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再保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为了进行临时再保险而签订的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的特点是,对于临时分保的业务,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换句话说,对于某一风险,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再保险额是多少,完全是根据保险人本身所承受风险的情况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的。再保险人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要调整再保险条件等,都可以由分出入和分人人根据风险的性质、本身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来临时商定。临时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的初级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很低,人们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出险频率等都没有掌握其规律性,因此很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再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临时约定的。
临时再保合同签订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先由分出公司或其经纪人向其选定的分入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期限、费率、险别、保险金额等,并且标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以及分出的数额;如果是火险则要说明防灾设备等情况,如果是大的工程项目则还要介绍周围环境,并附送图纸。临时分保的建议可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的形式来通知对方。对于较大的项目,通常的做法是递送一个详细的说明图样、照片和其他资料。分入公司收到建议以后,对有关内容,包括保险利益、所保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入的自留额、分保额等进行审查。如果同意,则由分入公司签署一式两份再保险单,一份退给分出公司。只要分入公司签发了再保险单或正式用函电或文书对分出公司所提出的分保建议表示了接受,临时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
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得到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因此,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这样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及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临时再保险一般适合于那些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