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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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準備金(Insurance Reser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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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保險準備金包括: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指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履行的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
2、未決賠款準備金
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但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3、總準備金
或稱自由準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的。
4、壽險責任準備金
指保險人把投保人歷年交納的純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積累起來,為將來發生的保險給付和退保給付而提取的資金,或者說是保險人還未履行保險責任的已收保費。
保險準備金的提存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業務經營中,由於壽險與非壽險在經營核算上存在差異,其準備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盡一致。非壽險準備金有法定准備金、任意準備金等區分。壽險準備金有理論準備金與實際準備金的區分。
一、非壽險準備金的提存
非壽險準備金按其提存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法定准備金和任意準備金。
法定准備金是指根據國家對保險企業實施管理的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從其保費中提存的一定比例的“費用”。法定准備金通常又可分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任意準備金是保險企業根據自己的業務開展需要,除依法留足準備金外,應在當期保費中提存一筆費用,用作經營風險損失與保險資金運用損失波動較大所帶來的不利的準備。
由於保險業務大都是定期的,通常又叫短期核算性險種業務。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
由於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一種對未滿期保險單的責任準備,其提取數額通常等於未滿期保險單的總保險費收入中未賺取的部分。因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算方法較多,這裡僅舉三種計算方法進行分析:
(1)逐日計演算法。
根據每張保險單的第二年有效天數,逐筆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假定一年是365天,公司每天都有相等的保險費收入進賬,則1月1日前出售的保險單,將於本年度12月31日期滿,1月2日簽出的保險單,還有一天在次年度期滿,依次類推,至12月31日簽出的保險單,需在次年度12月30日到期,即還有364天未經過。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比例是:
即以逐日計演算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已收保險費的50%。
(2)24個半個月提存法。
發源於美國的一些州,也可以說是在下麵將要介紹的季度提存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演化出來的。每月承保的保險費均要分開計算,並假定每張保險單是於月中期滿(實際上同假定保險費收入是均勻分佈的道理一樣)。當保險費收入均衡分佈時,至少每半個月的保險費收入累積數是相等的,則與前述結果是一致的。如果保險費是在持續增長,24個半個月提存法就顯得不那麼靈了。
假定月保險費收入增長是50%,第一個月保險費收入是2400元,並且均是在每月的15(或16)日這一天承保的,若其經營費用率不超過33.33%,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比 例為:
(3)季度提存法。
以季度為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時間基礎而形成的一種準備金提存方法提存比例。假定年度保險費收入是25000元,平均分四次進賬,每次為6250元。若經營費用率為33.33%,則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存比例為:
如果上列款項均是在季度末支付,則幾乎每季都還有幾天剩餘時間,這就意味著42%是高估的。在實際業務中,可調整到40%。時至今日,40%提存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活力不減,仍為許多公司所沿用。
2.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算。
根據經營資料預計本年度終了時,尚有一部分已報案或已處理賠案但沒有支付賠款的案子和已發生但被保險人還沒有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案子(既有直接業務的,又有再保險業務的)。對這兩種已發生的案子,保險人在年終時,須在損益結算時提取相當的賠款準備金,即未決賠款準備金。未決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一是計算未來賠款支付繫數,即賠款極終值;
二是在極終值的基礎上,根據已報告損失,測算未決賠款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一般是在當年度提取,次年轉回作收入處理。例如,上年度提存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是100萬元,本年度根據業務部門預計需在年終決算時提取120萬元未決賠款準備金。在會計核算處理上,一般將上年提存的100萬元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將本年的120萬元未決賠款準備金從利潤賬戶上沖減。
二、壽險責任準備金的提存
壽險準備金的計算過程很複雜。為簡化計算過程,保險公司都有自己釐定純保險費的死亡表和預定利率在不同保險類型下的複利、現值和年金換算表,從而大大簡化了壽險準備金的計算過程。
壽險準備金系在保險單起期後,由保險公司在每年的年底提存一次。壽險準備金的計算有兩種不同的方法:
第一種過去法
是憑過去已收的保險費計算,簡稱過去法,即將過去已收取的保險費及其利息的合計額(A)減去過去已給付的保險金及其利息的合計額(B),用公式表示為:
V = A − B
第二種將來法
是憑未來收取的保險費計算,簡稱將來法,即將將來應付的保險金的現值(C)減去將來可收入的保險費的現值(D),用公式表示即為:
V = C − D
又依收支相等原則,即保險合同期滿時,保險公司所收取的純保險費本利和,應等於支出的保險金本利和,換言之,將它們換算成計算責任準備金時的現值也應相等。用公式表示為:
A + D = B + C,亦即:A − B = C − D
1.理論準備金。是指就純保險費而言所計算的責任準備。
2.實際準備金(或理論責任準備金的修正)。在計算理論責任準備金時,基本是採用下述三個假設為條件的:其一是保險費在保險年度開始時就交付,而保險金的給付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年度終了時才進行的;其二是被保險人中各年齡層的死亡人數將準確地按照保險公司所選定的利率生息。不難推斷,一旦一批同類型的投保人全部死亡,所積存的理論準備金將降至為零。又由於理論準備金的計演算法是假定了純保險費是均勻收取的,進而也就假定了附加保險費也是均勻收取的。然而,新填發的保險單在承保的第1年內原始費用,如代理費、體檢費和手續費等十分突出,若僅憑第1年的附加保險費來支付這些費用將會出現入不敷出。為此,保險公司必須對理論責任準備金進行修正,即對於第一年的開支費用要在準備金中扣除,修正後的準備金叫實際準備金。其計算方法通常有下列兩種:
(1)一年定期扣除法。
除定期死亡保險外,不論哪一種保險其第一年所收入的保險費均作為一年期的死亡保險費,其差額部分作為第一年的費用開支。所以,在第一年業務中,不產生責任準備金,自第二年開始至保險期滿止,再將第一年被扣除的責任準備金逐年補上,至期滿時的準備金與保險金額相等。採用一年定期扣除法計算出來的實際準備金與年齡加大一歲、保險期限縮短一年的理論準備金數是相同的。
(2)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
在實際業務中,短期業務保險費率均比長期業務高,而費用率卻相對較低。因此,在第一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扣除各種費用支出後,其剩下來的數額,短險業務要比長險業務相對高。在這種情況下,採用第一年不計算準備金的方法顯失公平。而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正是對一年定期扣除法的這一不足之處進行了補充。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是以某一種保險為修正的標準,凡年交凈保險費低於這一標準的保險業務,仍沿用一年定期扣除法,年交凈保險費高於這一標準的保險業務,凈保險費數和準備金數以標準的保險為基礎。因為凈保險費數比標準的保險業務為高的業務,其年期一定比標準的保險業務要短。修正一年定期扣除法一般是用20年限期交費終身保險或用20年儲蓄保險作為修正的標準保險業務。
3.平均準備金。
理論準備金和實際準備金都是按投保的足年年份計算的。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日期是沒有限制的,投保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任何一天,都可作為保險單開始的起保日期。因此,各保險單的日期不盡一致,而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卻是有期限的,一般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所以,不能按照足年年份的準備金數來估算保險單的準備金數,而是要採用平均準備金數來估計保險單的準備金數,平均準備金的計算公式是:
平均準備金=(凈保險費+上年度的準備金+本年度的準備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