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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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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失序(Social Disorder)

目錄

什麼是社會失序[1]

  社會失序是指在這樣的情況下正常社會行為的展開空間受到壓縮,而越軌行為的展開空間被放大。社會失序現象通常發生在社會轉型期,原因是在這一時期,原有的規則失效,社會秩序出現混亂,而這種現象的根源在於權力的失控。在權力失控的情況下,整個社會維護公平正義的能力受到削弱,權力肆無忌憚地吞噬理智和法律,無理可講成為社會通病。

  一般而言,社會失序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規則、制度之間相互衝突與混亂;二是社會主體的行為失範;三是政治倫理秩序的缺失與腐敗現象的蔓延;四是職業道德缺失和行業不正之風盛行;五是犯罪呈現持續增長的趨勢。

社會失序的類型

  依據不同的標準,失序也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我們認為,社會失序至少可以作如下類型的劃分。

  首先,根據生活領域的不同,失序可以劃分為經濟失序、政治失序、文化失序等。

  因為人類社會生活的複雜和多樣,每一個具體的領域內都有相應的秩序系統存在,也有失序的可能,所以這種劃分的子項也會有很多。雖然根據社會生活秩序的不同領域來劃分失序的類型,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說過於龐雜,但這樣有利於對各種不同的失序現象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也有助於對失序現象進行有效的預防和及時的治理

  其次,根據存在狀態的不同,失序可以劃分為隱性失序和顯性失序。

  雖然失序現象廣泛地存在於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但實際上我們並非總能發現失序狀態的存在,原因就在於它們有時以隱性狀態存在,有時又是以顯性狀態出現。通常以隱性狀態存在的失序類型多是局部失序、結構失序,而行為失序和整體失序則常常以顯性狀態出現。區分失序的表現形態,有助於我們正確對待不同類型的失序現象,對隱性失序不麻痹大意,對顯性失序不驚慌失措,更好地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再次,根據社會功能的不同,失序可以劃分為建設性失序和破壞性失序。

  在大多數情況下,失序既不利於社會穩定,又不利於社會發展,失序的消極意義或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有些失序是為建立符合社會發展的新秩序開闢道路、創造條件的並有積極意義的建設性失序。如改革初期我國經濟體制轉軌就是要改變不適應並影響經濟發展的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舊的經濟秩序,建立適應並促進經濟發展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經濟秩序,儘管這種經濟體制轉軌會導致一定程度的經濟失序,但這種失序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總體上是有利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

  此外,根據其發生範圍的不同,失序可分為局部失序和整體失序;根據其發生的矛盾性質層次不同,可分為結構失序和行為失序。

  失序類型的多種劃分,一方面反映了人們研究失序現象的視角和方法不同,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失序現象的多樣性。

社會失序的後果[1]

  在通常情況下,社會失序將導致兩種後果:

  一是社會結構的斷裂;

  二是社會失序下人們的非制度化生存。

  在社會失序的情況下,社會上層與社會下層、富裕階層與貧困階層、城市和鄉村之間往往會出現一條斷裂帶,而分歧和對立是這條斷裂帶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從我國的情況看,市場失序是導致腐敗現象頻發的重要原因。首先,在社會轉型期,政府的身份具有兩重性,既充當“裁判員”,又充當“運動員”,從而有利於部分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其次,在自利動機驅使下,政府官員的行為容易產生機會主義的趨向,部分政府官員不是把權力轉化為尋租收益,就是為職務升遷而追求政績,而正是這種自利動機導致部分政府官員的腐敗。最後,市場監管職能是當前我國政府職能中最為薄弱的環節。在監管職能嚴重分散、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情況下,難免會出現各級官員貪污腐敗的現象。由此可見,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必須以重建社會秩序為基礎。

轉型期社會失序的原因

  失序現象的增多,與社會轉型有著密切聯繫。伴隨著社會轉型向縱深推進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種規範的約束力和控制力的減弱,社會失序現象也隨之增多。“規範真空”、“規範迷亂”和“規範軟化”等成為轉型社會失序的重要原因。

  1、“規範真空”與失序

  社會轉型是指社會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轉變的過渡過程,是社會的體制轉軌、機制轉換和觀念轉變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作為人們行為依據或行為準則的社會規範也面臨著更替或轉換,而在新舊社會規範秩序的更替或轉換過程中,一般來說,新的規範發生作用的過程往往要慢於舊的規範失去作用的過程。也就是說,當社會認可某一新的規範時,這一規範並不可能立刻發揮其社會功能。這一方面是因為人們從思想上認可某一新規範到行為上遵從該規範要經歷一個過程,另一方面是因為新的規範的制度支持系統的建立並切實發揮作用也要經歷一個過程。與此相反,當社會否定某一原有規範時,這一規範可能會立刻失去其社會功能。這樣,社會轉型時期必然會出現“規範真空”,即形式上有規範而實際上無規範的狀態,即規範形同虛設的狀態。這樣便為失範行為特別是團體失範行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社會條件和活動空間。

  2、“規範迷亂”與失序

  社會轉型時期不僅是體制轉軌、機制轉換和觀念轉變的轉換時期,而且是傳統因素與現代因素雜然並存、共起作用的時期。僅從社會規範角度看,與自然經濟相適應的傳統社會規範及其價值觀念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規範及其價值觀念雜然並存、共起作用。

  社會轉型期的“規範迷亂”,即各種性質不同甚至大相徑庭的社會規範雜然並存、共起作用,必然導致大量與規範相左、相異甚至相違的失範行為的產生。那麼,在當前我國的社會條件下,“規範迷亂”是如何導致失序產生的呢?其中一個重要的運作方式是“規範變通”,即規範在實際執行中沒有得到嚴格遵守。從司法角度看,“規範變通”現象歸納起來無非兩個層面:一是以規範的“靈活性”動搖甚至破壞其“原則性”,二是以事實的“虛構性”粉飾甚至改變其“真實性”。“規範變通”存在於轉型期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規範變通”不僅本身就是失序現象,而且會導致其他一系列失序現象的產生。

  3、“規範軟化”與失序

  社會轉型期的又一個基本特征是社會的應然與實然不相吻合,即“什麼是什麼”與“什麼應該是什麼”相互脫節。從名實關係的角度看,現代因素的生成與發展一般要經歷無名無實(傳統社會)、有名不完全有其實(轉型社會)、有名有實(現代社會)這樣三個階段,而當前中國社會正處於轉型社會階段,因而一些現代因素往往是有其名不完全有其實。這樣,轉型期的社會規範首先取得現代社會規範的名稱和形式,然後才實際發揮現代社會規範的作用和效力,即先有現代化之名,後有現代化之實。這種轉型期出現的“規範軟化”現象會導致規範的實際控制力(包括對社會整體的整合力和對社會個體的約束力)都相對減弱,應當儘早解決。

  “規範軟化”無疑會便於或利於失序現象的產生。在當前我國的社會中,令不行、禁不止之類的現象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屢屢發生就是“規範軟化”的表現。有人將這些明明有規範卻不去遵守的現象稱為“制度化逃避”。制度化逃避現象的滋生和蔓延不僅會威脅社會的運行和發展,而且會影響個人的生存和發展。因為社會制度或社會規範都是為滿足社會和個人的需求而制定的,所以,那些為了眼前得失而不遵從社會規範的人實際上是在犧牲自己的長遠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講,遵從社會制度或社會規範,在形式上是社會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歸根到底是個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1.0 1.1 潘華.社會轉型、社會失序與腐敗——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社會學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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