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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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促進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建設,加強內部會計監督,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
第三條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內部會計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第六條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
(一)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並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七條 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二)內部會計控制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
(三)內部會計控制應當涵蓋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四)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五)內部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內部會計控制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八條 內部會計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採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
第九條 單位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十條 單位應當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對外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式,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聯簽等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責任制度,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防範決策失誤及工程發包、承包、施工、驗收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合理設置採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採購與付款的會計控製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採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採購環節的漏洞,減少採購風險。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制,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範和控制財務風險,確保籌措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在制定商品或勞務等的定價原則、信用標準和條件、收款方式等銷售政策時,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合同訂立、商品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制,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控制系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定成本費用標準,分解成本費用指標,控製成本費用差異,考核成本費用指標的完成情況,落實獎罰措施,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內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瞭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第十八條 內部會計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准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十九條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許可權,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二十條 授權批准控制要求單位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准的範圍、許可權、程式、責任等內容,單位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第二十一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單位依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二條 預算控制要求單位加強預算編製、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範預算的編製、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式,及時分析和控制預算差異,採取改進措施,確保預算的執行。
預算內資金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限額以上資金實行集體審批。嚴格控制無預算的資金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產保全控制要求單位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對財產的直接接觸,採取定期盤點、財產記錄、賬實核對、財產保險等措施,確保各種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條 風險控制要求單位樹立風險意識,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通過風險預警、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報告等措施,對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進行全面防範和控制。
第二十五條 內部報告控制要求單位建立和完善內部報告制度,全面反映經濟活動情況,及時提供業務活動中的重要信息,增強內部管理的時效性和針對性。
第二十六條 電子信息技術控制要求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內部會計控制系統,減少和消除人為操縱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財務會計電子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重視內部會計控制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內部會計控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貫徹實施。內部會計控制檢查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內部會計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寫出檢查報告,對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內部機構和崗位在內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執行內部會計控製成效顯著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表彰建議,對違反內部會計控制的內部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單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進行評價,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應當對委托單位內部會計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會計法》和本規範,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工程項目(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銷售與收款(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對外投資(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擔保(試行)》 |
《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內容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