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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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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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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26–Reinsurance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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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效時間
| 2007年1月1日
| 最新修訂時間
| 20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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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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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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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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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當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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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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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鑽井平臺再保險案
- 【案情簡介】
- 英國的北海蘊藏著豐富的石油資源。1975年英國建成了一艘大型石油鑽井平臺——派帕·阿爾法號,很快成了這一地區石油鑽井隊伍中的龐然大物。這艘類似於“航空母艦”的石油鑽井平臺,日產石油13萬桶,天然氣1800萬立方米。這個鑽井平臺總重量超過36000噸,可同時供200人生活、作業。投產10多年來,其源源不斷的油流、氣流簡直成了英國的一棵“搖錢樹”。1988年7月6日晚9時57分,工人們正在艙房內休息,突然一股高壓天然氣從一個氣體壓縮室中泄出,接著被意外引燃。頃刻間,震耳的爆炸聲接連響起,霎時,整個平臺淹沒在濃煙與烈火中。20分種後,又是一陣更大的爆炸巨響,整個平臺便開始從根本上被摧毀而下沉,最後水面上只露出不到1/4的平臺殘骸。這場大火爆炸,損失慘重。當時估計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15億美元,還不包括對死傷者的撫恤費用。
- 這個石油鑽井平臺為9家公司所組成的一個國際財團所擁有,每家公司都就自己的股份安排了保險,這些保險又大都通過各種途徑分保到倫敦的勞合社和世界各地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因此,這次鑽井平臺的巨大損失最後實際上是由世界各地幾十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攤的。
- 【分析評論】
- 本例是一個充分發揮再保險作用的典型案例。
- 再保險也稱分保。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指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國際上,再保險被稱為“保險的保險”。隨著現代化工業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和貿易中心城市的形成,交通運輸的發達,社會財富的日益增多和集中,科學技術在生產中的廣泛應用,使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巨大的物資財富損毀和人員傷亡不斷擴大。大的災難損失,如果要一家保險公司來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必然導致財政上的困難,甚至迫使其破產倒閉。承保巨額風險,不僅單獨的保險人不敢,也為保險管理機關所不允許。我國的保險法規對此就有明文規定。因此,對類似於本案石油鑽井平臺的巨額風險保險,保險企業無不通過再保險來分散風險。因為這不僅是保險業本身的迫切需要,而且受到社會各界人士以至國家政府的深切關註和積極支持。再保險已成為保險事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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