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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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再保險(Personal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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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身再保險[1]
人身再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契約的再保險。
人身再保險的分類[2]
(1)壽險再保險
對於團體壽險,如果每一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很高,原保險人對未來給付有壓力,這種情況下一般通過成數再保險或成數與溢額混合再保險進行分保。對於個人壽險,保險金額差別較大,這種情況下一般採用溢額再保險分保,原保險人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對於新成立的保險公司或新推出的險種,由於經驗和資料不足,為經營穩定起見,原保險人一般採用成數分保。為了防止突發事件或連續事故造成責任累積,原保險人一般還要安排事故超賠再保險進行保障。
(2)意外傷害及健康險再保險
對於團體業務,再保險時一般安排為成數分保,如有需要,在此基礎上安排溢額分保:對於個人業務,意外傷害險再保險主要採取溢額分保,健康險再保險則主要採用成數分保。
人身再保險的意義[3]
人身再保險的特殊意義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穩定經營成果。由於一些難以預料的偶發因素,使生命危險集中,如飛機、船舶失事,可能導致許多乘客死亡;艾滋病及其他一些傳染病蔓延,將導致某一地區死亡人數超常。其結果是使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的實際死亡率可能超過生命表上的預定死亡率,使純保費收入不足以應付給付需要,危及保險財務穩定。運用再保險,雖不能改變死亡率,卻可以平衡和穩定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保持保險經營的穩定。
2. 減少準備金提存與費用負擔。人壽保險隨業務發展每年都要簽發大量新保單,而所需新契約費(原始費用)和責任準備金的提存在有些年份可能超過保費收入,對於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和業務發展較快的公司表現尤為明顯,這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利潤產生較大影響。運用再保險,由分保雙方共同提存準備金和分擔費用,可以使分出公司減少準備金提存和費用負擔,無後顧之憂地開展新業務,並均衡地獲得利潤。所以,人壽保險的再保險計劃與財務問題應成為分出公司考慮的重點。
3.有利於承保次健體業務。次健體業務危險性較高,保險公司因業務競爭的需要勉強承保,但因缺乏大數法則基礎,需要轉移風險由再保險人承擔。再保險人通過接受各方面分來的大量次健體業務,具有承擔次健體業務的豐富經驗與專業知識,可以使業務符合大數法則的經營原則,化解分出公司的經營風險。
人身再保險的方式[3]
人身保險既有面向個人的分散性業務,又有對各類集體組織的團體業務,其危險單位雖分散,但也有危險集中的情況出現,如發生空難、地震等事故時。同時,人身保險既有標準體保險,又有次健體保險,保額有高有低,期限有長有短。根據這些特點,針對不同種類的業務,人身再保險可選用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固定再保險、臨時再保險、預約再保險方法,並且可以結合運用。
人身再保險大多數採用比例再保險方式。比例再保險的計算基礎有兩種:一是按原始條件再保險,由原保險人分出一部分保險金額紿再保險人為責任基礎,再保險費率與原保險相同,再保險人按接受業務的比例提存責任準備金。二是以危險保險費為計算基礎的再保險,這種計算方法僅適用於死亡險的再保險。使用這種方法,原保險人僅對凈危險保額辦理再保險。所謂凈危險保額,是按保險金額扣除當年保單責任準備金後的餘額。由於責任準備金逐年變化,凈危險保額亦逐年變化。再保險人的給付責任為人身事件發生當年分保部分的凈危險保額,再保險費是依凈危險保額計算的危險保險費,再保險費的計算完全脫離原保險單的均衡保費制而是採用自然保費制。由於每年凈危險保額不同,費率也不同,故需要編製每一保險單的凈危險保額表及再保險費率表,用以計算各年的凈危險保額與再保險費。例如,某保險人簽發一份年齡35歲、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終身壽險保單,自留額為10萬元,分保額為40萬元。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給付金額實際上並不是40萬元,而是40萬元下的凈危險保額。若被保險人在投保後第八保單年內死亡,再保險人給付金額為40萬元減去第八年末責任準備金後的凈額。在原保險人分出40萬元給再保險人時,其責任準備金由原保險人提存,故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再保險人給付金額加上原保險人提存的責任準備金合併應給付40萬元。原保險人自留的10萬元也由凈危險保額與累積責任準備金組成。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給付金額包括自留額和分保額共計50萬元。非比例再保險的險位超賠、事故超賠和賠付率超賠三種方式均可用於人身再保險。不過,人身保險的巨額危險較少,加之賠付率不如財產保險起伏大,故險位超賠和賠付率超賠應用較少。為了防止巨災危險帶來的危險集中惡果,人身再保險較多地運用事故超賠方式。人身保險對於單一危險單位的自留額主要根據業務種類及其危險性質、保險公司的資本和業務量、保險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並根據業務經營績效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