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標準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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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此標準體保險[1]
所謂次標準體保險是指由於被保險人風險程度較高不能按標準費率承保,但可附加條件承保的人身保險。
次標準體保險又稱弱體保險、次健體保險,即與一般的人相比較,身體有缺陷的人,或者從事危險職業的人。由於這部分人群死亡率較高,為保證公平性,不能按照標準的人壽保險費率來承保,必須採取特定方法或特殊技術來承保的人壽保險。
次標準體保險的由來[1]
次標準體保險的概念從1762年英國的標準人壽保險公司開辦現代化人壽保險業務的時候就有了,但在當時僅採取加徵特別保險費一種辦法來辦理相關業務,並沒有現代化的科學精算基礎與風險處理技術。近代的次標準體保險是在以1896年美國紐約人壽的基於缺陷體死亡率調查的基礎上,並採用評分制方法來承保的次標準體保險為起始,目前大多數壽險公司都承保次標準體保險。一般而言,壽險公司要對被保險人進行體檢,並就職業、居住環境、道德危險、既往病史等加以審查,當評定其死亡指數超過臨界線時(如果以標準死亡指數為100%時,則訂為125%或130%為標準體承保的最高界限,而弱體保險是指該被保險人的審查點數高於125%或130%),如果壽險公司認為在某一條件下尚可以承保,則將該被保險人稱為弱體或次標準體;如果壽險公司認為根本無法承保,則稱為拒保體或謝絕體。
鑒於次標準體保險的危險性較標準體保險高,為了充分分散風險,弱體保險的自留額以及最高保險金額都訂得比標準體保險要低。對於次標準體保險,壽險公司多採用特別承保同意書,載明增加若幹歲,或加徵特別保險費,或採用削減保險金等方式來承保。這個同意書也是整個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投保時已經一目失明或一肢殘疾的被保險人也可採用除外責任作同意書,約定將來再失一目或再失一肢時放棄殘廢保險金,然後才予以承保。
次標準體保險的承保方法[1]
對於次標準體保險,通常採取下列方法來承保以降低風險,保證公平性:
(1)保險金削減給付法。
允許次標準體仍按標準風險的正常費率繳納保險費,但在保險期限的一定期間內按比例減少保險金的給付。這種方式通常僅在保險單生效開始的若幹年內予以按比例削減,之後逐漸趨於正常,但在削減期內,對遇意外事故死亡或得法定傳染病死亡的被保險人,通常仍全額給付。這種承保方法通常適用於遞減性危險的被保險人。例如,剛進行過手術處於恢復或愈合期的被保險人。
(2)年齡增加法。
一般而言,除幼年外,死亡率是隨著人們的年齡增加而遞增的,所以提高投保年齡可以相對地提高保險費率,用這種方法來計算次標準體的保險費稱為增加年齡以提高費率法,簡稱年齡增加法。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那些具有遞增性的額外風險的被保險人,如患有糖尿病、顯著的肥胖症等。
(3)特別保險費(額外保費)征收法。
對於次標準體的被保險人,按照其實際額外死亡率的高低,征收一定額度的額外保險費。這種方法通常適用於固定性的額外危險。例如,我國一些保險公司對吸煙的被保險人加收50元的額外保險費即是一個範例;又如,對職業性危險、酗酒、肺結核等被保險人也可採取該法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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