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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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再保合同即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為了進行臨時再保險而簽訂的合同。
臨時再保合同的特點是,對於臨時分保的業務,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選擇。換句話說,對於某一風險,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再保險額是多少,完全是根據保險人本身所承受風險的情況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的。再保險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要調整再保險條件等,都可以由分出入和分人人根據風險的性質、本身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來臨時商定。臨時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的初級形式。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初期,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很低,人們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性質、風險程度、出險頻率等都沒有掌握其規律性,因此很難把握。在這種情況下,再保險合同一般都是臨時約定的。
臨時再保合同簽訂的過程一般是這樣的:先由分出公司或其經紀人向其選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分保建議,簡要說明有關情況,包括保險標的的性質、保險期限、費率、險別、保險金額等,並且標明原保險人的自留額以及分出的數額;如果是火險則要說明防災設備等情況,如果是大的工程項目則還要介紹周圍環境,並附送圖紙。臨時分保的建議可以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的形式來通知對方。對於較大的項目,通常的做法是遞送一個詳細的說明圖樣、照片和其他資料。分入公司收到建議以後,對有關內容,包括保險利益、所保風險、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分出入的自留額、分保額等進行審查。如果同意,則由分入公司簽署一式兩份再保險單,一份退給分出公司。只要分入公司簽發了再保險單或正式用函電或文書對分出公司所提出的分保建議表示了接受,臨時再保險合同即告成立。
臨時再保險的優點在於:不論是分出公司還是分入公司都具有靈活性,選擇餘地大。但這種分保形式也有很明顯的缺點:
1.由於分保業務必須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因此,只有在全部臨時分保業務安排完畢後,原保險人才可能對保戶承保,這樣有可能失去機會,影響業務的開展。
2.由於必須逐筆安排業務,及到期續保,手續繁雜,容易增加營業費用的開支。正是由於這些特點,臨時再保險一般適合於那些新開辦的或不穩定的業務,合同分保中規定除外的或不願放入合同的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或需要超賠保障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