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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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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Civil society)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目錄

什麼是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1]。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盈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換而言之,它是處於“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2],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社區組織專業協會工會等等。

  在中國,由於翻譯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Civil Society這個片語中,Society更多地指的是團體而非社會。因此,翻譯為公民組織公民團體會更為便於理解[3]

公民社會觀念的歷史演進

  公民社會是個歷史範疇。兩千多年來,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關係的發展變化,公民社會概念共經歷了三次大的轉型

  1.公民社會的古典形態

  公民社會的古典含義跨越了從公元前4世紀到公元17、18世紀的漫長歷史時期。

  “公民社會”最早出現在古希臘先哲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中,指的是“城邦國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個合法界定的法律體系之下結成的倫理--政治共同體”。公元前1世紀時,古羅馬政治理論家西塞羅將其轉譯為拉丁文,“不僅指單個國家,而且指業已發達到出現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體的生活狀況”,在保留“政治社會”含義的同時,更多的帶有“文明社會”的含義。此後,一直到近代之前,包括中世紀的奧古斯丁、托馬斯·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學家在內的西方思想家,都是在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的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17—18世紀期間,適應近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要求,洛克孟德斯鳩盧梭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了社會契約論以反對封建王權的君權神授思想。他們認為,人類最初是生活在無政府的自然狀態之中的,但這種自然社會由於缺乏和平、安全、人身保障等等,要通過權利讓渡並訂立社會契約的方式過渡到公民社會。於是,“公民社會”獲得了與自然狀態相對應的含義,與“政治國家”是同義語,指的是人們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種法治的、和平的政治秩序。

  從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到洛克、盧梭等的古典公民社會概念,與政治社會、政治國家相同一,這反映出了西方文明一直到17世紀的前資本主義的社會狀況,即國家與社會並未分離或者並未完全分離,整個社會表現為高度政治化的一元結構。這一狀況在中世紀達到頂峰--“中世紀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市民等級和政治等級的同一就是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同一的表現。”

  2.公民社會的現代發展

  以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的分離為特征的現代公民社會理論,是在二者在現實中實現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以17世紀的英國革命和18世紀的法國革命為標誌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專制,建立了資本主義制度,為工商業活動的自由發展和私人領域的獨立存在確立了根本的政治保障,極大地促進了公民社會的快速發展及其與政治國家的分離進程。作為對自由競爭時期資本主義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相分離的社會現實的觀念反映,現代意義的公民社會理論在黑格爾馬克思那裡形成。他們應用“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的兩分法來分析社會的總體結構,把市場經濟當作公民社會的核心部分,認為公民社會是相對獨立於政治國家的,主要由“需要的體系”構成的經濟交往領域、在商品經濟社會中直接從生產和生活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所構成的不能與政治國家相混淆、不能為政治國家所淹沒的非政治的社會自主領域。作為將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進行明確區分的理論先驅,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這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的聯合。這種聯合是通過成員的需要,通過保障人身和財產的法律制度和通過維護他們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來的。”在黑格爾的基礎上,馬克思把公民社會主要理解為私人利益關係領域,它“包括各個個人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的一切物質交往”,“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

  3.公民社會的當代轉型

  黑格爾和馬克思的公民社會觀念是自由競爭時期資本主義社會現實的觀念反映。20世紀以後,隨著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階段進入壟斷階段,公民社會觀念也進入新的發展時期。30年代,西方馬克思主義者葛蘭西,通過對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無產階級革命道路的深刻反思,提出了“文化領導權”的思想,賦予了公民社會新鮮的文化生命,開創了從社會文化意義上研究公民社會的理論傳統,啟動了公民社會觀念的當代轉向。經過帕森斯的“社會共同體”、前期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和後期哈貝馬斯的“生活世界”,被稱為“後馬克思主義者”的當代美國政治學家科亨和阿拉托,通過對20世紀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在發展過程所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深刻反思,提出了“重建公民社會”的理論主張,認為應該把經濟領域從公民社會中分離出去,把社會組織和民間公共領域當作當作公民社會的主體,並系統提出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公民社會三分的社會生活劃分模式,從而完成了將公民社會指向社會文化領域的當代轉型

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及其價值觀問題

  就公民社會的結構特征及其與國家的關係而言,公民社會的結構性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領域、社會組織、公共領域、社會運動等。

  1.私人領域

  在“政治國家―公民社會”兩分法中,私人領域主要是指私人自主從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經濟活動領域。其中市場機制私有產權構成這種私人領域的兩大要素,它們保證個人能夠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黑格爾和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早期著作中關於市民社會的論述主要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而在“政治國家-經濟系統-公民社會”三分法中,私人領域主要是指個人私域(privacy)即個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領域。私域構成個人自我發展和道德選擇的領域,個人在這一領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和隱私權

  2.公民社會組織

  當代公民社會論者一般都把公民社會組織看作是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是公民社會的基礎和主體。當代一些主張三分法的學者甚至在二者之間劃等號,把公民社會等同於或狹義化為公民社會組織,將公民社會組織的數量作為判斷公民社會成熟程度的測量工具。一般認為,公民社會組織,指的是有著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團。它不同於傳統的社會共同體,不是建立在血緣或地緣聯繫的基礎上,也不是帶有強迫性的組織,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社會成員基於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願結成的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它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非政府性,即這些組織是以民間的形式出現的,它不代表政府或國家的立場,而是相對獨立於黨政權力系統。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完全與政府沒有關係甚至與政府相對抗,恰恰相反,它並不排除國家的進入或干預,而需要國家為它的活動提供一種秩序,同時也需要國家對它的不足進行救濟。

  (2)非營利性,即它們不把獲取利潤當作自己的主要目的,而通常把謀取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服務當作其首要目標。

  (3)相對獨立性,即它們擁有自己的組織機構管理機制,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論在運行上、管理上,還是在財政上,它們都在相當程度上獨立於政府。

  (4)自願性,即參加公民社會組織的成員都不是被強迫的,而完全是出於自願。公民社會組織的這些特征,使得它們明顯地區別於政府機構和經濟組織

  公民社會組織為公民提供了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和手段,提高了他們的參與能力和水平。公民社會組織愈發達,公民的自組織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於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繁榮發展。

  3.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的思想主要得益於哈貝馬斯。他認為,公共領域是介於私人領域和政治系統之間的一個領域,是各種公眾聚會場所的總稱,主要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及由其所組成的自治社團組織進行自主交往和自由辯論的一種非官方的文化批判領域。公眾通過在這一領域的合理交往形成公共意志和公共觀點(公共輿論),自由的、理性的、開放的和批判性的討論構成公共領域的基本特征。在當代,各種媒體尤其是網路媒體已成為公共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推動公民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4.社會運動

  社會運動或新社會運動是當代西方左翼公民社會理論家所強調的一個重要要素。所謂“新社會運動”,是相對於社會民主黨或社會黨所領導的工人運動而言的,以捍衛私域和私人公共領域自主發展的合法權利不受經濟系統和國家的侵犯為目標的單一主題的抗議運動,如女權運動、生態運動、民權運動等。它以居於工人和資本家之間的社會中間階層為主體。20世紀60年代以來,各種新社會運動蓬勃發展併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作為內核的價值觀。上述這些結構性要素是公民社會的外顯的方面,除了它們以外,公民社會還包含一個與它們互為表裡的一系列價值原則所構成的精神內核。這些基本社會價值或原則包括:

  (1)人本主義。人本主義是公民社會的理論基石。它強調人的尊嚴、人的基本權利以及人性尊嚴和基本權利的平等性,認為國家和公民社會都應以保護和增進公民權利和利益為旨歸。

  (2)多元主義。公民社會強調個人生活方式的多元化,思想文化的多元化,社會組織的多元化,提倡寬容、妥協、互惠與合作精神。

  (3)公開性和開放性。公共領域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公開性和開放性,這是公眾參與公共活動的重要前提,因此當代公民社會論者都十分強調和堅持公共生活領域的公開性和開放性。

  (4)參與性。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公民社會強調和倡導公民個人或公民社會組織,以多種方式積极參与社會公共生活。

  (5)法治原則。公民社會論者反對國家對公民社會內部事務的隨意干涉,強調要從法律上劃定國家權力和國家行動的邊界,確保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分離,使公民社會成為一個真正自主的領域。

  以這些基本價值為內核,形成了以契約精神為基礎,以公民精神或公民性為集中體現的,包括志願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的公民文化。公民文化及其價值觀構成公民社會的文化特征。

公民社會的現代內涵[4]

  (一)公民社會是凸顯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民主社會

  首先,公民社會的本質就是民主社會,它尊重公民資格,保障公民權利。公民資格就意味著公民權利。

  對公民社會而言,公民資格的意義在於確定歸屬於公民個人的那部分事物即給予他應得的合法份額,確定一種公正、合理的權利、義務和利益的分配方案,使每一位公民的權益、要求、意願等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實現。

  其次,公民社會尊重公民的自由意志。由於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成為人類一切規範的基礎,因此沒有自由就無法體現作為具有獨立意志的公民的主體性。而公民社會是一個以主體人格獨立為原則的社會,它建立在這樣的信條基礎之上:公民是最高意志的載體,公民的自由是最高的善,民主制度和國家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因此在公民社會中,任何一種與公民相涉及的社會行動方案都必須要以每位當事人的自主意識認可為前提,簡而言之,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等都是經過嚴格的程式從公民的個體意志中提煉出來的公意的體現。

  (二)公民社會是強調公民參與、公民責任的社會

  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是公民社會最重要的政治內涵,同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民主、自由觀念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靠政府和市場來培育,而是在公民社會的自由結社和社會生活的自我管理過程中逐步培養起來的。在公民社會中,公民深層次的權利意識正在覺醒,他們對政治問題感興趣,願意投身於公共活動,並試圖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公民社會通過組織化的形式將分散的個人組織起來,將分散的社會意志集中化,將個體的私人利益公共化,然後將其訴求和活動政治化,即通過同政府對話、協商、辯論、談判等,進行政治參與,通過支持和監督、制約國家權力而成為有組織的社會力量。眾所周知,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敵人就是公民對政治的冷漠。托克維爾認為,公民社會是免費的民主大學校,公民可以從中學到團體生活的理論,並培養人們在更高層次、更大規模上參與合作的資本。公民社會能夠激發公民參與政治的熱情和積極性,能夠培養和強化公民的民主意識,使其積極地、負責任地參與社會行動,自覺履行公民責任,從而推動公共事務的發展和公共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公民社會意味著政府與社會關係需要重新定位   社會與政府的關係問題是公民社會概念的核心內涵,在公民社會裡社會與政府的新型關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首先是平等契約關係。公民社會必須是以平等自由的契約關係規則來調節內部相互關係的組織系統,而不是以等級化關係規則來調節內部相互關係的組織系統。

  在現代法治社會,平等的社會關係不僅存在於公民之間,而且存在於社會與政府之間。社會在與政府的相互交往中應當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的全能形象應當改變,由過去那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支配與被支配的不平等關係轉變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和納稅人之間的平等關係。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應當建立在契約協作的基礎之上:公民在一定的時限內把權力賦予政府,政府則承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當政府的承諾不能兌現時,契約將會被解除,政府也將面臨下臺的政治風險

  其次是相互監督關係。公民社會要求政府與社會相互監督。政府監督公民和公民社會組織的行為的合法性以及責任義務的履行情況,社會則監督政府行為,保證權力在正當的範圍內和預定的軌道上運行,使國家權力為大多數的公民服務。既然是相互監督,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力量就必須保持均衡,否則所謂的監督就會有名無實。只有在均勢的格局之下,一方面政府才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另一方面公民社會也才有足夠大的力量防止政府過分自主而不對社會需求作出反應。雙方中任何一方力量過強或者過弱,都會產生問題。只有雙方各自相對於對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證並彼此處於勢均力敵的狀態,雙方各自的監督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發揮。

  最後是互動合作關係。在公民社會中,政府將是有限的政府,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的日益壯大預示著政府控制力的減弱和控制範圍的收縮,政府將本應屬於社會主體的自主、自治權力歸還給社會。從整個世界範圍來看,文明發展到今天,社會生活將會愈來愈豐富而複雜,管理職能會相應增多,管理的領域更加廣闊,政府在處理紛繁複雜的具體事務中確實感到力不從心,這就需要社會承擔起一部分自我管理的責任。而公民社會組織發展至今也逐漸成為各國不敢小視的公共事務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它在凝聚民眾、緩解社會壓力、減輕政府負擔等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公民社會既有獨立性、自主性的一面,又在許多方面依賴於政府。尤其在我國公民社會還不是很發達的情況下,政府在整個社會的治理中更是發揮著任何組織都無法替代的作用,公民社會組織必須積極主動地與政府進行良性互動、協調與合作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同時政府作為社會主導力量在社會治理中也需要做必要的調整。

公民社會的現實思考[5]

  (一)市場經濟:公民社會經濟生活的適當模式

  公民社會在當代中國主要是指市場經濟領域以及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非政治的社會關係領域,市場經濟是公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社會經濟生活的適當模式,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基本前提。

  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公民社會其他領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經濟支持。除市場經濟外的公民社會非政治的公共領域(表現為各種社會組織如家庭、學校、俱樂部、協會、教會等),市場經濟能較好地優化資源配置,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從而為非政治的公共領域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

  市場經濟塑造著公民社會的主體。公民社會的產生和發展是以大量的擺脫政治束縛的組織和個人的存在為前提。在以計劃經濟為主的社會裡,國有、集體企業及個人都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國家及政府,喪失了經濟上的自主性,其政治意識與權利的發展與實現也受到很大的限制。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個人與組織也逐漸擺脫了政治束縛,自主性大大增強,其非政治生活的一面得到發展,成為公民社會的主體。

  市場經濟確立了公民社會權利平等原則,塑造著公民社會意識形態。市場經濟能產生和發展,首先就要求有獨立自主,自由平等競爭的經濟主體的存在。市場經濟的主體成為公民社會主體的重要來源,市場經濟中自由、平等、公正的權利原則也體現於公民社會的運轉中。與此同時,市場經濟的經驗化、個體化的意識形態也進入了公民社會。經驗化指世界越來越多地成為經驗中的世界,“求是”“務實”成為許多人的行為選擇,人越來越不相信和依靠神秘的外在力量。個體化是指個人不斷掙脫一個社會共同體所強加的各種外在規範,努力在生活中體現個人的意志的過程。

  反過來,公民社會非政治的社會組織對市場經濟起著一種校正和促進作用。首先,這些組織能提供市場經濟所需的智力和精神資源,如學校能提供科學技術和團結互助的精神,家庭和教會能提供友愛、公平、正義等各種倫理精神。其次,這些組織可協調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些矛盾和衝突如勞資矛盾、待業矛盾等,當這些矛盾不能通過市場解決,也無必要通過市場解決時,工會等組織所進行的民間談判協商就顯得非常必要。

  (二)公民社會:現代民主政治運作的社會基礎

  公民社會的發展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人類社會的發展是一個由低到高,由不文明到文明的發展過程,政治生活的發展也不例外。在如今市場經濟占世界經濟主體模式的時代,市場的固有原則使民主政治的發展成為大勢所趨。民主政治是隨著公民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也只有建立在成熟的公民社會基礎上才能獲得成功,公民社會是現代民主政治運作的社會基礎。

  公民社會的獨立存在為代議制民主奠定了結構性基礎。馬克思認為,代議民主制只有在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真正分離時才能產生和存在。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奠定了基層民主特別是社會自治的組織基礎。以直接選舉、村民自治和社區自治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的擴大,是中國80年代以來最重要的政治發展,而所有這三個方面都離不開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和城市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分別是農村和居民的自治組織,它們都由城鄉居民自願選舉產生,是非官方的民間組織。正是這兩個中國農村和城鎮最廣泛的民間組織,正在日益成為基層民主最重要的載體。在保護村民和市民的利益,管理農村和街道事務、協調公民和政府的關係,組織公民參與政治選舉等方面,這些民間組織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民社會為民主的發展提供了寬鬆的行政環境。政治系統是民主政治的組織者,在高度政治化的社會中,幾乎所有的領域都是政治領域,事無巨細,均是政治問題,均訴諸政治解決,政治系統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因而就極易搞集權專制來求得解決。在具有深厚專制傳統的國度里,公民社會的發展使得大量的以前屬於政治的事務轉化為私人的事務、大量的政治矛盾轉化為私人矛盾,政治系統就可以冒更少的風險從容發展民主政治,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公民社會的發展為現代化進程中中國政治結構的轉型提供了可行性。中國現代化始終面臨著一個嚴峻的結構性挑戰,中國必須作出相當幅度的政治和社會結構調整以容納和推進現代化的發展。在這一結構調整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被認為是:如何改造傳統的政治結構與權威狀態,使其在新的基礎上重新獲得合法性並轉換為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這一挑戰構成了中國現代化的兩難處境。

  從學理上講,上述轉型過程的順利進行,必須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於原有結構的政治權威在變革中過度流失,從而保證一定的社會秩序和政府動員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為了保證這種權威真正具有“現代化導向”,就必須防止轉型中的權威因其不具備外部制約或社會失序而發生某種“回歸”。從歷史經驗上看,上述兩個條件構成了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相倚的兩極:政治變革導致傳統權威的合法性危機,進而引發社會結構的解體和普遍的失範,作為對這種失序狀態的回應,政治結構往往向傳統回歸,而這又使政治結構的轉型胎死腹中。公民社會的存在和發展成為這個歷史難題解決的突破口:傳統政治結構轉型所造成的部分權力“真空”由公民社會來填補,則具有現代化導向的政治權威與社會的有序運轉則可並行不悖。公民社會成為塑造良好政府形象的一個重要手段。

  1.公民社會的重要載體是各種民間組織。正在興起的中國民間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的一座重要橋梁,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願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圖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轉達其成員。民間組織在這一利益表達和利益協調過程中,推動了政府與公民的合作,促進了善治。

  2.80年代後成長起來的眾多的民間組織已經成為影響政府決策的重要因素和推動政府改革的強大動力源。許多民間組織尤其是部分專業性學術研究團體,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越來越多的專業社團開始承擔起政府智囊的角色,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和參謀,從而對政府決策產生了重要影響,推動了政府的決策民主化

  3.民間組織積極投身於社會公益事業,有力制約著政府行為,改善了政府形象,增強了公民的政治認同感。發展公益事業是政府的責任,但某些公益事業由政府直接出面組織實施可能達不到最好的效果,在這方面民間組織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發起和實施的“希望工程”在幫助失學兒童重返校園方面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一些民間組織在發現本地或本部門的政府決策明顯不合理或違反國家法律後,有組織地抵制這些政策,在許多情況下,政府迫於民間組織的壓力往往能夠改變原來的政策。民間組織越是強大的地方,政府的壓力就愈大,它往往必須愈加小心行事。民間組織的這些所作所為改善了政府形象、緩解了政府和公民的關係,增大了政府對民族、國家的認同。

  公民社會孕育著民主的政治文化,是中國漸進式政治改革的必要環節。漸進式政治改革的實質是在不改變基本政治制度性質的前提下,對制度的運行進行逐步的改良。黨的領導層在政治改革問題上不僅僅從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來著手,他們對政治改革的政策選擇是理性的和審慎的,並對舊的政治體制的改革始終保持了繼承和變革的相對平衡。公民社會的適度發展能夠解決政治改革中所面臨的社會政治危機,能夠維持和鞏固執政黨的政治地位,為其增加政治資源和合法性,能夠基本上維持政治體制的相對穩定性和繼承性,所以,中國的政治學術界大體上把重視公民社會的發展作為一種明智的政策選擇。

參考文獻

  1.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CCS/what_is_civil_society.htm
  2. Philipp Alvares de Souza Soares: Civil Society in Modern Democracies: Definition, Impact on Democracy and Critical Assessment
  3. http://homepage.ntu.edu.tw/~hwlin/moralreasoning/civilsociety.doc
  4. 曲麗濤.公民社會概念的演變及其現代內涵[J].長春市委黨校學報,2009,(4)
  5. 向加吾,梁貴春.公民社會理論探析及其現實思考[J].沙洋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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