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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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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範圍(production scope,boundary of production)

目錄

生產範圍概述[1]

  一般生產範圍,可以定義為:①在機構單位控制管理下,利用勞動、資本和貨物及服務的投入,從事貨物和服務的生產;②提供給生產者自身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個人或公共生產者的生產;③生產者為自身的最終消費資本形成總額進行的生產;④自有住房者的自給性生產和雇佣付酬家務人員的生產。

生產範圍劃分的理論依據[2]

  國民經濟流量迴圈以生產過程為起點和核心,自然,生產領域與非生產領域的劃分也就成為建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基本前提。生產範圍一經確定,則國民經濟產出的規模和構成、分配結構和途徑、使用的內容和方式等均將隨之被相應地規定。生產範圍不同,則產出、分配和使用的計量也將顯著不同。國民核算體系必須客觀地反映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達到的實際高度,反映全部經濟活動成果的水平和狀況,反映國民經濟迴圈全過程和各方面的內在聯繫、本質規律及其發展趨勢。因此,審慎而又適當地界定國民經濟的生產範圍是巨集觀核算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所謂“生產”,一般應指有人的勞動投入其中、並能產生出某種預期結果的活動。對於人類勞動的這種預期目的性,馬克思曾經非常生動地寫道:“蜘蛛的活動與織工的活動相似,蜜蜂建築蜂房的本領使人間的許多建築師感到慚愧。但是,最蹩腳的建築師從一開始就比最靈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蠟建築蜂房以前,已經在自己的頭腦中把它建成了。勞動過程結束時得到的結果,在這個過程開始時就已經在勞動者的表象中存在著,即已經觀念地存在著。”

  確定生產範圍的標準,總是與社會勞動的形式及其成果的具體規定性相聯繫的。勞動形式及其成慄的規定,又隨著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豐富,隨著人類需求層次的提高而日益多樣化,人們對於自身活動的“生產性質”的認識也在不斷演進、深化,並逐漸積累起來,從而形成了經濟學中的“生產勞動理論”。

  經濟學中最古老的基本問題之一是怎樣通過生產增加財富,生產勞動理論起初便是與這一問題聯繫在一起的,然而,不同時代的經濟學家對於“財富”的理解又是如此之不同。史料表明,在重農學派之前尚沒有明確的生產勞動觀念,個別經濟思想家只是從考察勞動與財富增長之關係的角度,程度不等地觸及到了有關問題。譬如,16世紀的重商學派認為:貨幣是財富的唯一形態,貨幣增加意味著財富增加,因而,“對外貿易是增加我們的財富和現金的通常手段,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時時謹守這一原則:在價值上,每年賣給外國的貨物,必須比我們消費他們的為多”。這就意味著,重商主義者眼中的生產勞動,實質上就是通過對外貿易增加了本國貨幣財富的那些活動,或者說,是使用在出口產業中的勞動。這顯然是一種十分狹隘的觀點。

  作為古典政治經濟學統計學創始人的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也曾涉及過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問題。配第有一句名言:“土地為財富之母,而勞動則為財富之父和能動的要素”。這裡,他所說的“財富”是指與國家的“歲入”有關的各種收入、財產和貨物等;換言之,只要是勞動與生產資料相結合創造出財富的活動都是“生產”活動。據此,配第運用“政治算術”方法實際測算了英國和其他主要歐洲國家的國民收入,並被後人推崇為“綜合性”生產觀念的鼻祖。不過在另一個地方,配第又寫道:牧師、法官、醫生、批發商零售商等都只是一些“對社會所做的工作微不足道但所得報酬卻極可觀”的人,特別是其中的商人,“他們除了充當促進國家的血液和養分(即農業工業產品)迴圈的靜脈和動脈之外,本身什麼也不能生產”。這又表明,配第的生產勞動觀念仍然是不明確、不一貫的,並且多少有著強調物質生產、看輕服務活動的理論傾向。

  18世紀法國重農主義者是最早具備明確的生產勞動觀念的經濟學家,其代表人物弗朗索瓦-魁奈(Francois Quesnay)通過高度抽象的《經濟表》闡發了他們所持有的生產勞動觀點。其要點是:在社會三大階級即地主(土地所有者)、農民與手工業者的活動中,唯有農業的活動才能創造出新的物質產品,才能在補償生產過程中的消耗之後形成一部分剩餘(“純產品”);地主本身不生產產品,只是憑藉著土地所有權占有和享用剩餘產品;手工業者由於只是改變了物質的形態而沒有創造新的物質產品,因而出售其製成品的收入只夠補償消耗和養活自己,對剩餘產品無所貢獻。所以,只有農民才是“生產階級”,農業活動才是生產活動,農業之外的其他活動都是“不結果實的”非生產活動。重農學派區分生產勞動與非生產勞動的獨特分析邏輯可以歸結為一個簡單的信條,即:“人不能創造物質的東西”。這顯然是把“財富增長”同“物質創造”混淆起來了。可見,重農學派的主要局限在於沒有一個基於適當的價值理論的財富觀,這就使得他們對於勞動生產性的理論認識難以超出單純農業生產的狹隘眼界。

  古典經濟學家中較為系統地論述過生產勞動理論問題的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但是,他在討論生產勞動與非生產勞動問題時曾經不自覺地引入了兩重劃分標準。馬克思首先發現了這一點,他指出:在斯密那裡存在著兩個相互矛盾的生產勞動定義。根據他的第一個定義,生產勞動是同資本相交換的勞動,非生產勞動則是同收入相交換的勞動;根據另一個定義,生產勞動是物化為有形商品的勞動,非生產勞動則是沒有固定或物化在特定對象或商品中的勞動。所謂“同資本相交換的勞動”,在馬克思看來,就是提供剩餘價值的勞動(資本被定義為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這本來是一個重要的創見,然而,在斯密試圖從價值再生產的角度來發展生產勞動觀念時,又按他的“蘇格蘭方式”規定這種勞動必須物化在某個有形的商品物之上,在斯密看來,這或許是因為,只有這樣的商品物才能在勞動過程結束之後仍然保持其存在,並能最終積累為財富存量的形式。歸根到底,這還是受到一種“物質財富積累觀”局限的結果。

  馬克思的生產勞動理論是通過批判地改造斯密理論併在其勞動價值學說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馬克思一方面運用他所獨創的剩餘價值理論改造了斯密關於生產勞動的第一個定義,闡述了據此劃分資本主義生產勞動與非生產勞動的理論意義。另一方面,也充分肯定了另一個更為一般的生產勞動範疇的理論意義,他曾指出:“把‘生產勞動’解釋為生產‘商品’的勞動,比起把生產勞動解釋為生產資本的勞動來,符合更基本得多的觀點。”從馬克思的分析邏輯看,這裡談到的“商品”不單指有形的商品物,還包括無形的服務,即泛指任何價值與使用價值的統一體。

  經濟理論史表明:生產勞動的確定可以有兩種不同標準,一種是就一般勞動過程考慮的“生產勞動一般”,另一種則是就勞動的特定社會形式(或生產方式)考慮的“生產勞動特殊”。前者所反映的是不同歷史時代或同一歷史時代不同社會形式下的勞動的共性問題,這一問題的實質意義是:究竟哪些領域的勞動是創造一般社會生產成果、提供原始收入的勞動,而其他領域則是通過參與再分配過程取得派生收入,併進而享用社會生產成果的。而後者則只是對於特定社會形式和生產目的有關的分析問題才有意義。

  毫無疑問,國民經濟核算需要生產勞動理論。但它所需要的並不是關於特定社會形式的生產勞動理論,而是關於“生產勞動一般”的理論。因為,國民經濟核算對於生產的計量必須全面、可比,具有客觀性,這就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原則上,它必須毫無遺漏地包括整個社會的生產活動。由於現實經濟中的勞動過程並不具有單一的、純粹的社會形式,而是多種社會形式複雜多樣地交織在一起,為了統一地計量和綜合各種社會形式的勞動的成果,在劃分生產範圍時,生產勞動一般範疇就成為一個必要的分析基礎。第二,任何國家的國民經濟核算都必須滿足兩方面的可比性要求,即歷史(動態)可比性和國際可比性。一時一地的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的分析價值相對有限,一旦通過適當的動態對比和國際對比方式組織這些材料,就能更為充分地發掘其豐富內涵;因之,根據動態分析和國際對比的要求,生產範圍的界定和生產成果的計量也必須突破勞動形式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國度的特殊規定性這一層界限,建立在生產勞動一般的同質性基礎之上。第三,現代意義的國民經濟核算本質上是一種高度綜合性的總量經濟核算,這意味著整個核算必須藉助於價值尺度作為計量手段。對於各種經濟流量和存量進行適當估價和統一計量的必要性,決定了作為整個國民經濟核算基礎的生產勞動範疇應是提供商品的生產勞動一般,這裡的“商品”既包括有形的貨物,也應包括無形的服務,既包括物質性商品,也應包括精神性商品。

  可見,在國民經濟核算中,依據“綜合性生產”觀念確定生產範圍是合理的。然而,贊成“限制性生產”觀念的人卻常常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關於“生產勞動”問題的隻言片語尋找理論依據,這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誤解了馬克思所運用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實質,也忽略了馬克思經濟思想的完整發展過程。

  另一方面,一些否定“綜合性生產”觀念的人往往又認為,它是用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的“三要素理論”解釋生產性質問題的產物。其實,“三要素理論”能否適當解釋生產性質和生產範圍劃分的問題,可以另當別論。從歷史的角度看,生產的觀念本來就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力的發展以及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需求的規模與日俱增,需求的內容和構成日益多樣化,滿足需求的方式也勢必隨之不斷變化,人類獲取財富的手段和積累財富的形式同樣也在不斷演進,因此,生產觀念從“限制性”到“綜合性”的發展乃是一種歷史的必然。這種必然性並不會因為某種理論不能適當地解釋它就被輕易地否定。與此有關的是,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三要素理論”不能解釋生產的性質問題,因而就迴避依據生產要素的構成來解釋國民收入的分配等問題。但是,生產要素的概念與“三要素理論”並不是同一回事,在今天,誰也不能否定“勞動力、土地和資本是生產要素”這樣一個基本的事實。因此,在國民經濟核算中,採用諸如“要素收入”這樣的概念來解釋收入分配過程,只是為了使問題更為明確。並不包含著對於某種特定經濟理論的認同。

確定生產範圍的意義[3]

  社會生產的核算範圍是建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必須首先明確的問題。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生產處於首要地位,生產決定分配、交換和使用。因此,確定於生產範圍,也就確定了整個體系的核算範圍。生產範圍划到哪裡,生產成果就算到哪裡,中間投入和最終使用也就算到哪裡,分配與再分配、原始收入與派生收入就在哪裡分界。這是國民經濟核算所必須遵守的整體原則。

生產範圍對經濟總量的影響[2]

  為了便於討論問題,我們首先忽略對外經濟往來,僅就一個“封閉型”的國民經濟系統進行考察。

  在這種簡化的情況下考察國民經濟的再生產流程,顯然,只要生產範圍確定下來,社會產品就是生產活動的成果,收入分配首先就是產品價值的分配。根據所論問題的性質可知:如果沒有其他因素的影響,能夠分配的只是生產出來的社會產品的價值,生產多少,也就分配多少,因而,社會產品的生產總額與產品價值的分配總額在數量上應該是相等的。另一方面,社會產品的使用總額是否仍然等於生產或分配的總額呢?我們不妨這樣分析:不考慮商品進、出口因素,假如核算期內生產出來的社會產品中,有一部分既未用於本期的消費,也未用於實際的消耗或必要的投資,則這些“積壓”下來的產品就會形成“存貨”的增加。儘管作為“被動積壓”結果的存貨增加與作為“主動投資”結果的存貨增加性質迥然不同,但在巨集觀經濟核算的層次上,要對這兩者進行嚴格的識別和計量,有時又是相當困難的,因而,通常只能不加區別地將它們都作為“存貨投資”來處理,這相當於將積壓的那部分產品也當作使用,當然,這已經不是通常意義上的“使用”了。從這種核算定義出發,我們看到:國民經濟的三個基本總量即產出總量、分配(收入)總量和使用總量,它們客觀上應該是恆等的。國外有的學者將這種總量平衡的內在機制稱作國民經濟核算的“三方等價”原理。

  它直接表明瞭生產範圍的大小對於三個國民經濟基本總量的決定性影響。

  不過,當我們引進對外經濟往來,也即對一個“開放型”的國民經濟系統進行核算時,問題就比較複雜了。在這裡,生產範圍劃分方式對國民經濟基本總量的影響仍然存在,但是,還有其他一些新的因素也會對有關的經濟總量產生相應的影響,如商品的進出口影響到國內的產品使用總量,對國外的分配、再分配收支影響到本國的收入總量,等等。這就很有可能使得整個國民經濟的產出總量、收入總量和使用總量彼此不等或不完全相等。儘管如此,相對於各種對外經濟因素而言,生產範圍的大小仍然是決定上述三個國民經濟總量的主要或基本因素;“三方等價”的內在機制在客觀上也仍然發生著作用,只是具體表現形式較為隱蔽罷了。

生產範圍對核算結構的影響[2]

  進一步考察,生產範圍對國民核算的影響並非僅限於巨集觀經濟總量的規模和“三方等價”,在更為深層的涵義上,它還規定了國民經濟核算各環節內部的相互關係,其中主要是分配和使用環節的內部結構關係。

  從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國民經濟核算和巨集觀經濟分析需要區分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初次分配”是指產出價值在其生產領域內部按所投入的有關生產要素進行的直接分配(如生產企業發放的工資獎金、上繳的生產稅、提取的折舊和留存的營業盈餘等),初分配的結果形成有關單位或部門的“原始收入”;“再分配”則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繼續發生的收入分配(如政府對工薪收入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利潤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對居民發放的困難補助和救濟金,企業或勞動者個人支付的社會保險繳款、政府支付的社會保險付款,以及常住居民與非常住居民之間的僑匯等),再分配的結果形成有關單位或部門的“派生收入”。與初分配不同,再分配可以是發生在生產領域內部,也可以是發生在生產領域與非生產領域之間,但是,即使發生在生產領域內部,它也不是對生產過程所投入的有關生產要素直接進行的分配。由此可見,生產範圍劃分方式和結果的不同,勢必影響到初次分配與再分配、原始收入與派生收入的界限。譬如,按MPS的理解,教育部門是非生產部門,那麼,居民支付的教育費用就是再分配,教育部門用這些派生收入來支付教師的工資就是更次一級的再分配了;按SNA的理解則完全不同,依據“綜合性生產”觀念,教育部門是生產部門,那麼,居民支付的教育費用就是購買服務產品支出,教育部門用這些收入來支付教師的工資就不是再分配,而是初次分配了。

  從產品使用的角度看,國民經濟核算和巨集觀經濟分析還需要區分中間使用與最終使用。“中間使用”是指產品生產出來之後,又在社會生產過程中被進一步加工或被一次性地消耗掉,這些產品就是“中間產品”(如各種原材料、燃料動力、辦公耗用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最終使用”則是指產品一旦生產出來之後,在核算期內就不再被繼續加工,它們或者是完全脫離生產領域作為消費品來使用,或者是被出口到國外,或者是留在社會生產領域內部繼續周轉,但不是作為勞動對象被一次性地消耗掉,而是作為勞動手段(固定資產)在長期的生產過程中持續地發揮作用,或者,作為存貨的增加滿足後續時期生產上的有關需求,所有這些產品都是“最終產品”。顯然,中間產品與最終產品的區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生產範圍的劃分來決定的。譬如,按MPS的理解,金融部門是非生產部門,那麼,它所消耗的電力辦公用品就是最終產品;按SNA的理解則不同,金融部門成了生產部門(而且還是很重要的服務生產部門),它所消耗的電力和辦公用品就不再是最終產品,而是中間產品了。

  綜上所述,生產範圍的劃分方式和劃分結果,確實會對整個國民經濟核算的總量平衡關係和內部結構關係產生不容忽視的重大影響。這種內在的制約機制和由此形成的平衡關係,事實上已經構成國民經濟核算的重要方法論基礎。國民經濟核算的整體框架和具體方法應該滿足和體現這一基本方法論的要求,為此必須制定並實旋國民經濟核算的有關基本原則。

參考文獻

  1. 胡代光,高鴻業主編.西方經濟學大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5
  2. 2.0 2.1 2.2 楊燦著.國民核算與分析通論.中國統計出版社,2005年06月第1版.
  3. 王家祥.國民經濟核算基礎.中國統計出版社,199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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