。包括:

  (一)財務報表。包括:

  1.財務報表。

  公司在中期報告中提供的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期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可以是簡化的財務報表,也可以是完整的財務報表。簡化的資產負債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流動資產;(2)長期投資;(3)固定資產凈值;(4)在建工程;(5)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6)資產總計;(7)短期負債;(8)長期負債;(9)股東權益;(10)少數股東權益。

  簡化的利潤表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1)主要營業務收入;(2)主營業務利潤;(3)其他業務利潤;(4)利潤總額;(5)應交所得稅;(6)稅後利潤。

  應提供的其他財務指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1)每股收益率;(2)凈資產收益率;(3)每股凈資產;(4)每股現金股利(在中期預分現金股利的情況下)。

  2.財務報表註釋。

  如果報告期間內有下列情況(但不限於此)發生的,應通過財務報告註釋加以說明:(1)與最近一期年度報告相比,會計政策或方法發生了變化;(2)報告主體由於合併、分立等原因而發行了變化;(3)生產經營環境以及巨集觀政策、法規發生了變化,因而已經、正在或將要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及負債類項目與上一年會計年度末資產負債表地應各項目相比,變化達到30%以上(含)以及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類項目發生的變化;(5)在報告期內有新的大額借款發生或對原債務進行重組;(6)已知但尚未發生的重大或有關事項。

  (二)經營情況的回顧與展望。包括:

  1.上半年經營情況的回顧。由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較簡要地介紹公司在報告期內的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在報告期內取得的成績與進展。如果實際經營結果與原經營計劃目標存在重大差異,應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與說明。

  2.下半年計劃。主要敘述公司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年度經營計劃,針對上半年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準備採取的措施和對策;公司按照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將要在下半年繼續施行的項目安排;公司針對巨集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所要著重進行的工作。

  (三)重大事項揭示。包括:

  列示公司在報告期內發生的須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報告期內發佈了重大事項公告此處可將重大事件的主要內容及披露情況簡要敘述。

  公司須特別註意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如報告期內公司無重大訴令、仲裁事項,應明確陳述“本報告期內公司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如果公司確知存在與公司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可能,也應對此加以說明。

  (四)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和股權結構的變化。包括:

  介紹公司在報告期末股票與股東的情況及其在報告期內的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報告期內發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及股票的派生產品、拆細或合股、可轉換債券轉換情況,以及發行在外的股票的其他變化情況。

  2.股權結構情況:應陳述報告期截止日的股權結構--即以數量和比例表示國家、法人、個人等各類股東持有的股份和外資股份。

  3.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要求將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東名稱、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情況、期末持有量如實填寫。

  (五)臨時股東大會簡介

  凡在本報告期內召開過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司,應將董事會提交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和作出表決的事項以及會計的日期作出簡要報告。如果臨時股東大會改選了董事,應列出新當選的董事姓名、任期以及留任的董事姓名和任期。如果報告期內沒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則應明確陳述“本報告期內公司沒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二、備查文件。包括:

  (一)載有董事長、總經理親筆簽名的中期報告原本;

  (二)報告期內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或“送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

  (三)在其他證券市場公佈的中期報告文本。

中期財務報告編製應遵循的原則

  1. 與年度財務報告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企業在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應當將中期視同為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所採用的會計政策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包括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原則相一致。

  企業在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2.重要性原則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而不得以預計的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

  (2)重要性原則的運用應當保證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與理解企業中期末財務狀況和中期經營成果及其現金流量相關的信息。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和職業判斷。

  通常,在判斷某一項目的重要性程度時,應當將項目的金額和性質結合在一起予以考慮,而且在判斷項目金額的重要性時,應當以資產、負債、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直接相關項目數字作為比較基礎,並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單獨依據項目的金額或者性質就可以判斷其重要性。

  3. 及時性原則

  為了體現企業編製中期財務報告的及時性原則,中期財務報告計量相對於年度財務數據的計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中期報告的編製方法

  編製中期報告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它們分別依據兩種不同的觀點,即獨立論和整體論。在獨立論下,將每一個中間報告期視為一個基本會計期,因而,中期財務報告編製的方法,與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編製的方法基本一樣。中間報告期期末的遞延、應計及估計,基本上按應用於年度報告的同樣原理及判斷或估計確定。在整體論下,將每一個中間報告期視為整個會計年度的一部分,因而,每一個中間報告期末的遞延、應計及估計,均受到其對年度經營成果所作判斷的影響。若某一事件影響整個年度,則要根據估計的時間、銷售量、生產量或某些基礎,在各個中間報告期之間分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制定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三號--中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規定了中期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採用了整體論。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在其第28號“會計原則意見書--中期財務報告”中也採用了整體論。

  中期報告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經營成果的確定,主要包括:

  (1)收入的確定。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收入,應按整年所用的相同基礎在中期報告中確認。此外,企業在收入方面若有顯著的季節性變動,應揭示其季節性變動業務的性質。

  (2)與收入有關的費用成本。與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直接或間接有關的費用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等,在中期報告中的處理方法,應與其在年度報告中的處理方法相同。但如果企業在會計中期採用毛利法估計銷售成本,就應在中期報告中揭示這一事實。如果企業採用標準成本制度,在中期報告中應比照會計年度的做法,報列標準成本差異

  (3)其他費用成本。除與收入有關的費用成本外,其他費用成本在發生時計入中期收益。如果這些費用受益於多個中間報告期,可根據估計的有效時間、受益期間、或與該期間有關的活動期間在各個中間報告期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的方法應與年終列報經營成果的基礎一致。有些費用成本,若不易確定其他中間報告期的受益關係,則不宜將它們隨意分配給任何一個中間報告期。

  中期報告一般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但也可由會計師事務所審閱。

中期財務報告特別要考慮的問題

  1.季節性問題

  很明顯,對於某些季節性很強的企業(例如農業企業旅游企業、某些燃料供應企業及某些零售業等)來說,其季節性收入以及成本費用在中期的確認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

  假設一個企業的主要收入發生在年度內的某一個中期,另外的中期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如果按照收入發生時確認的原則,就可能會對年度內收入或利潤的預測產生誤導。然而如果不遵循發生時確認收入的原則,又如何來分配這收入呢?極端的一體論者建議對年收入進行預計並分配在中期。這顯然很難被多數會計人員所接受,即便是象美國這樣側重於一體觀的國家,也認為預計收入並不恰當,而規定收入確認應與年報採用一致的原則。IAS34第37、38段對季節性收入的確認作了明確規定,指出如果企業年末對年度內季節性收入進行預計或遞延不合適的話,則在中期財務報告日也不應對此種收入進行預計或遞延,這種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這顯然體現了獨立觀點。從各國準則情況來看,對於季節性收入的確認,大家認識基本一致。為消除季節性因素對預測的影響,有些國家規定中期財務報告中應對季節性活動的實質予以披露,並補充提供中期財務報告日前12個月的相關信息。IAS34第21段也作了類似規定,鼓勵那些經營具有高度季節性的企業提供截至中期財務報告日前十二個月以及前一個十二個月的比較信息。

  至於季節性成本的分配,有人主張應以業績(業務量)為基礎(體現的是一體觀),而不應以時間為基礎(以時間為基礎的分配體現的是獨立觀),從而解決季節性收入波動情況下的不合理配比,增強預測性。但是,可能是考慮到這種方法的不確定性太強,各國很少採納,基本都是以表外披露來解決季節性問題,IASC也不例外。

  2.年度中不均勻或不重覆發生的費用

  有些費用是在年度中間不均勻地發生的,例如周期性發生的年度大修理費用,有些費用是不重覆發生的,例如重組費用。在獨立觀點下,如果這類費用在編製年報時不能預計或遞延,則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也不應預計或遞延,而應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在一體觀點下,如果這類費用受益期超過一個中期,就應在受益的各中期之間進行分配。在此問題上,IASC和英國堅持了獨立觀,美國和我國臺灣則採用了一體觀。後者同時在其準則中補充了一點:如果無法確認受益中期,就在發生的中期確認。

  3.資產減值產生的損失

  各國會計準則一般都規定,資產減值產生的損失在年度報告中應予確認,例如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核算的存貨,期末由於可變現凈值重置成本低於成本而發生的損失;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等長期資產的價值減損產生的損失等。對這類資產的估價或損失的確認通常都是在年底進行的。問題是,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是否應對此予以考慮。

  按照獨立觀點,中期是一個獨立的會計期間。既然編製年報時需要對這些資產的價值進行重新審核,並確認相關損失,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自然也應採用相同的原則。按照一體觀點,為使中報信息具有更好的預測性,似乎也應在中期對這些資產重新審核並確認相關損失。問題在於,如果某資產在中期財務報告日市價下跌,但能夠合理預計其價值將在年報日前回升,在這種情況下,中期財務報告是否還應確認下跌損失,按照獨立觀點,應當確認;按照一體觀點,則不應確認。

  IASC在此問題上堅持了獨立觀點,要求在資產估價和損失確認問題上中期財務報告與年報採用一致的標準,對於中期後、年底前資產價值可能回升的情況不予考慮。英國的作法與IASC規定的作法大體一致。

  美國和臺灣的準則在此問題上就體現了一體的觀點,規定存貨市價下跌損失在發生的中期加以確認,但如果存貨市價下跌是暫時的,企業能夠合理預計下跌將在年度報告日前回升,便不應在中期確認損失,這顯然考慮了年度內以後期間的情況。許多人認為這種考慮是合理的,因為確實有些產品在上半年價格的下跌只是反映了其季節性,到了下半年其價格很可能是回升的。

  4.中期所得稅

  由於所得稅通常都是以年為基礎計算的,因此中期所得稅的計算若要採用獨立觀是很困難的。這是因為年度最終收益只有到年底才能確定,因此計算中期所得稅時,需要考慮全年的情況,要預估全年有效所得稅率。在這一點上,不論是側重於獨立觀的國家,還是側重於一體觀的國家,幾乎都是採用同一原則,即體現一體觀點的原則。IASC在中期所得稅的確認問題上,也採用了一體觀,規定“應在每個中期確認所得稅,確認時應以預期在整個財務年度採用的加權平均年所得稅率的最好估計為依據。”

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與計量

  1.中期財務報告的確認與計量的基本原則

  (1)中期財務報告中各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應當與年度財務報表所採用的原則相一致。

  (2)在編製中期財務報告時,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的計量。

  (3)企業在中期不得隨意變更會計政策,應當採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對於會計估計變更,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在以後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的,以後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計估計變更後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金額不作調整。

  2.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企業取得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人,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當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遞延的除外。

  3.會計年度不均勻發生的費用的確認與計量

  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企業不應當為了使各中期之間收益的平滑而將這些費用在會計年度的各個中期之間進行分攤。如果會計年度內不均勻發生的費用在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則在中期末也允許預提或者待攤。

中期報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中期報告是指年度財務報告之外的其他按一定期間(如月、季、半年等)編報的財務報告。對於財務會計中存在的會計估計、成本分配、遞延預提等特殊事項,中期報告是否採納與年度報告一致的會計政策,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獨立論與整體論。前者將每一個中期獨立化,並視同會計年度採用相同的會計方法;後者將每一個中期作為年度的組成部分,對於特殊事項的處理要考慮其對全年的影響。在中報諸多特殊事項中,筆者認為所得稅會計是一個難點,問題的關鍵在於在中期報告中是否應該揭示以及如何計量所得稅費用。


  例:A公司2003年1月~6月的利潤總額為50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則該公司中期所得稅費用為1650萬元(5000×33%)。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165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6500000

  上述做法不夠嚴謹。因為在中期可能出現經營損失的抵補事項、非常項目及資本項目的利得或損失,也可能會發生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故在處理中期報告的所得稅問題時須應用整體論,即在每一中期末通盤考慮全年情況後預估全年有效稅率,且在計算所得稅的同時反映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影響。

  假設A公司預期2003年全年利潤額為12000萬元,全年免稅收入為500萬元,預估在工資、業務招待費、捐贈等方面存在永久性差異300萬元。由於該公司折舊方法與稅法規定不同,按稅法口徑計算的上半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800萬元。則該公司上半年的所得稅費用計算如下:

  預計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000-500+300=11800(萬元),預計2003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1800×33%= 3894(萬元),預計全年有效稅負率=3894÷12000×100%=32.45%,2003年度1月~6月會計口徑的應預繳稅額=5000×32. 45%=1622.5(萬元),2003年度1~6月稅法口徑的應預繳稅額=4800×32.45%=1557.6(萬元),遞延稅款=1622.5- 1557.6=64.9(萬元)。

  2003年6月30日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1622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5576000

     遞延稅款         649000

  如果A公司2003年度實際贏利12800萬元,全年免稅收入450萬元,永久性差異360萬元,因折舊原因產生的全年時間性差異520萬元,則2003年度會計口徑的所得稅費用=(12800-450+360)×33%=4194.3(萬元),2003年度稅法口徑的應納稅所得額= 12710-520=12190(萬元),2003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2190×33%=4022.7(萬元),遞延稅款=4194.3-4022.7 =171.6(萬元)。

  2003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      4194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40227000

     遞延稅款         1716000

  至於中期報告預期的全年有效稅率是否準確則無須調整,因為年度報告中關於所得稅的計算需要關註全年情況,已對上述情況做了自動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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