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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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Social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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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是指動態有序平衡的社會狀態,是社會學範疇。 中國古代思想家們提出的“治”,就表示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鞏固,“亂”則表示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16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人為擺脫“人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締結契約,形成社會秩序。
從一般意義來看,秩序是指在自然界和社會進程中存在的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一書中指出,社會是“以共同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而相互聯繫的人類生活的有機體,是以生產關係為基礎的社會關係的總和”。根據這一定義,社會的主體是人,社會行動(即實踐)是社會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基礎。在現實社會中,社會行動是在以各種制度、規則、習俗等為核心的社會關係中展開的,而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下展開的社會行動所構建的相對穩定的社會形態就是社會秩序。因此,我們可以把社會秩序定義為:在社會生活中通過人們在各種制度和規則的制約下開展的社會行動所構建的相對穩定的社會形態。[1]
社會秩序的產生[1]
社會秩序是由人們開展的社會行動構建的,因此可以通過對人們的社會行動的考察來分析社會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在現實社會中,人們既生活在國家之中,同時也生活在社會之中。因此,人們的社會行動通常由以下兩種因素所決定:一是國家的治理方式,二是社會交往的規則。國家治理方式指的是國家和政府的組成及其內部的權力結構關係、各種權力範圍的限定以及這些權力的運用,其作用在於為人們的社會行動提供合法性基礎。社會交往規則指的是在一定社會文化背景下,社會成員通過長期反覆試錯式的互動過程,逐漸淘汰不利於生存和發展的行為,保留有利於生存和發展的行為,逐漸形成有利於相互理解的“約定俗成”的交往規則,其作用在於為人們的社會行動提供合理性基礎。國家治理方式和社會交往規則通過影響人們的社會行動,進而影響社會秩序的生成,而國家治理方式和社會交往規則的變遷也會通過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進而改變社會秩序。也就是說,制度和規則通過制約人們的行為方式,從而導致社會秩序的生成,而制度和規則的變遷也會通過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進而導致社會秩序發生相應的變化。
社會秩序的重建[1]
社會學視野中的社會秩序重建社會學誕生以來,社會秩序問題就是這一學科研究的核心問題,許多社會學理論正是圍繞這一問題展開。
1.迪爾凱姆的重建社會秩序理論。
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初,快速的資本主義工業化和城市化使法國社會出現了嚴重的失序現象。針對這一情況,迪爾凱姆提出了重建社會秩序的方案。他認為,社會轉型期的社會危機實質上是道德危機,因此為了重建社會秩序,需要建立與社會分工結構相適應的多層次的道德體系,而以國家為監督機構的全社會共同理想和價值是最高層次的道德。此外,為了防止國家權力的過分集中,需要建立各種群體的、非官方的道德規範,比如家庭的、職業群體的道德規範。對於社會個體,要建立抑制人類動物性本能的規範,使其受到道德規範的限制和約束,使個人欲望順利轉化為特定目標,並通過合乎規範的手段來實現,最終給個人帶來滿足和幸福。在迪爾凱姆看來,多層次的道德規範體系的基本功能,是保證日益複雜的社會分工體系的各個部分在相互依賴的基礎上有機結合起來,從而使整個社會實現有序運轉。
2.哈貝馬斯的重建社會秩序理論。
在哈貝馬斯看來,現代社會面臨的困境之一便是社會失序,主要表現為現代社會的合法化危機。他認為,社會失序的主要原因是系統理性化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而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在於對社會秩序進行重建。首先,以交往理性替代工具理性,打通交往主體與客觀世界、社會世界和主觀世界之間的關係,實現其表述的真實性、規範性和一致性。其次,在社會合理化的層面上強調反思的功能,發揮公眾的批判功能,擺脫工具理性的束縛。最後,建立基於法律和民主的商談機制,使法律成為現代社會生活的中樞。
社會有序狀態或動態平衡主要表現為 3個方面:
一定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
即所有社會成員都被納入一定社會關係的體系,每一個人都被置於一種確定的社會地位,各成員及各種社會地位之間的關係都被社會明確規定。封建的社會秩序、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就是指不同社會類型的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在前兩種社會秩序中,人們在社會關係體系內所處的社會地位是以等級作有序排列的,整個社會秩序表現為不同的社會集團、群體和個人之間的等級次序或順序,如封建社會的等級秩序、資本主義社會的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間的統治與被統治關係。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初級階段,人們的社會關係雖已發生根本變化,但表現在社會秩序上的級序性仍未完全消除。
各種社會規範得以正常施行和維護
一定的社會關係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並能維持下去,保持相對穩定,就必須藉助於反映與適合其需要的社會規範及規則,以及這些規範和規則被廣泛遵守和執行。這些規範和規則直接體現著它們所代表、維護的社會秩序,遵守與維護這些規範、規則,即是遵守和維護有關的社會秩序。
把無序和衝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之內
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衝突和無序的現象,但把它們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也是一種社會秩序。有些西方社會學家,常常把社會秩序同社會衝突對立起來,認為衝突即是對秩序的破壞。實際上,資本主義的社會秩序本身就包含著經常性的勞資衝突,資產階級國家也在法律上承認並約束這種衝突,使其不越出資本主義社會秩序所定的界限。社會秩序是一種社會控制因素,在社會控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社會秩序的應用[1]
以社會秩序的重建來加強反腐倡廉建設:
首先,把道德秩序作為重建社會秩序的先導,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更加深入人心。社會失序的根源在於道德失範,因此應從加強廉政道德建設入手,在全社會範圍內形成廉潔從政的道德氛圍。一是增加制度的有效供給,為道德秩序的重建提供製度支持;二是強化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建設,逐步使道德規範中那些具體的、可操作的內容納入制度和法律之中,使之形成對各級官員的有效約束;三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高全體國民尤其是各級官員的道德素質。
其次,建立和諧的市場經濟秩序,使各級政府嚴格履行市場監管職能。當前,應建立健全我國的市場經濟秩序。一是嚴格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的行為,使其嚴格按照市場經濟法律法規開展市場行為;二是對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督職能進行明確定位,杜絕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
最後,繼續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強化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建立良性運行的法治秩序。要逐步形成一套嚴格高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建立嚴格的監督體系,形成包括黨內監督、權力機關監督、人民監督、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監督、法制監督、行政監督和輿論監督在內的監督網路,提高整體監督功能,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打造牢固的監督平臺。
社會秩序的發展歷程
在原始社會,社會秩序是通過自發形成的風俗習慣,被全體成員自願地維護的。原始社會之後的各種社會,社會秩序則主要是憑藉國家權力、通過強制的手段得以維護的。一種社會關係體系要成為一種社會秩序,首先必須通過國家政權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在階級社會中,社會秩序總是反映著統治階級的利益、願望和要求;一切統治者都會把他們肯定的社會關係和希望維持的社會狀態,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秩序。恢復社會秩序常常成為統治者維護舊秩序、鎮壓被壓迫者反抗和起義的藉口,被統治階級往往反其道而行之。因而在人類階級社會發展的歷史中,充滿著維護現存社會秩序與反抗現存社會秩序的鬥爭。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是舊的社會秩序的破壞者,當他們在奪取政權之後,必須儘快地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不斷鞏固和維護新的社會秩序。這樣,才能建立和發展新的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與文化的繁榮。
社會秩序的維護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註意社會秩序的問題。中國古代思想家們提出的“治”,就表示社會的有序狀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與鞏固,“亂”則表示社會秩序的破壞和社會的無序狀態。在西方,16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用社會契約論來解釋社會秩序的起源:獨立的個人為擺脫“人自為戰”的混亂狀態,相互締結契約,形成社會秩序。社會學創立之初,社會秩序問題就是A.孔德等人研究的中心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