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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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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

目錄

什麼是交往理性

  交往理性即“交往合理性”,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提出的一個概念。他認為,在30年代,霍克海默和阿道爾諾等人曾把資產階級傳統哲學的理性概念作為批判理論的規範基礎,並試圖控制這種理性潛力,使它成為現實。可是在40年代之後,他們竟然對理性採取了否定態度,忽視資產階級民主傳統的意義,幾乎把理性看成了一個烏托邦的字眼。哈貝馬斯對近代理性進行了深刻反思,並提出交往理性的觀念。交往理性的公共性本質試圖避免以權力和金錢為溝通媒介的行為所導致的私人利益之爭和對公共利益的偏離。交往理性要求排除權力對公眾政治參與行為的干涉,這能使互相合作成為政治參與的基本原則。交往理性要求參與政治這樣一種公共生活的公眾,必須與政治權力保持一定的距離。這也就意味著公眾不能以官員的身份進入公共生活,從而有助於排除權力對公共生活的干擾。交往理性使個體的立場由私人轉向公眾,因為公眾的公共立場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保障[1]

  在社會多元化發展的時代態勢下,人們的價值意識分化甚至消解,交往距離感逐漸加重,人們在行為交往和精神溝通上逐漸陷入泥淖。德國哲學家、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尤爾根哈貝馬斯面對交往行為和社會關係異化現象提出了交往理性理論。交往理性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以主客二元對立結構的先驗理性和工具理性,而是以主體間對稱的交往理性[2]

  哈貝馬斯認為,現實交往活動中的“異化”和“物化”問題要想得到解決,必須堅持“理性”。而理性本身必須具有普遍性且超越傳統。交往理性是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中比重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基於交往行為的內涵,哈貝馬斯引出了交往理性的概念,交往理性指同時滿足真實性、正確性和真誠性這三大有效性要求的交往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理解與協調是交往行為得以順利完成的關鍵。因此,在交往活動中,語言承擔著中介和橋梁的作用。交往理性評判的標準是在交往過程中,雙方能否協調、理解並承認對方的觀點,最終達成共識。交往理性實際上是一種“理性潛能”的體現,這種“理性潛能”以有效性語言為基礎[3]

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

  對哈貝馬斯而言,西方的理性化過程包括認知宇宙觀的發展和個人意識的提升,他認為古希臘時期以前的理性,帶有濃厚的先驗色彩: 即認識的理性於整體世界之理性結構中僅能夠識別自身,或者說理性賦予歷史與自然一種先驗思辨的特性。這一時期的理性被認為是宇宙普適化法則或主體天賦之能力,並於自然與世界中貫穿自身、實現主體精神之合理的結構。而“在歐洲傳統哲學中,理性乃是宇宙的普遍法則或主體的先天本質。它或被視為世界固有的秩序,即物質世界本身的構成方式,承擔著無所不在的統一性諾言; 或被說成是主體與生俱來的先驗能力---在自然和歷史中貫徹自身、實現自身的主體精神賦予了自然和歷史以一種合理的結構; 或被解釋為主體和世界共同具有的本質---認識主體的理性在理性結構的世界中識別自身。”

  正是由於傳統哲學理性概念的缺失,因此對理性問題的探討成為哈貝馬斯思想的核心議題。

  哈貝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深受韋伯的合理性理論的影響。韋伯在《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的精神》一書中,曾對“合理化”的概念有切中肯綮的描述。並曾引用席勒的名言“解開世界之謎”作為“合理化”的註腳。因此似乎可以說,合理化在消極方面就是化除思想中的神秘成分; 而在積極方面則是增加思想的系統性與一致性,“合理化”趨勢的結果就是加強人類對世界過程的預測與控制。韋伯認為由於理性主義的態度與合理化的概念,推動了現代西方的經濟、科技、政治、法律與軍事等各部門,現代西方文化遂顯現為一個整體“合理化”的過程。然而緣於韋伯對西方文明的使命感,以及對近代合理化趨勢的廣泛分析,他清楚地看到兩個對立面: 西方傳統的理想與價值( 如自由、民主與個人主義) 與近代的合理化發展( 如工業化、科層化) 的對立。歐洲從 18 世紀啟蒙運動以來,由於自然科學、技術、工業的突飛猛進,使思想家對於人類的理性充滿信心,認為人類的認識能力、道德與社會組織都能循科技發展的模式不斷地進步,以臻於至善。因為在“預測與控制世界過程”下,所謂“合理化”的工具性格就昭然若揭了。工具性的合理化背後所蘊含的理性主要是一種“工具理性”或韋伯行動論架構所稱之“目的理性”( 以精確的計算、目標取向) ,是以達到某一既定目的的有效性,來衡量社會文化設計的合理性,而對此特定之目的本身卻不作任何的價值判斷,視之為既定的事實( 所謂的價值中立) .然而此種工具理性所欲服務的目的---“主宰世界”在未加反省的控制與操縱下,工具理性過度膨脹,工業社會中的政治、經濟及技術等等作為,遂與計算性、安全性、效率性等科學萬能的價值觀掛鉤,也與科技官僚、專家學者之被重用聯繫起來; 能夠合理地決定目標與價值( 駕馭工具理性) 的理性相對萎縮,於是工具理性有如脫韁之野馬,無從駕馭,甚至有反過來控制人類歷史形成的可能!

  哈貝馬斯針對高度工業化的社會( 或高度發展的科技文明) 與韋伯“合理化”產生之問題,提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殖民化”主張,對目的理性作出系統性的批判,他企圖從人類最基本的社會行動---交往行動中,找尋一個廣泛的理性基礎,作為邁向理性社會的指引。在高度工業化、工具理性高度發展的社會,只有在交往理性化獲致相應的發展,工具理性才不會墮落為一種毀滅性的非理性力量。

  哈貝馬斯特別關註交往行為,工具性合理化的高度發展如果沒有輔以交往合理化,則作為科技、工業主體的人群之共同意志無法形成,因而無法駕馭高度發展的工具理性,最後工具“合理化”往往成為一種非理性的力量、擺脫人類的控制,甚至反過來控制人類的歷史行程,或成為一種毀滅的力量。這樣的理性不但自我否定,還可能奴役人類、摧毀人類的文明,因此建構一種拯救理性危機、對抗工具理性的理性刻不容緩,交往理性應運而生。

  綜上所述,哈貝馬斯的理性概念基本上循著三個向度發展:首先,是將傳統意識哲學的研究,轉向語言哲學的範式,並沿著康德的理性批判工作,進一步為理性的概念重新定位。其次,重新闡釋韋伯對西方近代文明的理性化現象的批判,以及“合理化”過程的反省。再次,針對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中有關“異化”現象的產生加以批判。按照其交往理性的概念,理性應該通過相互交往的理解過程而得到解釋。換句話說,理性體現在人們之間相互交流的理解過程中,體現在人們控制自然中的工具理性轉換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交往理性。

交往理性理論的主要內容

(一)交往行為

  有鑒於目的性、規範調節、戲劇行為對於行為中語言使用的片面理解,哈貝馬斯是在考察了四種行為概念後提出交往行為概念的。

  首先,哈貝馬斯考察了目的性行為。所謂目的性行為,就是指行為者在特定情境下通過選擇恰當運用即能帶來成功的工具或手段,以達到一定的目的或造成一種追求狀態的出現。目的性的行為概念,是以行為者與特定的客觀世界之間的關係為前提的;目的性的行為者,是以一個客觀世界為前提的。其中涉及行為者的意見和行為者的意圖兩個因素。哈貝馬斯認為“對行動者與世界的這種關係所作的表達,可以按照真實性和效用性的標準進行判斷”;即可以用真實性的標準來判斷行為者的意見是否合理,用有效性的標準來判斷行為者的意圖是否合理。如果行為者不是試圖使自己的意圖能夠一步實現,或者在考慮效益時考慮到其他行為者的決斷,目的性行為模式就會擴展為策略性的行為模式。

  “策略性行為至少涉及兩個以上目標為指向的行為主體,他們之間都力圖以某種方式影響對方的決策過程,從而使整個策略游戲的結果對自己有利。”

  其次,哈貝馬斯考察了規範調節的行為概念。規範調節的行為概念探討行為者與客觀世界和社會世界之間的關係。所謂規範調節的行為,是指行為者在一定的規範條件下,必須遵循這種規範來調整自己的行為,是一種規則導向的行動。“規範表達了在一種社會集團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見的一致狀況”,“遵循規範的中心概念,意味著滿足一種普遍化的行動要求”.規範調節的行為不具有認識的意義,不要求預測事情的成敗,而考慮行為的意義。對規範是否適用的判斷標準,並不在於它的提出所根據的原理,而是在於是否能夠得到社會內部所有成員或大部分成員的認可。由於規範調節行為是以兩個世界即客觀世界和社會世界為前提的,規範調節行為就要求行為者既能對行為的效果負責,又對行為的意義負責,即提出了正當性的有效性要求。

  再次,哈貝馬斯考察了戲劇行為概念。戲劇行為涉及的是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所謂戲劇行為,是指行為者在觀眾面前以一定的方式表現自己的主觀性,目的是使觀眾以一定的方式看到並接受自己所表現的東西。戲劇行為不是一種自發的表達活動,而是一種吸引觀眾的自我表現活動,這種行為的關鍵是自我表現。戲劇行為所表達的是主觀的東西,是情感和願望,很難評判其正確性和真實性。但只要這種行為符合真誠性的有效性要求,觀眾便能領會行為者的自我展現活動,產生一定的觀點和印象,對其戲劇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最後,哈貝馬斯著重考察了交往行為概念。所謂交往行為,所涉及的至少是兩個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的關係,是至少兩個具有語言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為達到相互理解而進行的交往。在哈貝馬斯看來,交往行為是以語言媒介作為前提,反映出行為者本身與世界的關聯,通過對話,達成理解和一致為目的的行為。“它是以主體之間通過符號協調的相互溝通的一致性為基礎,致力於達成理解,形成非強迫性的共識。”

  交往行為是一個多維全面的概念,它關涉三個世界(客觀世界、主觀世界和社會世界),而非前三種行為只關涉某一或某些世界,如目的論行為透過語言的間接交流,僅著眼於參與者自身的利益,而規範調節行為雖然建立了共識,也只是將此種共識付諸實現,再者,自我表述性質的戲劇行為中,語言轉化為一種媒介,展現於具有特色的審美形式,唯有交往行為兼顧了三個面向(行為的有效性要求)---真實性、正當性和真誠性。

(二)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是胡塞爾現象學的用語,指人們生活於其中的現實的、具體的、通過經驗能被經驗到的周在世界。哈貝馬斯強調生活世界不能僅止於文化上的解釋,更應包含使用象徵符號的媒介,並將社會制度與人格結構納入其中,成為以文化、社會、人格三個構成要素為主的意義關係網。文化是指交往行為者通過對世界中的事物達成理解,進而解釋其依據的知識儲備;並於行動中傳遞與不斷更新,且通過語言的詮釋加以分享。社會可理解為合法的秩序,透過此種秩序,交往行為者能夠調整社會的整合,形成團體間的歸屬感、認同感。人格則是賦予主體具有語言與行為的能力表徵,能夠進一步的參與相互理解的過程。哈貝馬斯認為生活世界承擔了以下三項功能,即文化上的傳遞、社會秩序的維持和個人人格的形塑。

  首先,在文化的層面上,文化的再生產(持續發展)涉及的就是社會成員共用的生活方式、觀念、思想、習俗文化產品的複製、傳承的一再解釋。其次,在社會互動的層面上,社會之所以能夠統合,主要靠的是社會成員對互為主觀共通的規範的遵守,藉由共同規範、共同價值來凝聚目標,而使人際的關係達到合法的秩序安排。再次,在人格的層面上,個人透過社會化過程接受社會的價值,使社會行動者獲取與別人互動和溝通的本事。

  對哈貝馬斯來說,生活世界和交往行為是兩個相輔相成的概念。人類之所以能夠交往並且發展出以沒有制約的論辯來作為協商行為的準則,主要是指每一個人都擁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共同擁有,一組龐大的而“並不明確的”背景資料和知識指導人類的交往,甚至可以說這使得人類交往成為可能。

  進一步探討生活世界與交往行為的關聯,哈貝馬斯在二者關係構思上顯現出的特點是:生活世界揭示交往行為蘊含的知識背景,交往行為發生於同一個生活世界中,並構成所有交往參與者的背景;生活世界一方面構成交往行為的背景,作為所有“信念的儲藏庫”,併為交往參與者所分享;另一方面,此種生活世界的概念亦為參與者不同的背景信念所組成。當活動尚未進行時,參與者的背景不一定會達成必然的共識;更非以先驗客觀的理性預設交往參與者皆具有相同的抽象世界觀。哈貝馬斯認為生活世界的產生,使得交往理性本質可落實於具體的脈絡中,體現每一位行為者的多元價值普遍性。

  哈貝馬斯藉由胡塞爾生活世界的理解,並將其意義加以擴大,認為生活世界是人們日常生活實踐的核心,是扎根於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產、社會整合與社會化相互作用下的產物。換言之,生活世界具有事實存在的特質,也是生活於其中的個體透過互為主體意義下所共同詮釋的世界,並將社會視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概念。

(三)普遍語用學

  所謂普遍語用學,意指關於可能理解的普遍性條件的重構,也可以說是一種語言學的重建研究。藉由分析言語行為、交往職能、交往參與者之間的關係,進而辨析其如何透過語言達成相互理解的目標。說話的語用功能是為了引出理性共識。普遍語用學的目的在於確認並重建可能理解的普遍化條件,或者說是交往行為的一般性預設前提,以彰顯言說者的溝通能力。換言之,就是通過反思的方法建立一種普適化的規則體系,言說者必須確實掌握此種規則,以獲得有效且成功的交往模式。

  更具體的說,哈貝馬斯認為一個有能力的主體,對於自身使用的言語具有自覺規則意識,對特定語用知識系統的重建工作,一方面可以符應日常生活中的語言實踐活動,另一方面是確證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性條件,以便進一步“達致理解”.他從三個層面來解釋“達致理解”這個概念:“1.在最低限度上,對話雙方至少以同樣的方式瞭解字面表達的意思;2.要理解說話人想通過這個言說做什麼事情,聽者就得知道在什麼條件下這個行動是可以被接受的;3.當聽者接受一個言語行為時,說話者和聽者是在三個方面達成了同意:規範正確性,命題真理性以及表達的真誠性”.這表徵了理解是交往行動的核心要素。哈貝馬斯說,交往行動是“理解為導向的行動”,換言之,是“以理解為目的的行動”.

  在界定“理解”的本質時,他又指出,理解“最狹窄的意義是表示兩個主體以同樣方式理解一個語言學表達;而最寬泛的意義則是表示在與彼此認可的規範性背景相關的話語的正確性上,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協調”.為確立可能理解的普遍條件,哈貝馬斯提出要考察言語的有效性的基礎。他提出了凡是參與言語交往行為的人所必須遵循的四項要求:首先,可理解的訴求,指言說的意義是可以理解的,或者是交往參與者雙方可相互理解其語句。其次,真理的訴求,指關涉言說的命題內容是真實的,也就是交往參與者皆相信對方所言是真實的。第三,正當性的訴求,指在交往行為中,參與者雙方的言說行動是正當得體的,即瞭解彼此的關係。第四,真誠性的訴求,指言說者的意向是真誠的,並使自己可為其他參與者所瞭解。

  哈貝馬斯把關於言語行為的研究當作普遍語用學的對象。首先,他認為言語雖然是人們使用語言的行為,但是言語不是個人現象,而是為與交往者達成一致的社會行為。他不同意語言學的結構主義的觀點,即認為只能對語言進行規範的分析,而不能對言語進行規範的分析,他認為“不僅語言,而且言語---即在話語中對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進行規範分析的。”但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所著重研究的不是言語的規範結構,而是言語的過程即言語行為。他接受奧斯丁關於以言表意和以言行事的劃分,但是,他認為這兩種言語行為不是分離的,所有言語行為都具有以言表意成分和以言行事成分,即是說,所有言語行為都具有雙重結構。在這兩種成分中哈貝馬斯更註重以言行事成分,強調以言行事的力量構成所有語言應用的基礎,即是說,語言的應用主要就是為了以言行事,這比語言的認識功能更為重要。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他把關於言語行為的研究作為他的普遍語用學的重點。

交往理性的路徑選擇[4]

  怎樣解決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問題呢?哈貝馬斯提出交往合理性這一解決辦法,他認為只有實現交往合理性使理性在社會生活中變為現實,在與目的合理性的抗衡中,阻止系統藉助金錢和權力媒介對生活世界的侵蝕,才能使人們的生活世界走向合理性。哈貝馬斯試圖藉助團結和正義進行自由的交往與對話來建立一個美好的理想社會。

  首先,交往主體要建立一套規範準則,承認和重視一定的規範準則才能有效地達到相互理解的目的,才能順利地開展對話與交流。這些規範準則影響和約束交往主體的行為,便於維持正常的社會關係。哈貝馬斯強調規範的普遍性,他說:“每個有效的規範都必須滿足如下條件,即那些自身從普遍遵循這種規範對滿足每個個別方面的意趨預先可計產生的結果與附帶效果,都能夠為一切有關的人不經強制地加以接受。”這裡的普遍性有效規範必須是大家都能自願接受的,“普遍性”是與商談和論證結合在一起的,要通過商談和論證,容許一切參與者發同的見解並最終找到能代表大多數人的意志的觀點,規範準則是人們相互理解的重要基礎。

  其次,交往主體應選擇合適的語言。哈貝馬斯認為:“我把交往行為視為以語言為中介的互動行為,在那裡所有行為者都致力於調節他們的交往行為,都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並且只追求這些目的”哈貝馬斯認為語言成了促成“交往合理化”的關鍵因素,有交往行為的地方就會有語言的出現,語言行為受阻或被歪曲的地方便不會有合理的交往行為。交往對話的時候,交往雙方必須選擇一種能讓對方瞭解自己的正確的語言表達自己。哈貝馬斯認為:“把語言理解成所有社會制度都得依賴的一種元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社會行為形成於日常的語言交往中。”他把交往行為變成了交往主體通過符號協調的相互作用,是以語言為中介的主體間的溝通,他進而指出“語言運用中的四種有效性要求,即可理解性、真實性、真誠性和正確性,保證了語言理解的主體間性,體現了植根於生活世界的交往結構的理性內涵。”這說明在交往過程中,主體要儘量滿足這“四種有效性要求”,才能實現交往行為的合理化。

  再次,交往主體應開展對話活動。對話是人們達成共識最有效的方法,對話就是交往,只有在對話中,交往主體的利益才能被充分考慮到,交往雙方提出的各種要求都可以成為討論的對象,在民主、平等、和諧的氣氛中,人們能在沒有任何外來的強加的壓力下充分論證各自的觀點,用哈貝馬斯的話說就是“一種話語的所有潛在參與者均有同等參與話語論證的權利,任何人都可以隨時發表任何意見或對任何意見表示反對,可以提出質疑或反駁質疑”、“所有話語參與者都有同等權利作出解釋、主張、建議和論證,並對話語的有效性規範提出疑問、提供理由或表示反對、任何方式的論證或批評都不應遭到壓制。”這樣交往主體在討論和論證的過程中,都獲得了“機會均等”的權力。只有保證交往主體享有平等、自由的話語權利才能擯棄權力濫用而壓制話語民主的做法、才能通過交流與對話達到相互理解、才能剋服“生活世界”與“系統”間的裂痕而導致生活世界“殖民化”(如生活世界的商品化、金錢化、官僚化)的趨向,實現社會的公正與平等。

參考文獻

  1. 徐芳.《交往理性與政治模式轉型》.領導科學.2018-03-20
  2. 喬婷婷.《哈貝馬斯交往理性的現代價值》.今古文創.2022年34期
  3. 周雪.《淺析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及其當代價值》.今古文創.2021年30期
  4. 韓旭.《論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及其現實意義》.魅力中國.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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