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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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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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固定合约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
合约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按合约的内容,主要分下列四种:
1、溢额合约再保险(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
所有业务,其保险金额超过分保公司的自留额(One Line)时,即依照合约订定的线数(Lines) ,分给各再保公司。如自留额为一百万,合约总共20线即二千万,总共线额为二千一百万。
2、比率合约再保险(Quota share treaty reinsurance)
比率合约再保险又称定额合约再保险,即将每一危险承保金额的总共限额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订定的百分比分配,凡属于合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原保险人并无一定的自负额,而按约定的百分率自留,再保险人也按约定的比率接受再保。
3、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Excess of loss treaty reinsurance)
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仅在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笔赔款超过分保公司自留额时始负再保给付责任。
4、超率赔款合约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treaty)
在一特定年度内分保公司之一特定业务的损失率超过与再保公司约定的损失率时,所有超过部份的赔款由再保险人负给付之责。而损失率有签单保费损失率与满期保费损失率。
签单保费损失率 = 当期已付的损失/签单保费
满期保费损失率 = 当期已付的损失/满期保费
1、合约再保险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约范围内均具有约束力。
2、合约再保险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较优越。
3、合同再保险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合约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的比较
合约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合约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合约再保险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合约再保险 | 临时再保险 |
---|---|
约束性,再保险人必须接受规定的业务 | 临时性,再保险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
大量风险 | 单个风险 (与保单一致) |
不必详细告知风险的细节,除非是特殊业务,或按合同规定提供报表 | 必须告知风险的细节情况 |
时间和经济成本相对较低 | 时间和经济成本均较高 |
合同事先安排,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将自动得到分保保障 | 每一风险必须单独安排,没有市场承诺的分保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