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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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商品(culture commo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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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商品是指用於交換的文化勞動產品或文化勞動服務。
文化商品包括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是文化經濟化趨勢下文化的商品屬性日益被髮掘出來的產物。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商品定義為文化產品(culture goods)和文化服務(culture services)兩種。
- 文化產品是傳遞思想、符號和生活方式的消費品,包括書籍、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服裝設計;
- 文化服務是滿足人們的文化興趣和文化需求的行為。文化服務雖然不是物質產品,但是可以促進物質產品的生產和分配。典型的文化服務包括許可及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服務、音像發行、表演藝術和文化活動、文化信息的推廣以及書籍、錄音和人工品的保存等。
- 文化商品的價值兩重性:文化產品生產主體的價值判斷和社會整體的價值判斷的兩重性和文化產品的潛在價值和文化商品交換價值的兩重性。
- 文化商品消費的持久性文化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它的消費不同於一般的物質產品。消費的持久性是許多文化商品的一個重要特性。這種持久性表現在: 首先,一般的物質商品的消費,是人們的一種占有與直接的使用消耗;而文化商品的消費方式在很多情況下則是欣賞,它所使用消耗的只是文化藝術的物質載體,其文化價值不但不是人們所能使用消耗的,反而要人們在與審美對象的共鳴共振中獲得。
- 文化商品生產的創新性,文化商品的生產是要求甚高的智力創造活動。
- 文化商品的複雜性與廣泛性。首先,文化商品的複雜性表現在文化商品是結構複雜、層次繁多的觀念形態。文化商品是由多種資源、設施與服務構成的,不僅包括物質產品部分,還包括服務勞動部分;既有物質成分,又有精神成分。它涉及生產和提供文化商品的眾多部門。
- 文化商品以特有的敏感性和預見性,引導人們認識社會和未來。
⑴區別
- 文化商品與傳統物質商品從存在形式上來說,文化商品,可以是有形,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書籍、雜誌、多媒體產品、軟體、錄音帶、電影、錄像帶、視聽節目、手工藝品和服裝設計,文藝演出等;而傳統意義上的商品一班都是看得到,摸得著的,如人們生產生活中所經常見到的糧食,工具等;
- 從使用價值上來分析,區別在於文化商品一般是為了滿足人們精神生活的需求,而傳統物質商品,一般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物質生活的需要。兩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⑵聯繫
文化商品和傳統物質商品兩者都具備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屬性。
文化商品中包含著商品的特性,即具備使用價值和具有價值的屬性,不論是文化產品還是文化服務都具備。每一種商品的使用價值,具有各不相同的性質,用來滿足人們各種不同的需要,因為各種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它們之間才會發生交換關係。在商品經濟社會裡,商品生產者的目的不是為了使用價值,而是為了獲得交換價值。
其次,使用價值不同的商品可以按一定比例相交換,就是因為它們都是勞動產品,都具有價值。價值是商品內在的、本質的屬性,也是商品的社會屬性,它體現商品生產者之間相互交換勞動的關係。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交換價值是價值的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