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型非保險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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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型非保險轉移(Non-insurance Transfer-Financing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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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指受補償的人將風險所導致損失的財務負擔轉移給補償的人(其中保險人除外)的一種風險管理技術。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優點[1]
1.可以轉移某些無法透過保險轉移的潛在損失
保險公司只承保可保風險,而且,即使是可保風險,具體到某一保險公司來說,也不一定開辦此項業務。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所能處理的風險,既可以是純粹風險,也可以是投機風險;既有可保風險,也有不可保風險。因此,對某些風險來說,就只好通過非保險途徑來轉移。在人們從事的各種經濟活動中,伴隨著簽訂大量的經濟合同,人們就可利用經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來轉移風險,以補充保險無法完成的潛在風險損失轉移的功能。
2.經濟易行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非常靈活,不僅轉移的責任可大可小,而且轉移的成敗主要取決於人們如何巧妙地運用各種法律知識、合同條款、合同語言、談判技巧等。同時,合同本身的多樣性,為風險管理者靈活運用這一管理技術提供了充足的餘地。另外,與保險相比,它無須支付保險費用。控制風險則不僅要支付相當的費用,還要做大量的工作,而非保險轉移則只需在合同條款上下功夫,一旦合同簽訂,轉移就告成功。
3.有利於全社會控制風險
以建設施工合同為例,若承包人將因設計圖紙的疏忽、錯誤、更改所造成的工程損壞及因此發生的拆除、修複等費用支出以及承包人因此而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和管理費用等損失轉移給發包人,則發包方就會更加嚴格、周密地審查設計圖紙及其所提供的全部技術資料,以控制這類損失的發生。這樣將潛在損失轉移給那些能夠更好地實施損失控制的人,無疑會使損失發生的頻率和損失幅度降低。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局限性[1]
1.受到法律和合同條文本身的限制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通過合同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條款來實現的,但法律、條文、合同條款均有其明確的法律意義和標準,合同雙方必須在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和合同條文的基礎上,轉移那些在法律上、在合同條文中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夠明確的損失責任,否則,這種轉移將是不正當的、無效的。
另外,由於各國的法律、各種合同條文的規定以及人們的習慣均不相同,從而伴隨涉外經濟活動的各種合同,在對合同語言的解釋上,可能出現明顯的差異。因此,在涉外經濟活動中,非保險轉移的局限性更大。
近二三十年來,基於公眾的輿論,對運用合同條款轉移風險損失的做法,許多國家紛紛通過立法來加以限制。例如,英國“1997年不公正的合同條件法”第二章規定:任何合同條件或通知,如果因疏忽引起的人身傷亡的責任除外或加以限制的話,這些條件和通知均屬無效。對因疏忽引起的財產損失責任的除外和限制,只有在法官對這類條件或通知經審查後認為合理時才能實施。
2.財務型非保險轉移要支付一定費用
一般來說,風險承擔者不可能無代價地接受被轉移宋的損失責任,其條件可能在合同價格上反映出來。如土建工程承包人常把保險費作為單獨一項,列入其投標價格中。然而費用的支出主要還在於,一旦損失發生,為解決爭端可能支付的一筆相當可觀的訴訟費,它往往超過損失本身的經濟價值。
3.風險承擔者可能在財力上無法承擔
被轉移損失責任被轉移的風險損失一旦發生,可能會很嚴重,特別是人身傷亡事故。而非保險轉移中的風險承受者不存在大量風險單位的集合,所以其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若風險承擔者無力支付如此巨大的損失賠償,則該轉移無實際意義。因為,根據合同的關係不涉及第三者這一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受合同賠償和除外責任條款的約束。如某合同規定,乙方在作業時,由於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而當乙方接受該條款為甲方施工時,並不意味著這個條款能免除由於乙方的疏忽而受到傷害的第三者(丙方)向甲方提出索賠要求。甲方只有在賠償丙方以後,再向乙方索賠。若乙方的財產少於賠償金額,甲方最多也只能得到乙方的全部財產,其差額部分由甲方自己承擔。
4.風險承擔者會謹慎接受風險
由於在非保險轉移中,風險承擔者不像保險公司那樣存在大量風險單位的集合,所以風險承擔者面臨的風險損失往往波動很大。正因為如此,他在接受轉移時,將會持謹慎態度。而對不瞭解風險性質的風險承擔者而言,卻很可能盲目地接受被轉移的風險。通常他們都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風險,這反而會導致更多的損失機會。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適用情況[1]
1.風險轉移者和風險承擔者之間的損失可以清楚地劃分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要非常明確損失的概念,雙方對此的理解也一致,並且一旦損失發生,要能清楚地劃分。
2.風險承擔者能夠且願意承受適當的財務責任
顯然,若風險承擔者不願承擔損失責任,或無經濟實力支付損失賠款,該轉移技術就無法實施。在協商合同條款時,風險轉移者必須明確地告訴風險承擔者,有關條文的全部含義及其可能產生的後果,使風險承擔者在對自己的承受能力作了適當的占計,並充分衡量利弊之後,再作出相應的承諾。
3.應用此法的成本低於其他風險管理技術
應用非保險轉移技術,對風險轉移者和承擔者雙方來說,都覺得有利可圖,其利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顯然,若僅對一方有利,則無利方將可能拒絕接受這一技術。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形式[2]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常見的形式包括:
1.保證合同
規定合同中的一方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忠誠則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如建築工程合同,雇員的忠誠合同等。
2.融資租賃合同
通過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只負責融通資金,不負責租賃物的質量引起的各項責任,避免了租賃財產的責任風險。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方法[3]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實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中和
中和是將損失機會與獲利機會平衡的一種方法,通常被用於處理投機風險。擔心原材料價格變化的製造商所進行的套購,以及受外匯匯率變動影響的出口商進行的期貨買賣都屬於中和方法。所謂套購,就是通過買賣雙方交易的相互約定,使可能的價格漲落損益彼此抵消。通常,商業機構、生產商、加工商和投資者利用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波動方向上的趨同性,通過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與現貨市場上方向相反但數量相同的商品,而把自身承受的價格風險轉移給投機者,達到現貨與期貨盈虧互補的目的。
例如,有一經銷商於某年9月1日購買銅錠一批,價格200萬元,銅錠製成銅管後,預期於次年1月10日出售,屆時可得380萬元,因而可以賺取合理的利潤。然而,由於銅錠價格波動會影響銅管的價格,所以利潤是不確定的。也就是說,該經銷商可能因銅錠價格下跌而蒙受損失,也可能因銅錠價格上漲而獲得超額利潤。為了避免銅錠跌價所致損失,經銷商可在9月1日購買銅錠的同時,訂立於次年1月10日亦以同樣價格出售銅錠的合同。這樣做,可以中和未來價格波動的風險,經銷商雖然失去可能因銅錠價格上揚而獲超額利潤的機會,但卻免除了因銅錠價格下跌而蒙受損失的可能。
(二)免責約定
免責約定是指合同的一方通過合同條款,對合同中發生的對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責任轉移給另一方承擔,即通過主要針對其他事項的合同中的條款來實現風險轉移。
例如,機械加工企業,在與客戶簽訂機械加工合同時,可在協議條款寫明:若遇原材料價格上漲時,合同價格應當上調,從而將其價格風險轉移給客戶。同樣,客戶也可以通過免責條款協議,將其潛在損失轉移給加工企業。如合同協議條款規定若由於加工企業延長工期,由此引起的原材料價格上漲因素由加工企業負責,並賠償由於延誤工期而給客戶帶來的損失。當然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要緊緊圍繞“合同條件”這個中心,而且,尋求利用某條款轉移風險的一方,必須獲得對方對該條款的認可。另外,有時候可專門為轉移風險而訂立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免責約定不同於責任保險。免責約定所轉移的風險其受讓人不是保險人,而且所提到的財產損失責任是以合同責任下的損失為限的。
(三)保證合同
保證合同是指由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因其行為不忠實或不履行某種明確的義務而導致權利人損失予以賠償的一種書面合同。這裡有保證人、被保證人和權利人三位當事人,藉助保證書,權利人可將被保證人違約的風險轉移給保證人。保證的目的在於擔保被保證人對權利人的忠實和有關義務的履行,否則由保證人賠償損失。保證書通常用於以下“明確的義務”:清償債務,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按要求的日期完成一項工程等。如果被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保證人必須自己履行這項義務,或者按保證書的規定支付一定的罰金。然後,保證人可以向被保證人追償其損失。有時,保證人在簽發保證書時,要求被保證人用現金或政府債券等作為擔保品,以備自己索賠。即使被保證人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也要簽署這種保證書,因為他希望得到權利人只在有保證書的情況下才會提供的某些好處,如貸款、供貨合同或建築合同等。
需要指出,保證書不同於保險合同(尤指財產保險合同),其差別如下:
(1)保證書的當事人有三方,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和權利人,而保險合同一般只有兩方,即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
(2)保證書中,被保證人通常得到擔保並付出擔保費,而權利人得到保障(不過,有時被保證人可通過成本包括在所提供的服務的價格裡,而將這種成本轉移給權利人),而被保險人則通常是購買保險來保障自己。
(3)保證書中的損失有可能是由被保證人故意引起的,而保險損失對被保險人而言則必須是意外的。
(4)理想狀況下,保證書中的擔保不會有損失。因為如果有任何損失的可能性,保證人就不會簽署這種保證書,況且保證人自己會在調查中發現任何潛在的損失。而保險人則清楚地知道在被保險的群體中間會有一些損失——期望損失值。理想狀況下,保證書的擔保費不應該包括任何期望損失作備抵,所以這種擔保費只需包括保證人的調查費和其他費用,並提供一定的利潤和一定的意外準備金。而保險費則必須補償期望損失。在實踐中,保證人也會發生一些損失,因為他們的調查並不完全準確,但這樣的損失在擔保費中所占的比例遠低於在保險費中所占的比例。
(5)如果損失確實發生,保證人可以向被保證人求得補.償,但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則沒有這種權利。儘管如此,有些保證書與保險合同極為相似,例如誠實保證。實踐中,許多保證書的保證人是保險人。
(四)公司化
有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股票,將企業經營的風險轉移給多數股東承擔。這種轉移實際上只是分散了原有股東的風險,增強了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並不能轉移企業遇到的具體風險。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與控制型風險轉移、保險[1]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與控制型風險轉移的區別在於,首先,控制型風險轉移是轉移損失的法律責任,即通過合同或契約,消除或減少轉讓人對受讓人的損失責任和對第三者的損失責任。而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轉讓損失的財務負擔。即轉讓人通過合同或契約尋求外釆資金補償其確實存在的損失。其次,控制型風險轉移將財產或活動連同損失責任都轉讓給受讓人,而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則只轉移損失,不轉移財產或經濟活動本身。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與保險的不同點在於:第一,就法律觀點而言,財務型非保險轉移不能被看作是一種保險行為;第二,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其受讓人不是保險人;第三,因為財務型非保險轉移的受讓人不是保險人,所以他們不會有意識地去接受大量的風險單位,併進行與之相關的風險預測;第四,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通常需要附著於其他合同或契約才能完成,如通過變更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或巧妙地運用合同語言,將損失轉移給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