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工程項目(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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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防範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差錯與舞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制定本部門或本系統的工程項目內部控制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結合部門或系統的工程項目內部控制規定,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項目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工程項目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工程項目業務不相容崗位一般包括:
(一)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
(二)概預算編製與審核;
(三)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
(四)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業務。辦理工程項目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單位應當配備專門的會計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會計核算業務,辦理工程項目會計業務的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及工程項目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七條 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相關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准制度,明確審批人的授權批准方式、許可權、程式、責任及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的職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審批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相關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工程項目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工程項目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九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工程項目業務。
第十條 單位應當制定工程項目業務流程,明確項目決策、概預算編製、價款支付、竣工決算等環節的控制要求,並設置相應的記錄或憑證,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的開展情況,確保工程項目全過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決策環節的控制制度,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項目決策程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項目決策科學、合理。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的集體決策制度,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
嚴禁任何個人單獨決策工程項目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十四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決策及實施的責任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項目概預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概預算的編製、審核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概預算編製科學、合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對編製的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製依據、項目內容、工程量的計算、定額套用等是否真實、完整、準確。
第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工程進度價款支付環節的控制制度,對價款支付的條件、方式以及會計核算程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價款支付及時、正確。
第十八條 單位辦理工程項目價款支付業務,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的有關規定。
單位辦理工程項目採購業務,應當符合《內部會計控制規範——採購與付款(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單位會計人員應對工程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有關部門提交的價款支付申請及憑證、審批人的批准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覆核。覆核無誤後,方可辦理價款支付手續。
單位會計人員在辦理價款支付業務過程中發現擬支付的價款與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不符,或與工程實際完工情況不符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 單位因工程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應提供完整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單位會計人員應對工程變更價款支付業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資金籌集與運用、物資採購與使用、財產清理與變動等業務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工程項目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及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情況。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建立竣工決算環節的控制制度,對竣工清理、竣工決算、竣工審計、竣工驗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竣工決算真實、完整、及時。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確竣工清理的範圍、內容和方法,如實填寫並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單。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編製竣工決算。
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竣工決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決算依據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決算編製是否正確。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當建立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及時組織竣工決算審計。
未實施竣工決算審計的工程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
單位應當對竣工驗收進行審核,重點審查驗收人員、驗收範圍、驗收依據、驗收程式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應當及時編製財產清單,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加強對資產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建立對工程項目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工程項目內部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工程項目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二) 工程項目業務授權批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重要業務的授權批准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三) 工程項目決策責任制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責任制度是否健全,獎懲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四) 概預算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概預算編製的依據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對概預算進行審核。
(五) 各類款項支付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決算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實施決算審計。
第三十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單位應當取措施,及時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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