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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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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合约再保险合同)

固定再保險合同(Fixed Reinsuranc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固定再保險合同[1]

  固定再保險合同是為進行固定分保業務而簽訂的合同。也就是說,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通過契約,將分保條件,諸如分保方式、起期、業務範圍、地區範圍、責任免除自留額、限額、分保費分保手續費、賠款處理、賬單編製與發送等有關事項用文字予以固定下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固定再保險合同的特點[1]

  ①強制性

  固定再保險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均應遵守。對原保險人來說,凡屬於合同規定範圍內的業務,不論質量好壞,應按約定比例向再保險人分保,不得選擇;再保險人對其承保範圍內的業務亦沒有選擇的餘地,均需接受,不得拒絕。

  ②險種單一

  固定再保險合同的承保範圍一般僅限於某一險種(個別合同例外),比如水險分保合同、火險分保合同、航空險分保合同、建築工程一切險分保合同等。但通常以某一險別的全部業務為基礎,也就是說,原保險人要對某類險別業務進行分保,就必須將該險別的全部業務納入分保合同,不能有所選擇,這是為了防止原保險人的逆向選擇

  ③長期性

  固定再保險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再保險協議,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有效,如一方想終止合同,必須提前3個月向對方發出註銷合同的通知。由於固定再保險合同的長期性,使原保險人在合同期間的經營活動有了較大的靈活性,可擴大承保範圍而無須逐筆洽商,同時有了固定再保險合同,確保了原保險人風險責任的及時轉嫁,從而獲得了穩定的經營條件。再保險接受人通過固定再保險合同,也能獲得數量較多、風險較為分散的整批保險業務。

固定再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2]

  包括:業務範圍、地區範圍、分保方式、分保費、分保手續費、經紀人佣金、賬單編製等。這樣便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固定再保險合同的優點[2]

  固定再保險合同的優點是,可以保證原保險人及時地轉移風險責任,有利於穩定經營,對再保險人來說也能比較均衡地得到數量多、風險較為分散的業務,因此是國際再保險業務中最為普遍的再保險合同形式。

參考文獻

  1. 1.0 1.1 錢建娣編著.保險學理論與實務.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2. 2.0 2.1 姚海明 段昆編著.保險學.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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