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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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人员是指审计机关中接受国家委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事务的人员,也即是审计“公务员”。
国家审计人员专指在中央审计机关、地方审计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其他行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在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本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国家审计人员接受国家委托,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权。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审计机关。由此可见,国家审计人员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能作为行政主体。
我国对国家审计(政府审计)人员设置了职称制度,职称分为三种: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高级审计师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评定,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则采用考试的形式评定。[1]
国家审计人员包括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副审计长、地方各级审计厅、局的厅、局长、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人员和非领导职务的-般工作人员。
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审计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署设副审计长4名,协助审计长的工作,并对审计长负责。副审计长的任免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关规定,审计厅、局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审计厅、局长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审计法》第15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同时还规定了具体的罢免条件: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而且不再适宜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除上述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