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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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再保险(Personal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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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再保险[1]
人身再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契约的再保险。
人身再保险的分类[2]
(1)寿险再保险
对于团体寿险,如果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很高,原保险人对未来给付有压力,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成数再保险或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进行分保。对于个人寿险,保险金额差别较大,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溢额再保险分保,原保险人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新推出的险种,由于经验和资料不足,为经营稳定起见,原保险人一般采用成数分保。为了防止突发事件或连续事故造成责任累积,原保险人一般还要安排事故超赔再保险进行保障。
(2)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
对于团体业务,再保险时一般安排为成数分保,如有需要,在此基础上安排溢额分保:对于个人业务,意外伤害险再保险主要采取溢额分保,健康险再保险则主要采用成数分保。
人身再保险的意义[3]
人身再保险的特殊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稳定经营成果。由于一些难以预料的偶发因素,使生命危险集中,如飞机、船舶失事,可能导致许多乘客死亡;艾滋病及其他一些传染病蔓延,将导致某一地区死亡人数超常。其结果是使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实际死亡率可能超过生命表上的预定死亡率,使纯保费收入不足以应付给付需要,危及保险财务稳定。运用再保险,虽不能改变死亡率,却可以平衡和稳定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保持保险经营的稳定。
2. 减少准备金提存与费用负担。人寿保险随业务发展每年都要签发大量新保单,而所需新契约费(原始费用)和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在有些年份可能超过保费收入,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和业务发展较快的公司表现尤为明显,这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运用再保险,由分保双方共同提存准备金和分担费用,可以使分出公司减少准备金提存和费用负担,无后顾之忧地开展新业务,并均衡地获得利润。所以,人寿保险的再保险计划与财务问题应成为分出公司考虑的重点。
3.有利于承保次健体业务。次健体业务危险性较高,保险公司因业务竞争的需要勉强承保,但因缺乏大数法则基础,需要转移风险由再保险人承担。再保险人通过接受各方面分来的大量次健体业务,具有承担次健体业务的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可以使业务符合大数法则的经营原则,化解分出公司的经营风险。
人身再保险的方式[3]
人身保险既有面向个人的分散性业务,又有对各类集体组织的团体业务,其危险单位虽分散,但也有危险集中的情况出现,如发生空难、地震等事故时。同时,人身保险既有标准体保险,又有次健体保险,保额有高有低,期限有长有短。根据这些特点,针对不同种类的业务,人身再保险可选用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固定再保险、临时再保险、预约再保险方法,并且可以结合运用。
人身再保险大多数采用比例再保险方式。比例再保险的计算基础有两种:一是按原始条件再保险,由原保险人分出一部分保险金额绐再保险人为责任基础,再保险费率与原保险相同,再保险人按接受业务的比例提存责任准备金。二是以危险保险费为计算基础的再保险,这种计算方法仅适用于死亡险的再保险。使用这种方法,原保险人仅对净危险保额办理再保险。所谓净危险保额,是按保险金额扣除当年保单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由于责任准备金逐年变化,净危险保额亦逐年变化。再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为人身事件发生当年分保部分的净危险保额,再保险费是依净危险保额计算的危险保险费,再保险费的计算完全脱离原保险单的均衡保费制而是采用自然保费制。由于每年净危险保额不同,费率也不同,故需要编制每一保险单的净危险保额表及再保险费率表,用以计算各年的净危险保额与再保险费。例如,某保险人签发一份年龄35岁、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终身寿险保单,自留额为10万元,分保额为40万元。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实际上并不是40万元,而是40万元下的净危险保额。若被保险人在投保后第八保单年内死亡,再保险人给付金额为40万元减去第八年末责任准备金后的净额。在原保险人分出40万元给再保险人时,其责任准备金由原保险人提存,故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再保险人给付金额加上原保险人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合并应给付40万元。原保险人自留的10万元也由净危险保额与累积责任准备金组成。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包括自留额和分保额共计50万元。非比例再保险的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和赔付率超赔三种方式均可用于人身再保险。不过,人身保险的巨额危险较少,加之赔付率不如财产保险起伏大,故险位超赔和赔付率超赔应用较少。为了防止巨灾危险带来的危险集中恶果,人身再保险较多地运用事故超赔方式。人身保险对于单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主要根据业务种类及其危险性质、保险公司的资本和业务量、保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根据业务经营绩效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