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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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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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率超额再保险又称“损失中止超赔再保险”,是以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当分出公司的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这也是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
赔付率超额再保险的赔款[1]
通常,在营业费用率为30%时,再保险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70%,最高责任一般规定为营业费用率的2倍,即60%。也就是说,再保险责任是负责赔付率在70%-130%部分的赔款。
案例分析:
例:有一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120%部分,即超过70%的50%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负责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
- ↑ 《保险学概论》保险职业学院,第10章 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