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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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品(Cultural Arti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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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品一般是指傳播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它能夠提供信息和娛樂,進而形成群體認同並影響文化行為。基於個人和集體創作成果的文化商品在產業化和在世界範圍內銷售的過程中,被不斷複製並附加了新的價值。圖書、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時裝設計組成了多種多樣的文化商品。[1]
文化產品的特征[2]
文化產品的基本特征就是精神勞動物質化和價值化,取得物的外殼。精神勞動藉助於物質載體(如書報雜誌、文娛用品、音像製品等),直接為社會提供多姿多態的文化消費品,並構成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享受資料及發展資料,成為社會總產品的組成部分。人們通過購買這些物質載體獲得“精神食糧”,陶冶情操,豐富精神生活,實現物質上與精神上的享受和發展的需要。與物質產品相比,文化產品具有以下特征:
1.創新性
文化產品的生產具有強烈的創新性。每一項文化產品,不論它是理論型的還是藝術型的,都應該獨具匠心,不能雷同。雖然文化產品生產者可以吸收和利用前人的勞動成果,但它不能重覆前人的勞動,而必須創造前人和他人所沒有的新東西,需要生產者投入一種創作激情才能完成。因此,文化產品的生產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性研究和發明的過程,每一件文化產品都具有不可重覆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如金庸的武俠小說,現在許多創作生產機構將它改編成影視劇,有的多達四五個版本,但即便如此,它的每個版本都具有相對獨創性,都有一些別的版本所沒有的東西。否則不僅沒有市場,還會被有關部門追究侵權的法律責任。而物質產品的生產大多具有同一性、標準性及可替代性,產品大都有明顯的生命周期,它的重覆是普遍的、經常的、大量的。雖然物質產品的更新換代也需要創造性勞動,但在更多的時間里則是重覆性勞動。
2.廣泛性
文化產品是人類精神發展的結果,其內容帶有普遍性,有的甚至是人類共同的價值觀念和審美觀念的體現,雖然其表現形式可能是少數人的,卻可以得到全社會的認同,甚至是幾代人的認同。文化產品創造的是無形資本,積累的是品牌效應,它的產品可以被無數次重覆生產,而且同一產品被再版、拷貝的次數越多,它所產生的產值就越高,它的影響也就越大。而物質監產品相對狹窄,一般情況下,一個物質產品只能滿足某個人或者極少數人的卜‘需要。
3.持久性
文化產品的消費是一種欣賞性的消費。文化產品經過消費,雖然它的物質載體會被損耗,但它的文化價值永遠不會被磨損。文化產品通過再版、複製和消費,讓更多的人瞭解和掌握其中的文化價值,使文化價值更具有永恆的意義。《紅樓夢》的美學價值在200年前就得到了人們的認同,現在仍然能夠得到人們的認同,再過200年,仍然可以得到社會的認同。而物質產品的消費是一種直接占有和直接使用的消費。消費者購買了一件物質產品,通過使用,產品的價值就消耗盡了。例如,即使是最精美的衣服,穿破了也只好丟掉;最高檔的汽車,天長日久,它的價值也就不存在了。
4.思想性
文化產品具有認知、教育、審美、娛樂等功能,能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它可以消除人們的疲勞,豐富人們的知識,提高人們的勞動技能,這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一般情況下,人們的生活水平越高,文化程度越高,文化消費能力就越強,對文化產品的需求也越強。而物質產品是滿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生產需要的,是一種最基本的需求。社會生產力越低下,對物質產品的依賴程度也越高,需求量也越大;人的文化素質越低,也就越看重物質產品或物質財富。
文化產品的類別[3]
就文化產品而言,主要有物質產品和非物質產品兩大類。物質產品一般體現在實物上,其特征是可移動、可儲存的,是消費與製作相分離的。非物質產品一般體現在製作者自己身上,特征是消費與製作同時,消費是不可重覆的。如果從製作過程來分類,則可分為藝術品、工藝品和工業品。
藝術品是個性化的:指那些不可複製的、單一的、唯一的、純粹的、稀缺的產品。如戲劇、書畫作品等。它的製作者往往是藝術家自己。
工藝品是手工化的:指那些主要以手工製作的、產品標準寬泛、可以複製的產品。如旅游歌舞、雕塑、工藝美術作品等。它的製作者可以是藝術家工藝師、匠人。
工業品是標準化的:指那些主要以設備製造的、嚴格按工業標準、大批量生產的產品。如:影視作品、書刊等。它的製作者是藝術家、工程師、工人。(見下圖):
文化產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3]
價值與使用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基本屬性。馬克思說:“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一切勞動,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
1.文化產品的使用價值。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文化產品既然可以用來交換,就具有了商品的一切屬性。文化產品的使用價值就是它能夠滿足人們文化生活需要的有用性,它是一種精神產品,能夠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可以使人凈化心靈、怡情養性、陶冶情操,獲得愉悅的情緒體驗,激勵工作熱情,增強進取精神,這是文化產品的使用價值與其他物質產品不同的地方。
2.文化產品的價值。文化產品作為可以與其他商品交換,可以用貨幣購買的商品,它凝結著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文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其作者花費了一定的勞動。表現為在一定意識形態、思想觀念和藝術原則的指導下,作者獨立地運用自己創造性的複雜勞動進行創造。這種創造的價值認可與價值補償是有其特殊性的。一般地,文化產品的生產很難形成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其價值量大小的確定不依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只能根據個別勞動時間,即文藝工作者個人實際勞動時間來確定,客觀上體現為由文化產品所具有的思想性、所攜帶的文化信息,及其文化產品的藝術質量和功能來確定。也有一部分文化產品的價值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的,如報刊文章等往往是按版面或按每千字來計算稿酬的。
由於文化產品與其他傳統意義上的物質產品一樣,都有使用價值和價值,我們必須承認文化藝術勞動也創造價值,也正是由此,文化藝術工作者創造的文化產品越來越多,我們的精神財富越來越豐厚。另外更應該強調的是,在計算文化產品的價格時,不能只看到文化產品的物質外殼的勞動消耗,必須而且有時主要是要看文化藝術工作者的精神勞動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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