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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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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失序(Social Disorder)

目录

什么是社会失序[1]

  社会失序是指在这样的情况下正常社会行为的展开空间受到压缩,而越轨行为的展开空间被放大。社会失序现象通常发生在社会转型期,原因是在这一时期,原有的规则失效,社会秩序出现混乱,而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权力的失控。在权力失控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受到削弱,权力肆无忌惮地吞噬理智和法律,无理可讲成为社会通病。

  一般而言,社会失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则、制度之间相互冲突与混乱;二是社会主体的行为失范;三是政治伦理秩序的缺失与腐败现象的蔓延;四是职业道德缺失和行业不正之风盛行;五是犯罪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

社会失序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失序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我们认为,社会失序至少可以作如下类型的划分。

  首先,根据生活领域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经济失序、政治失序、文化失序等。

  因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复杂和多样,每一个具体的领域内都有相应的秩序系统存在,也有失序的可能,所以这种划分的子项也会有很多。虽然根据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同领域来划分失序的类型,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说过于庞杂,但这样有利于对各种不同的失序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也有助于对失序现象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及时的治理

  其次,根据存在状态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隐性失序和显性失序。

  虽然失序现象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但实际上我们并非总能发现失序状态的存在,原因就在于它们有时以隐性状态存在,有时又是以显性状态出现。通常以隐性状态存在的失序类型多是局部失序、结构失序,而行为失序和整体失序则常常以显性状态出现。区分失序的表现形态,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不同类型的失序现象,对隐性失序不麻痹大意,对显性失序不惊慌失措,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再次,根据社会功能的不同,失序可以划分为建设性失序和破坏性失序。

  在大多数情况下,失序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不利于社会发展,失序的消极意义或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有些失序是为建立符合社会发展的新秩序开辟道路、创造条件的并有积极意义的建设性失序。如改革初期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就是要改变不适应并影响经济发展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旧的经济秩序,建立适应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经济秩序,尽管这种经济体制转轨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经济失序,但这种失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体上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此外,根据其发生范围的不同,失序可分为局部失序和整体失序;根据其发生的矛盾性质层次不同,可分为结构失序和行为失序。

  失序类型的多种划分,一方面反映了人们研究失序现象的视角和方法不同,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失序现象的多样性。

社会失序的后果[1]

  在通常情况下,社会失序将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社会结构的断裂;

  二是社会失序下人们的非制度化生存。

  在社会失序的情况下,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城市和乡村之间往往会出现一条断裂带,而分歧和对立是这条断裂带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从我国的情况看,市场失序是导致腐败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首先,在社会转型期,政府的身份具有两重性,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从而有利于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其次,在自利动机驱使下,政府官员的行为容易产生机会主义的趋向,部分政府官员不是把权力转化为寻租收益,就是为职务升迁而追求政绩,而正是这种自利动机导致部分政府官员的腐败。最后,市场监管职能是当前我国政府职能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监管职能严重分散、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各级官员贪污腐败的现象。由此可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以重建社会秩序为基础。

转型期社会失序的原因

  失序现象的增多,与社会转型有着密切联系。伴随着社会转型向纵深推进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种规范的约束力和控制力的减弱,社会失序现象也随之增多。“规范真空”、“规范迷乱”和“规范软化”等成为转型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

  1、“规范真空”与失序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的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人们行为依据或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也面临着更替或转换,而在新旧社会规范秩序的更替或转换过程中,一般来说,新的规范发生作用的过程往往要慢于旧的规范失去作用的过程。也就是说,当社会认可某一新的规范时,这一规范并不可能立刻发挥其社会功能。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从思想上认可某一新规范到行为上遵从该规范要经历一个过程,另一方面是因为新的规范的制度支持系统的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与此相反,当社会否定某一原有规范时,这一规范可能会立刻失去其社会功能。这样,社会转型时期必然会出现“规范真空”,即形式上有规范而实际上无规范的状态,即规范形同虚设的状态。这样便为失范行为特别是团体失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社会条件和活动空间。

  2、“规范迷乱”与失序

  社会转型时期不仅是体制转轨、机制转换和观念转变的转换时期,而且是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共起作用的时期。仅从社会规范角度看,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传统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规范及其价值观念杂然并存、共起作用。

  社会转型期的“规范迷乱”,即各种性质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社会规范杂然并存、共起作用,必然导致大量与规范相左、相异甚至相违的失范行为的产生。那么,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下,“规范迷乱”是如何导致失序产生的呢?其中一个重要的运作方式是“规范变通”,即规范在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从司法角度看,“规范变通”现象归纳起来无非两个层面:一是以规范的“灵活性”动摇甚至破坏其“原则性”,二是以事实的“虚构性”粉饰甚至改变其“真实性”。“规范变通”存在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规范变通”不仅本身就是失序现象,而且会导致其他一系列失序现象的产生。

  3、“规范软化”与失序

  社会转型期的又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的应然与实然不相吻合,即“什么是什么”与“什么应该是什么”相互脱节。从名实关系的角度看,现代因素的生成与发展一般要经历无名无实(传统社会)、有名不完全有其实(转型社会)、有名有实(现代社会)这样三个阶段,而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社会阶段,因而一些现代因素往往是有其名不完全有其实。这样,转型期的社会规范首先取得现代社会规范的名称和形式,然后才实际发挥现代社会规范的作用和效力,即先有现代化之名,后有现代化之实。这种转型期出现的“规范软化”现象会导致规范的实际控制力(包括对社会整体的整合力和对社会个体的约束力)都相对减弱,应当尽早解决。

  “规范软化”无疑会便于或利于失序现象的产生。在当前我国的社会中,令不行、禁不止之类的现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屡屡发生就是“规范软化”的表现。有人将这些明明有规范却不去遵守的现象称为“制度化逃避”。制度化逃避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会威胁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而且会影响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为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都是为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而制定的,所以,那些为了眼前得失而不遵从社会规范的人实际上是在牺牲自己的长远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遵从社会制度或社会规范,在形式上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归根到底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1.0 1.1 潘华.社会转型、社会失序与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社会学思考[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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