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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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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證券法律制度

  證券法律制度是調整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算以及國家在證券監管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證券法律制度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既包括發行人、投資人以及證券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之間所發生的民事關係,又包括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市場主體進行引導、組織、協調和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行政管理關係。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1、發行上市制度

  申請公開發行證券必須履行法定程式,這在世界各國證券市場都是通例。具體來說,主要有註冊制核准制兩類模式。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註冊。發行人必須披露發行人自身及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如果發行人符合上述要求,就可公開發行證券。在這種制度下,證券監管機構關註的是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質量而不是發行人本身的質量,因此註冊制並不禁止質量差、風險高的證券發行上市。註冊制要求投資者具備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正確判斷的能力,對投資者要求較高。目前實行註冊制的代表國家有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證券市場比較發達、機構投資者比重較高的國家。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必須獲得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所的核准。核准制下公司發行證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與註冊制相同,需要公開披露所有相關信息。二是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若幹實質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資產結構、盈利記錄、公司獨立性等一系列標準。核准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核准制遵循的是實質管理原則,它是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再把不符合條件的低質量公司拒之門外。這種管理制度對證券市場歷史不長的發展中國家較為適用。

  我國股票發行體制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變化。在2000年3月以前實行的是審批制,採用“指標分配、行政推薦”的方法,由各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委進行初審並推薦公司發行上市,證監會進行覆審。審批制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在市場發展初期雖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其弊端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將推薦發行上市作為國企解困的手段,額度分配分散、包裝現象嚴重;有些企業由於額度不夠,採取部分改製,一個分廠、甚至一個車間改製成股份公司關聯交易嚴重,公司獨立性差,有些公司甚至成為大股東的“圈錢”工具。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扭曲,投資者對此反映強烈。

  2000年3月開始實行核准制,從政府選擇企業改為由中介機構(證券公司)推薦企業上市,取消了發行額度和指標。發行人必須履行強制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中介機構對發行人負有盡職調查的責任,2004年開始實行“保薦制”,負責推薦的證券公司還負有保薦責任;由以市場專業人士組成的發審委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證監會進行核准;投資者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自主作出投資與否的決定,投資風險自擔。核准制實施以來,市場約束增強,行政干預逐漸退出。

  2、交易制度

  國際上主要證券交易模式大體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按交易場所劃分為交易所場內和場外交易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進行的集中和連續的證券交易;場外交易一般由證券商組織,在證券商櫃臺進行,是分散和零散的交易。

  二是按照證券商與買賣方的關係劃分為經紀商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經紀商交易是指證券商接受買方或賣方的委托,經紀商與投資人是委托代理關係,並收取交易佣金。做市商交易是指證券商同時報出買價和賣價,直接用自己的賬戶與買賣雙方交易,證券商不收取交易佣金,其獲利的渠道是買賣價之間的價差。

  三是按照價格發現的方式分為指令驅動報價驅動。指令驅動是指集中競價成交,隨著投資人指令的變化,成交價格也隨之漲跌。報價驅動是指做市商決定價格,投資者無論買賣都只與做市商成交,做市商按照投資者的買賣情況來調整報價,維持市場平衡。

  四是按照交易的競價範圍分為集中競價和協議成交。集中競價是指通過統一的交易系統收集買入和賣出指令,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方式撮合成交;協議成交是指買賣雙方或者買賣雙方的經紀商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確定交易價格和成交數量,多用於機構投資者的大宗交易

  按照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交易模式,在投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時期,由於每筆交易額小,交易頻繁,具有高效靈活、簡便操作的優勢。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也需要適應投資者結構變化和多樣化交易需求,逐步豐富交易方式。

  3、證券登記結算制度

  證券登記結算環節是證券交易的後臺處理,證券登記結算要解決三個主要問題:一是證券登記和證券賬戶管理問題,二是交易清算問題,三是根據清算結果付錢交券。清算和交收兩個環節統稱為結算。解決這些問題有不同的登記、清算和交收模式。

  (1)登記和帳戶管理模式。證券登記體系可以劃分成兩大類,一是直接持有體系,二是間接持有體系。直接持有體系指證券的實際持有人直接出現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公司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因而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間接持有體系是指投資者將持有證券交付給證券公司、托管銀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等名義持有人,在發行人或發行人委托的公司登記機構的簿記上只出現名義持有人,而不直接出現實際持有人,在此體系下,證券的實際持有人不直接對證券發行人擁有請求權,其持有證券而享有的請求權需通過名義持有人間接地向發行人提出。

  我國證券登記體系是直接持有體系。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為證券公司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同時也直接為證券公司的客戶開立和維護證券賬戶,客戶證券賬戶的證券持有情況由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發送給證券公司。採用間接持有體系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只為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不負責為證券公司的客戶開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客戶的明細賬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

  (2)證券清算模式。指計算應收應付證券或資金的行為,存在逐筆清算和凈額清算兩種方式。逐筆清算是每成交一筆就產生一筆應收應付關係;凈額清算是將一個交易日內的應收應付軋差,只產生一個應收應付的凈額。我國採用的是凈額清算模式。

  (3)證券交收模式。指通過證券過戶和資金轉賬,了結清算產生的債權債務,包括證券交收和資金交收。證券交收模式與證券賬戶管理模式有關。採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直接維護證券公司客戶證券賬戶模式的,除了需對證券公司的證券交收賬戶進行處理外,一般還直接處理證券公司和其客戶之間的證券交收。從證券成交到交收之間的周期有長有短,如T 1 、T 3甚至 T 5等,T是指成交日,T 1就是成交後的第二天完成交收,國際上交收周期以T 3最為多見。我國目前採用的是T+1交收方式。

  總的來講,我國採用的是集中統一的證券登記結算體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市證券的唯一法定登記機構,集證券登記、賬戶管理、清算、交收等職能於一體。

  4、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國對上市公司進行規範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持續向投資者披露其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義務。投資者依據披露信息,作出投資選擇,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均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信息披露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禁止欺詐行為及內幕交易。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信息披露制度涉及到信息披露主體,信息披露的時間、形式、內容、手段及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

  我國證券市場雖然建立時間短,但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建設方面已基本與國際接軌。自1993年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以來,目前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四個層次的信息披露規範體系。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通常是按信息披露時間的不同分為初次披露和持續披露,初次披露一般指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持續披露主要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度報告,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報告和股東大會決議等常規報告。

  5、證券監管制度

  目前世界各國證券監管制度,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集中型監管模式,證券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設立,負責制定和實施專門的證券管理法規,實現對全國證券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其特點是監管機構超脫於其他市場參與者之外,能客觀、公正、有效地發揮監管職能,有較強的威懾力和權威性。第二類是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型監管模式,政府干預較少,更註重行業自律組織對證券市場的自律監管。其特點是反應迅速,效率較高。第三類是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既有政府監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理的因素。

  我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經歷了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從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之前,證券市場由地方政府以及多個政府部門共同管理。1992年12月,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集觀管理的通知》,監管體制開始向集中監管過渡。1998年4月,國務院對證券監督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由中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體制是以中國證監會為主體,以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為補充。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監會在全國中心城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作為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證券法》對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責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規章、規則,依法行使核准或審批權;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結算等主要環節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和各類證券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監管;對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以及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可以採取的執法手段主要有:現場調查取證;就調查事件情況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查閱、複製或封存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證券交易資料等;查詢有關單位或個人的帳戶,並根據情況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依照《證券法》的規定,以證券公司為主要會員的證券業協會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對會員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法》對證券交易所作了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所除負責組織市場交易和維護市場運行外,還依法承擔著監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及證券交易等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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