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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型監管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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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自律型监管模式)

目錄

什麼是自律型管理體制[1]

  自律型管理體制,是指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國家立法之外,很少干預證券市場,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強調證券業者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作用,一般不設專門的證券監管機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英國是自律型監管體制的典型代表。

自律型監管模式概述[2]

  在立法上,自律型監管體制通常沒有制訂單行的證券市場管理法規,而是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證券市場的活動。如英國的證券管理在立法上是由公司法中有關公開說明書的規定、有關證券商的登記、防止欺詐條例和有關資本發行的管理等法規組成。

  在機構設置上自律型監管體制也沒有專門的全國性證券管理機構,而是靠證券市場及其參與者進行自我管理。如英國的證券市場主要通過英國證券業理事會和證券交易所協會為核心的非政府機構進行自我管理。在傳統上,倫敦證交所完全是自治的,不受政府干預,長期以來這種體制在英國運轉正常。

  自律型監管體制能夠為充分的投資保護同競爭與創新的市場相結合提供最大的可能性,它不僅讓證券交易商參與制訂和執行證券市場管理條例,而且鼓勵模範地遵守這些條例,在經營管理上更靈活有效。

  但是自律型監管體制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交所會員的經濟利益上,對投資者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並且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容易造成混亂狀態。由於自律型監管體制具有許多缺陷,因此實行自律型監管的國家也紛紛仿效集中型監管體制中的某些做法,朝著政府管制與市場相結合的方向發展。如1986年英國通過了《金融服務法》,這是英國第一次以國家立法形式對證券業進行直接管理。

自律型監管體制的特點[1]

  第一,沒有制定單一的證券市場法規,而是依靠一些相關的法規來管理證券市場行為。

  第二,一般不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管機構,而以市場參與者的自我約束為主。

自律型監管體制的優點[1]

  第一,它允許證券商參與制定證券市場監管的有關法規,使市場監管更加切合實際,並且有利於促進證券商自覺遵守和維護這些法規。

  第二,由市場參與者制定和修訂證券監管法規,比政府制定證券法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針對性。

  第三,自律組織能夠對市場違規行為迅速作出反應,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證券市場的有效運轉。

自律型管理體制缺陷[1]

  第一,自律型組織通常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會員的利益上,對投資者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

  第二,監管者非超脫地位,使證券市場的公正原則難以得到充分體現。

  第三,缺少強有力的立法做後盾,監管軟弱,導致證券商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第四,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協調全國證券市場發展,區域市場之間很容易互相產生摩擦,導致不必要的混亂局面。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宋玉臣.《金融市場學》[M]第十五章 金融市場監管
  2. 李焜文、張建華.《國際投資學》[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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