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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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人員是指審計機關中接受國家委托,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從事審計事務的人員,也即是審計“公務員”。
國家審計人員專指在中央審計機關、地方審計機關和派出審計機構中工作的人員,不包括在其他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在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組織中工作的人員。國家審計人員本質上是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國家審計人員接受國家委托,以審計機關的名義,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權。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都歸屬於審計機關。由此可見,國家審計人員不同於一般公民,也不能作為行政主體。
我國對國家審計(政府審計)人員設置了職稱制度,職稱分為三種:高級審計師、審計師和助理審計師。高級審計師採取考評結合的方式評定,審計師和助理審計師則採用考試的形式評定。[1]
國家審計人員包括國家審計署的審計長、副審計長、地方各級審計廳、局的廳、局長、各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人員和非領導職務的-般工作人員。
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按照憲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審計長是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命。審計署實行審計長負責制,審計長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審計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審計署設副審計長4名,協助審計長的工作,並對審計長負責。副審計長的任免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有關規定,審計廳、局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審計廳、局長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審計法》第15條規定:“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同時還規定了具體的罷免條件: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違法失職,受到行政處分,而且不再適宜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其職責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除上述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審計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幹部管理許可權決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